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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王传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20:49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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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

王传敏


谈及“大墙文学”,我们就不能不溯本求源,从丛维熙和张贤亮谈起。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丛维熙、张贤亮相继创作了《远去的白帆》、《白云飘落天幕》、《雪落黄河静无声》、《土牢情话》、《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灵与肉》,“大墙文学”的概念是由此而提出的。当时,“大墙文学”异军突起,成为文学园地中的一枝奇葩,反映了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四人帮”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一大批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在狱内同“四人帮”恶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大墙里面,正义与邪恶、进步的与反动的、是与非、人与妖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人性之间的对立碰撞发生了璀璨的火花……
丛、张二人都经历过监狱生活,生活的坎坷,苦难的煎熬,使他们饱尝了人生的甘苦,严酷的狱内改造历程使他们产生了睿智的思考,并进而表现在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丛维熙以自己狱内生活经历为素材,并大胆进行开拓,通过对那个特殊时代特殊的社会群体的描写,再现了社会主义曲折行程中,“左倾”路线造成的人妖颠倒、是非混淆、忠而被谤、谏而被诛的时代悲剧。丛维熙《大墙下的白玉兰》一文发表后,评论家孔罗逊称赞这个作品“起到了短篇小说《班主任》的作用,把中篇小说推向了时代的前列”,那些“从劳改队这个社会垃圾箱里挖里挖掘出的‘埋如粪土’的‘闪光金子’”,如葛翎、路威、高欣(《大墙下的白玉兰》)、林逸(《白云飘落天幕》)、范汉儒(《雪落黄河静无声》)、许灵均(《灵与肉》、章永磷(《绿化树》),他们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成为进步、正义、真理的化身,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墙文学”是那个特殊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和知识分子凛然浩然的正气歌。因而,也就赢得了读者的喜爱。
“大墙文学”之所以成为七、八十年代影响较大的一种文学派别,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独特的生活题材。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之一,它是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斗争的集中所在,长期以来,“大墙”成为一道专政色彩厚重的分界线,限制了内与外的交流。作为各种矛盾斗争的集中地,形形色色的囚徒带着各自的生活汇集到一处,“他们是什么人?他们为什么到那里去?大墙内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但由于“大墙”的阻隔,这儿成为一个禁地,自然就格外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大墙文学”恰好就满足了读者的阅读期望。二是历史生活的折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正义与邪恶,前进与落后,始终进行着不辍的斗争,即使在“四人帮”肆虐横行的黑暗时期,这种斗争也是始终存在的。在丛、张二人的作品中,受难者承受着肉体折磨和精神苦刑,有生之渴求,也有死之胁迫,但在这片禁地中,始终有着不曾泯灭的亮点,始终有着威武不屈的信念和贫贱不移的操守。从狱内正义与邪恶始终不辍的斗争中,人民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影子。特定历史时期的是与非、阴与阳、卑鄙与高尚都在“大墙文学”这个特殊的凸透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折射。三是震撼人心的人性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沉思。当时,极左狂潮激起的的淆乱犹如战争、地震、瘟疫之于人类,成为释放和集中凸现人的全部善恶的契机,大墙内的苦役和饥荒更是把人的灵魂从躯壳中挤压出来,在引车卖将、走夫贩卒之类的普通人中,常常表现出人性光辉的一面,如《远去的白帆》中的小盲流张铁矛,一个从小尝尽人间辛酸的孩子,出于善良的天性,帮助骨瘦如柴的叶涛干活,他从自己失去母爱的痛苦中激发出圣洁的感情,承担起照顾小黄毛的义务。“两只被囚禁的美神——天鹅”成为这个孩子金子般灵魂的象征,然而就是那些曾经披着道貌岸然的神圣外衣的人,他们在大墙内却彻底剥去了外衣,显露卑鄙无耻的兽性,如章龙喜、马玉麟、雷光。在《风泪眼》中,作者通过索泓一同李翠翠的性格对比,“有意去挖掘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在知识分子身上遗留下的沉重积淀和套在颈子上无形的枷锁”,从表层的政治伦理冲突移置到深层的文化心理冲突。作者还有意识地去刻画人性灵魂在剧烈的善恶冲突抉择,如被称为“黑脸门神”的郑昆山,他对囚徒的严苛使人感到此人仿佛是用冷酷和残忍铸就的,然而,就在他那层“左”的冰甲中,竟也裹藏着一颗尚未完全冷凝的爱心,峻法与良知,禁戒与温情,苛责与怜悯不时在其胸膛内奔突冲击。丛、张二人以现实主义手法再现了监狱内的人性百态,给人以高度的艺术震撼力。四是时代思潮的影响。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文学中奔突多年地火得到了畅快的宣泄,文学摆脱了从属于政治的附庸地位,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品格,初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学”。中国文学涌现出各种思潮,如“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文学潮流沿着三个方向发展:从“四人帮”摧残人性,否定人道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人在文学中的真正地位;从历史的回溯和反思中,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首肯和辩护;从心灵世界揭示任务性格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大墙文学”正是适应这一潮流而产生,在回溯中进行关于人性的反思。