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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马河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4:32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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孪生姐妹的保险诈保案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宋变与宋红系孪生姐妹,在平顶山郊区农村某小学五年级上学,两人同班;宋红于2004年9月1日通过学校投保泰康人寿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00元,年交保险费20元。
2004年10月10日宋红的学校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声称该学校学生宋红在10月4日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后事已经处理完毕,2004年10月11日受益人持相关资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宋红的事故保险金理赔。
案件调查经过:
接到报案后平顶山中支的理赔员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并展开调查,首先在交警队事故科了解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是宋红,并对该此事故无责任;在殡仪馆查看火化记录,火化的人是宋红;在学校询问老师,老师们躲藏着不与理赔员见面,在找到班主任时其讲述是宋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宋红的情况也是吞吞吐吐,对老师的反常行为引起了理赔员的注意,(将宋红与宋边是孪生姐妹,在同一个班上学给予隐瞒);在到宋红居住的村中进行调查时询问多人,了解到宋红与宋变是孪生姐妹,家庭很穷,姊妹俩人经常在放学、放假后在公路边拣废品卖,对发生车祸是姊妹两人中何人,被询问的人有说是宋红有说是宋变,因此还不能确定是宋红还是宋变出险,随后理赔员询问针对同宋红同龄的人进行调查,经询问多人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理赔员又到学校进行调查查看了学生花名册,确认是宋变与宋红是同班,对该班的学生进行了逐一的询问,证实是宋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查看保险名单中宋变没有投保。
理赔结论:
对于宋变死亡后顶替妹妹宋红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查清事实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给予了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理赔分析:
保险诈骗的手段荫蔽性很强,事实的真相是无法掩盖的,以诚相待才能受到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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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的函

1987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


一九五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成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我部制定的重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委员会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各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推荐,劳动人事部部长具名聘请。
鉴于近几年,原有的一些委员因业务改变或健康等原因,难于参加活动,经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适当调整,重新进行聘请(聘书随后另发)。为保证鉴定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我部制订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现将《章程》和委员、顾问名单(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附: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在劳动人事部领导下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劳动人事部制定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三条 鉴定委员会由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教授、学者、研究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所组成。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劳动人事部部长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劳动人事部部长签发聘书。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劳动人事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劳动人事部部长聘请。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工作;
三、筹备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审议涉及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法规;
二、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涉及本专业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请求,开展某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涉及本专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重大安全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鉴定委员会主任聘请。
专业委员会如有需要也可设立秘书组,并报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以通讯方式和小范围技术活动为主。鉴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审议法规、研究问题和讨论工作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通过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安全技术法规时,鉴定委员会部分有关委员应该到会进行审议,其他委员可以函审。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工作,都可以获得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和资料。鉴定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适应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不足部分可以鼓励劳动部门内有条件的检验所赞助,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技术咨询、服务的受益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劳动人事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快形成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下列对象可以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新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他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二)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未设劳动工资管理人员的各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以下简称失业职工)。(四)从事钟点工、家政服务、摆摊设点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由择业人员)。(五)本市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和城镇社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六)已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固定住所的非本市市区户口的外来人员(含农村和城镇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七)外出(含出境、出国)求学、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外出人员)。(八)其他需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代理服务内容:(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 1.代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代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3.代办职工退休及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4.代办退休人员退休金核定调整手续。 5.代办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6.代办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7.代办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二)劳动事务代理 1.代办人员招聘手续。 2.代办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3.代办职工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4.代理保管职工档案。 5.建立职工档案。 6.代办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档案转移。 7.代办《就业登记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8.代办职工转移流动手续。 9.代理职工职业培训教育。 10.代办职工政策性工资调整手续。 11.代办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12.代办出国政审、职称评审、户口关系转移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等事务。第四条 对退休人员的服务内容:(一)代理保管档案。(二)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三)代办基本养老金调整手续。(四)代办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或救济费审批手续。(五)代办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六)市有关部门授权管理的其他服务。第五条 对失业职工、失业人员和自由择业人员的服务内容:(一)建立和代管档案。(二)代办新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人员的参保手续。(三)代办失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四)代办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五)代办退休审批及待遇申领手续。凡委托代理的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同类企业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六)代办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当本人代理协议终止后,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七)代办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八)代办政策性工资调整手续。(九)代办转移流动手续。(十)出具档案中相关证明。第六条 对外来人员的服务内容:(一)凡有相对稳定职业、固定住所的人员,为其代办《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二)建立和代管档案。(三)代办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符合条件人员的续保手续。(四)代办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五)代办有关社会保险金申领手续。(六)代办政策性工资调整手续。(七)按市政府的统一规定代理农转非申办手续。(八)代办转移流动手续。(九)出具档案中相关证明。第七条 对外出人员的服务内容:(一)代理保管档案。(二)代办养老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三)代办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四)代办有关社会保险金申领手续。(五)代办政策性工资调整手续。(六)代办出国及出境政审手续。(七)出具档案中相关证明。第八条 单位委托代理的程序: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职工档案,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第九条 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等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代管部门委托劳动保障部门代理,无代管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部门代理,其他退休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均由单位委托。第十条 个人委托代理程序:(一)失业人员和自由择业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外来人员出具《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居住证明(或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失业职工和外出人员出具《就业登记证》和职工个人档案。(二)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待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许可,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也可代办此项事务。第十二条 对在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代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期限原则上一次不少于半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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