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31:10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①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第十四条——编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财政部 等


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1996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各中央主管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财政部世行司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土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管理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 采购计划
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选定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方案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分工安排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人。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使用的话),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定。
第四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修订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任何招标代理或项目单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标准条款,或使用盗版印制的范本。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的资料表/投标附录,以及允许编制的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并将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连同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规格和相关附表送世行审批(抄送财政部),范本标准条款可不送世行审查。根据招标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别认定的如不满足要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应在自行编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注明。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中应列明主要技术参数并加注“※”号,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设备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本,投标人必须确保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人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导致废标的风险。
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人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人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能够大大降低成本,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擅自改动。
2、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和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泛发行的著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于国家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和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1、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
(b)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人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 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的。
2、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号)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
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 件技术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 总负责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人应按在工商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应废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
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作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查决定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
3、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评标报告,地方项目应送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应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其它采购程序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 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人,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 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 理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 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漏评标情况。
4、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 察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人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
8、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成“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目中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投标人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5、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储备土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储备土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2〕14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政府储备土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政府储备土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政府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申请办理市本级政府储备土地的登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申请办理本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政府储备土地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办理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面积计算表

  2、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

  (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图、规划条件审批单等文件(复印件);

  (五)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其它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指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按储备土地不同储备方式主要分为:

  (一)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

  1、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2、征地实施部门出具的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手续,并已办理征地结算的证明材料;

  3、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4、地上有附着物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或者征地实施部门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并提交征收补偿完成的证明文件;

  5、由征地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的征地内分图及征地测绘成果。

  (二)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

  1、市人民政府同意收购土地的批准文件;

  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5、收购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三)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

  1、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或者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

  3、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4、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收回土地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四)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即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以置换方式取得另外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地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置换土地的批复;

  2、土地置换协议;

  3、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者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4、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证明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5、置换土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第六条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则以建土地使用权时,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为依据;

  (三)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交回的以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遗失声明及其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注销公告为依据。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拟登记的政府储备土地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按下列规范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地类(用途)一栏,填写“储备用地”;

  (四)终止日期不填写;

  (五)记事栏填写:“一、该宗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二、未经依法供地程序,不得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六)证书附图使用宗地图;

  (七)其余未明确内容,证书记事栏暂不填写。

  第八条 政府储备土地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市场交易供应等原因,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一)拟变更登记的土地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四)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面积计算表;

  2、宗地图。

  (五)地籍调查表(原件);

  (六)土地储备机构法人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土地储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引起储备土地变更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条 申请办理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法人证明、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市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

  (七)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原件,借款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八)抵押物清单(原件);

  (九)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地上已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复印件);

  (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相关证明文件:

  1、地上有已建成房产的,提供房产抵押证明(复印件);

  2、地上有在建工程的,提供地上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复印件);

  (十一)抵押权人出具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登记的政府储备土地,拟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供应土地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出让前未申请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如仍不办理,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 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政府储备土地,抵押权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