正如巴金在《随想录》中所写的:“感到恶心,感到羞耻。今天翻看三十年前写下的话,我还是不能原谅自己,也不想要后人原谅我”,对“我自己承认过‘四人帮’的权威,低头屈膝,甘心任他们宰割”,作者在深刻地反省、冷静地思索,“十年浩劫究竟是怎样开始的,‘人’又是怎样变成‘兽’的?”读者在“大墙文学”的系列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也会隐隐约约的“自己”存在,也会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对比,从而触发关于人性、关于操守等人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大墙文学”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人认为“大墙文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因为当时“大墙文学”所描写的生活题材均是作家曾经经历的真实生活的反映,这种真实性是以作家十几年的青春岁月作为代价获得的,而同时“大墙文学”也通常是把管教干部作为正义的对立面来写的,而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的监狱已不存在五六十年代的冤假错案现象,失去了协作写作者与写作对象,因而“大墙文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还有人认为,一个文学概念的被认同运用,必须得到文学界、文学理论界的广泛接受,必须有一大批作家、一大批的作品存在才行。“大墙文学”领域除了张贤亮和丛维熙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作家涉足,而他们的作品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且数量仅仅十多部,在浩瀚的文学作品的海洋中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大墙文学”的提出本身就很不科学。
笔者认为,以上看法有失偏颇。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拿着“大墙文学”的最初形式去“按图索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生活内容,一定时代的文学总是紧扣其时代节奏,刻画出社会生活中每一细微之处的浪花,这也正是文学魅力所在。正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不同时期的作品均体现了鲜活的生活气息。设想把朱苏进《射天狼》的生活场景硬性嫁接到李存葆的《高山下的花环》中去,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令人啼笑皆非。我们必须持发展的观点看待“大墙文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再不会出现“四人帮”肆虐时期的那种广造冤假错案的局面,罪犯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监狱正朝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迈进,这些均不同于初期“大墙文学”中的时代背景,但如果我们因此而认定新时期“大墙文学”失去了写作人和写作题材,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只能是对“大墙文学”概念的“刻舟求剑”。
时代进入到八、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墙文学”的题材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宽。社会主义监狱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监狱,劳动改造是一大特色。罪犯在劳动中用汗水洗刷灵魂上的污垢,在劳动中进行灵与肉的冶炼,从而获得凤凰涅磐式的新生。丛、张二人的作品中还特别阐明了这一点,许灵均这样一个“睡在马槽里、抱着长长的瘦骨嶙峋的马头痛哭失声”的小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从小备受歧视、践踏,可谓创深痛巨,然而在他同劳动人民的相处中,在荒漠的大西北高原的牧场上,在劳动中,他不仅彻底背叛了自己出身的阶级,而且连同价值观、幸福观都整个地发生了连自己都感到真还震骇的变化,他意外地获得了同人民和土地血肉相连的坚实、稳定的人生信念和崭新的气质情感,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生命之根”。林逸(《白云飘落天幕》)也是在劳改农场的劳动中,从一个孱弱、悲观甚至绝望得去自杀的“林妹妹”,不断地锻打自己的灵魂,成长为一个虽然残疾仍然微笑着面对生活的爱国知识分子。劳动改造人、造就人、创造人,在丛、张的作品中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这也是目前许多关于大墙的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所积极表达的一个主题。
“大墙文学”的另一个传统的主题就是人性的描写。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那样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这里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中一下子被投送到这囚禁之地,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极大的震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同时,狱内还存在管教干警与罪犯人格上的对立,既有积极主动的管教者对囚犯的教育熏陶,也有囚犯对干警的潜流般的侵渐,然而就是在这种对立斗争中,人性才显出其独特的魅力,正所谓“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文学也是人学,因而“大墙文学”也淋漓尽致地阐述了这一点。
