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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莫小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23:56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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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

莫小春


摘要:消费者隐私权不断被侵犯的事实使得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备受关注。但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得在实践中消费者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步的体现,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其措施主要是完善立法、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Abstract: consumer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the fact that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to people's attention. But in no privacy laws in China will be as a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make consumer privacy in practice can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o protect consumers' privacy is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and reflect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is a nation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can achiev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aw, strengthen the consumer is on guard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nsumer;Privacy;Network privacy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不管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环境下,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事件都日益增多,特别是2008年广州“资料门”事件的发生,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思考和慨叹:谁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1]并且,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上势必还将出现更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用美国学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2]因此,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己经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不及时关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以规制,对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将会造成极大的阻碍,甚至会使我国在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大潮中错失发展的良机。

一、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以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萨谬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具有开拓性意义的论文—《隐私权》为标志。[3](P171)该论文发表后在美国侵权法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美国法学家发表了大量关于隐私权理论研究的文章。与此同时,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的观念也得到了美国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历史发展到1974年时,美国联邦议会正式制定了《隐私权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随后,又陆续出台了《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电子通讯隐私法》、《财务隐私法》等针对具体事项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使美国成为目前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随着美国隐私权概念的提出,陆续认可并立法保护隐私权。但关于什么隐私权,目前世界各国尚无统一的定义。如《牛津法律大词典》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P41)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5](P487)

  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因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领域。而其核心主要是个人信息。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也主要表现为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消费者权益中,并没有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消费者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它是学者们从学理角度在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消费者隐私权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可以自由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消费者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隐私权在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上的具体体现,是对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重要补充。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个人有权对个人信件、日记、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公开、利用;有权对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个人信息加以保密,不受非法公开和扩大知晓范围[6](P181);二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向谁公开、在何种程度和场合公开,也可以自主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隐私;三是隐私收益权。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广泛的财产价值,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因此,消费者隐私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不合理强求消费者让渡其隐私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财产赔偿;四是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经营者收集个人隐私的权限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有权获知其所提供的隐私被使用的目的和情况;五是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性,防止不当泄漏或恶意使用。六是隐私救济权。消费者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二、我国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在当今电子通讯、网络等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消费者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和保护,甚至可以说,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一)我国法律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宪法和作为我国最基本的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民法通则》都没有把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方式采取的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宜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在人格权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此外,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形成草案,但至今为止尚未出台。

  2、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专门针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只有地方性法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作了些专门规定,《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最先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它在第29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其中列入保护范围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个人隐私权受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7]近年来,已有几个省如福建、北京、浙江、宁夏等省市、自治区都先后对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作出了规定。还有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生效的《河南省信息化条例》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有权向开发利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对不实的信息,将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清除”。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毕竟是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影响面也不够广泛。

  3、关于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处于探讨阶段,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l0月8日通过的《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对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独立人格权,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司法实践上确认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下加以保护或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内容之一。可以说,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实践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隐私权,因此,对隐私权的含义、主体、客体、内容等均无详细、具体地规定,而对所谓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规定也过于抽象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在网络消费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更加举步维艰。因为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面对面的接触,那么消费者比较容易界定诉讼的主体,举证也相对容易,但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网络的虚拟环境里,取证、侦察、诉讼都是相当困难的。无论是打到家里的推销电话,还是寄到家里的各种宣传资料,消费者的地址、姓名全都准确无误。那么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隐私是如何是泄露出去的呢?人们除了怀疑以外,一般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也因此防不胜防。就正如2008年广州发生的“资料门”事件,如果不是内部人员揭发,谁也无法想到是厂家免费赠送的物业管理软件将业主的所有信息资料“盗走”。所以,如果没有法定义务的规制,没有对消费者隐私予以保护的敏感度,没有大众舆论谴责的压力,消费者面对经营者肆无忌惮地侵犯隐私权的状况始终是无能为力。

三、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的社会价值

  (一)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每一个人都是现实或潜在的消费者,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专业信息不对称,因此,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也正是基于此,我国专门立法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消费者意识到大量的垃圾邮件、垃圾短信、莫名的电话推销等等已经严重扰乱了他们的生活安宁,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时,他们要求保护其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他们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所以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顺应民心的大工程。

  (二)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步的体现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理应作为公民人格权的独立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则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确立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消费和谐和消费发展,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发展和安定的目的。目前,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均呈加强趋势。

  (三)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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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国务院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和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的重要性紧迫性

  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文化产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取得重要进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文化产业规模逐步壮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初步形成。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文化进出口贸易逆差逐步缩小,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总的看,我国文化产业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正在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同时要看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还不强,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广泛应用还不相适应,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并对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诸多影响,但困难和挑战中蕴含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文化具有反向调节功能,面对经济下滑,文化产业有逆势而上的特点,这为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文化产业带来了契机。要抓住机遇,大力振兴文化产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作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切实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将文化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坚持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1.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基本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

  2.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和项目对文化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取得重要进展,力争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值超百亿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3.文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原创能力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广泛运用,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

  4.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城乡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逐步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要力量,文化消费领域不断拓展,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5.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扩大。一批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形成,对外文化贸易渠道和网络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大幅增长,文化贸易逆差明显缩小,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着重发展文化科技、音乐制作、艺术创作、动漫游戏等企业,增强影响力和带动力,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出版业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出版物发行业要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印刷复制业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演艺业要加快形成一批大型演艺集团,加强演出网络建设。动漫产业要着力打造深受观众喜爱的国际化动漫形象和品牌,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增长点。

  (二)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继续推进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多媒体数据库和经济信息平台、“中华字库”工程、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选择一批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一批文化领域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标准、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促进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对符合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若干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示范基地,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五)扩大文化消费。不断适应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原创性作品的创作,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努力降低成本,提供价格合理、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快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主题公园。开发与文化结合的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服务性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六)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重点建设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渠道。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支持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广电网络的区域整合和跨地区经营。推进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的跨地区整合以及数字影院的建设和改造。支持国有出版发行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动漫等领域。支持优先选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水平高的文化设备及产品。

  (七)发展新兴文化业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支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手机广播电视,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加快广播电视传播和电影放映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发挥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等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网络标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三网融合。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发行业态。发展高新技术印刷。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娱乐设施和舞台技术,鼓励文化设备提供商研发新型电影院、数字电影娱乐设备、便携式音响系统、流动演出系统及多功能集成化音响产品。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关键技术设备改造更新。

  (八)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形成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长效机制。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展览、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出版物、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抓好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动漫、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实现落地经营。办好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通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图书展、影视展、艺术节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二)加大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大幅增加中央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的具体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倡导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五)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将《规划》的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和责任制度,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要紧紧抓住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这个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继续抓好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着力加强领军人物和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继续办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市场经济规律,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注重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引进,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促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建设。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25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9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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