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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3:34:08  浏览:8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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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州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州政府行政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以及《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按照“奖不虚设、奖不虚施”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通报表彰为主的原则,坚持随机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州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




  (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全州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5个,个人不超过230人。




  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每次奖励的集体不超过30个,个人不超过50人。




  全州系统奖励,统称“延边州XX系统先进集体”、“延边州XX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




  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嘉奖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以及其他由州政府名义奖励的种类。其他奖励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




  (三)专项奖励,是指以州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中予以明确,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




  (一)受奖励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




  2.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推动发展为第一要务,改善民生为首要职责,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3.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




  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突出贡献。




  (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集体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严格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




  第八条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给予的各类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审批并表彰。




  (二)记二等功,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审批并表彰。




  (三)州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州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州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州政府系统奖励,由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并以州政府人事部门和主办部门名义联合发文形式通报表彰。




  (五)全州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奖励,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州委同意后,由州政府表彰。




  (六)以州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奖励方案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由州政府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州政府表彰。




  (七)以州政府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奖励,由主持该项活动的领导小组发文通报表彰。




  (八)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州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须报省政府批准。




  (九)对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须经州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州政府批准。




  第十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是州政府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州政府工作部门推荐奖励对象时,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四)对拟奖励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需征求州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励的全州劳动模范、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由审核部门审核后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核部门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授予“全州模范集体”和“全州劳动模范”称号,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全州系统奖励,给予记二等功和授予“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其他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对授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牌,也可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物质奖励,或酌情给予一次性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但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第十四条 对授奖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为: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授予全州劳动模范和全州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标准不超过3000元。




  专项奖励和其他奖励的标准,按各奖项奖励方案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发放奖金,须经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奖励的标准和待遇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制度。




  (一)凡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行政奖励活动,必须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州政府人事部门报送《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和行政奖励工作方案,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综合汇总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准自立名目开展任何行政奖励活动。




  (二)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审批。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凡涉及行政奖励的经费,需经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奖励经费包括:




  (一)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部门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二)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三)动用本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行政奖励本着“分级奖励、奖金自担”的原则。以州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和承办部门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州政府奖励活动所需的奖励证书、奖牌和奖杯等均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代州政府统一制发,州财政核拨经费。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项,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或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获奖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获奖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按程序报批,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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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余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
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徙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 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 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1989年1月17日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合理利用国有土地,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仅和房屋所有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转让、抵押及房屋租赁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房屋进行权属管理。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办理各种手续,房地产管理的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
房地产管理中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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