在对于初期的“大墙文学”把管教干警作为丑的一面来刻画,而如今该把他们摆到何种位置的认识上,我们应当看: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动乱年嗲,这种特殊的角色处理是符合生活实情的。但进入新的时期,民主法制制度得到极大的改善,犯罪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监狱人民警察正是以其正义、光明的一面来对罪犯进行感召、感化。这正是新时期“大墙文学”中应该首先肯定的。当然,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也是从未间断过的,两种理性与意念也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也有管教干警因为执法犯法,最终沦为“阶下囚”,被罪犯“反改造”过去,但这只是极少数,黑子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太阳的光辉。这只能说明正邪之间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斗争始终不断,但最终正义必胜!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有许多误入歧途的灵魂也就是在人性的斗争中,经过灵与肉的煎熬,痛苦的思考与反省,走向了新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人。
我们还应当看到:不少写作人,墙内的有干警和囚犯,墙外的有曾为囚徒的和到监狱内体验生活的,如当过囚徒的作家贾植芳曾写过《狱内狱外》,他这样表述狱内生活:“蹲监狱是一种人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物,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故事,被迫凑到一起,成为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在这里依然有正义与邪恶、是与非,甚至是生与死的冲突、斗争。”
湖北作家绍六,文革期间因“攻击”江青而入狱数年,根据这段经历他写出了《狱霸》一书;
南京作家刘静生,根据一位曾是逃犯的朋友的经历,写出了《当代江湖秘录》;
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过长篇纪实小说《遣送大西北》;
天津作家航鹰在监狱体验生活,写出了以《大墙内外》为题的系列作品;
1986年底,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纪实文学《中国西部大监狱》
……
1994年,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走向和平——狱中手记》,此书作者唐敏1986年在南京《青春》杂志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不久,此作品中涉及的真实地址、真实姓名的人就联名上告,1990年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唐敏犯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人民币两千元。唐敏出狱后即写出了记叙她真实经历的《走向和平》一书,书中记叙了她在狱中的所见所闻。
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本也不断涉足大墙题材,如电影《少年犯》在观众曾掀起一股强劲的冲击波。此外还有描写女犯的《雨沐花尘》,根据小说《橡树上的黄手帕》改编的电影《幸福的黄手帕》成为经典影片之一。
以上事实说明,“大墙文学”依然有其蓬勃和潜在的旺盛生命力,大墙题材的创作天地很广,作者在此领域尽可以大有作为。同时,我们不能拘泥于丛、张二人的作品来探讨“大墙文学”,丛维熙被称为“大墙文学之父”,张贤亮被称为“大墙文学之叔”,但二人的作品绝不是“大墙文学”的水穷之处。新时期“大墙文学”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监狱体制变化的脉搏,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两个方面推陈出新,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象命名“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给“大墙文学”下个宽泛的定义:
所以以大墙内人物(包括监狱干警、罪犯及其亲属)为中心人物,以大墙内生活为基础素材的文学形式都可以称之为“大墙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写作人,“大墙文学”的体裁亦不必考其是小说、诗歌、散文还是剧本、歌词。
“大墙文学”的现状
虽然说“大墙文学”在一定时间内已喷发出并在现在仍潜存着旺盛的生命力,但与当今文坛诸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作品的产量相比,“大墙文学”作品的创作现状不容乐观,自丛、张二人之后已渐呈示微之气,因而“大墙文学”的概念在创作界和文艺理论界也越来越淡化了,虽然报刊、影视作品中也常出现反映大墙题材的作品,司法部也曾经组织编写过一写作品,如拍摄电视剧《囚犯的荣誉》,出版文艺作品集,但缺乏系统性、持久性的投入,在此领域缺少大手笔、的大制作,多数作品仍停留于“蜻蜓点水”式的触及,因而“大墙文学”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了解和认同,近几年“公安文学”作品高潮迭起,仅就影视剧而言,《9•18大案纪实》、《中华之剑》、《英雄无悔》等一系列作品,以其贴近生活、真实可亲的创作风格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喜爱,也使人们在观赏作品的同时,了解到公安干警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树立了新时期公安干警的行业形象。
“大墙文学”缘何式微,笔者认为:
一、“大墙”生活的封闭性特点的限制。由于政策的规定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墙”生活是近乎封闭的,只有监狱干警和罪犯才能走进“大墙”,细致入微地体察生活,对外界而言,它是一块禁地。当然,也有少数作家鼓足勇气走进狱内体验生活,但这种体验毕竟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由于“大墙”题材的文学作品有时必不可免要涉及到一些不能对外公开的秘密,因此,多数写作者仍然无法把握住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这种顾虑在发稿时编辑中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二、作品发表环境的狭窄。尽管目前各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都有类似《新生报》之类的内部报纸和一些为数不多的专业杂志,但目前从严格意义上讲全国监狱系统内部尚无一份纯文艺性质的“大墙文学”杂志。从宽泛意义上讲,河北保定市的《特殊园丁》可以算的饿上一家面对大墙和社会的综合性刊物,但囿于多方面的原因,能够提供给“大墙文学”的版面也很有限,绝大多数“大墙文学”还是处于“搭车赶路”的尴尬处境,如上海的《警苑》、江苏的《法学天地》等刊物还是辟出一角作为“文苑”、“大墙内外”这样狭窄的发表空间,其拥有读者的数量可想而知。而且,1997年国内报刊进行整顿,许多这样的刊物已经或即将消失,有的改成内部资料。面对日益缩小的空间,“大墙文学”的创作已经到了进退两难的处境,而同样的“公安文学”发展情况则相反,不仅有公安部办的大型刊物《啄木鸟》,而且几乎每个省市的公安厅都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刊物,江苏省的《警方》、《治安》,安徽有《警探》等,这些刊物以优厚的稿酬等因素建立了供稿人网络,而且经常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作家推出主打栏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读者。
三、写作者的自我束缚。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大墙文学”写作者在创作时陷入了“三段论”式的写作模式,写管教干部教育罪犯总是欲扬先抑,强调罪犯违规违纪、病入膏肓,不可救药,总之是“一无是处”,然后是管教干部苦口婆心地教育,病时端一碗鸡蛋面感动得罪犯泪流满面,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写追捕逃犯也只是侧重于人民政权的强大力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囚犯写作的文章中也多是借物、借事抒情,有所思,有所叹,再不就是岁月漫忆类的小短文。应当看到,这是一中急功近利型的写作,写作者满足于驾轻就熟的一中肤浅的写作方法,没有深入到角色的心理深处、人性深处、灵魂深处,缺乏对生活的深刻体验,缺乏在创作上坚苦卓绝的探索精神,这样简单炮制出的作品,严格上讲,不是创作,是手工作坊的制作,这样的状态是很难产生大作品的。当然,好的作品并非一定要长篇巨制,文学魅力不问长短,但要想铺开对大墙生活的描写,深入一些,仍然是需要一定的篇幅的。雷同化的“三段论”式的情节既不合于文艺多样化的要求,也不利于文艺创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好的读者群。须知好的作品自会拥有读者,而读者的青睐则有助于文学创作者进一步成熟,作品艺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大墙文学”的前景
监狱多地处偏僻,有在深山大漠,有在沿海湖湾,交通不发达,文化生活单调。应当说,无论监狱干警还是囚犯,都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大墙文学”作品则以其贴近生活的特点更受到大墙内的读者的青睐。好的作品能启迪人、感化人、熏陶人、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大墙文学”在人性人格方面较之其他文学题材有更深入的探讨,十五的啊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文艺应该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社会主义文学殿堂不能也不应该少了“大墙文学”这一分子。
同时,面对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监狱工作政策屡屡无理攻讦的形势,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出发,“大墙文学”也应该主动出击,宣传党的“改造人、造就人”的监狱工作政策,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监狱干警集“教师、医生、父母”于一身(党的改造工作要求干警对待罪犯要象“医生对待病人、父母对待孩子、教师对待学生”)的社会主义执法者形象,宣传罪犯在大墙内反省、感悟、忏悔的心路历程……“大墙文学”应该在坚持“主旋律”的前提下,尽可能撩开蒙在她脸上的朦胧而迷离的面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狱刑罚执行的透明度也有了显著的增加,“大墙文学”题材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是个“雷区”,不好写、不敢写,大墙内还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为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两年,司法部已经有意识地实施了“金剑文章奖”、“金剑图书奖”“金剑文学奖”等六个专项奖,极大地调动了写作者的积极性,一大批文学艺术价值较高的作品脱颖而出。在这些作品中,“大墙文学”题材占了较多的席位,在“文学奖”中有舒克鹏的《从看得见的高墙到看不见的高墙》、林牧夫的《走向牢狱的女人》等。这些作品体裁多样、选材不一,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墙文学”的内涵,拓宽了其外延。
“大墙文学”的发表空间应该予以拓展,可以尝试在《特殊园丁》、《警苑》的基础上创立司法部主管或主办的综合性大型刊物,以扩大其影响,“大墙文学”未尝不可以象南方诸省发展“公安文学”那样,把知名作家邀请到圈子里来,给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挖掘大墙生活中“金子般的物质”,推出更多有影响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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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等,都应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具备进入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暂不具备进入“中心”条件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建立牵头办理制度。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馈意见。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有关处室的,应确定一个处室为主办理,其他处室会办。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均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一)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负责人、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区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管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应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审批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深财企〔2006〕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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