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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38:47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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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08〕6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淮北市禁止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场所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建立防范传销和打击传销行为的长效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本规定禁止的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房屋场所是指为传销行为或传销人员提供具有培训、讲课、居住、聚集等活动的房屋场所。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或传销行为提供第四条所列的房屋场所。

第六条 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房屋出租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房屋承租人,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

第八条 房屋场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以真实身份签订房屋场所使用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应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索取身份证复印件保管备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应当载明房屋租赁使用的时间、用途、人数、价格和居住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等内容,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查验。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或提供人明知承租人或使用人有传销行为的,应拒绝出租或提供,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房屋场所出租人或提供人为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销行为提供居住、聚集、培训、经营、保管、仓储等方便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房屋场所出租人或提供人明知承租人或使用人有犯罪行为的,而为其提供房屋场所,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伪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传销人员在其房屋内或其活动经营场所非法聚集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场所出租人、承租人或提供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在本辖区调查、询问房屋场所出租人或提供者姓名、用途、职业等情况,发现有传销行为人居住、聚集、培训等活动的,可劝告出租人、提供者停止出租、提供,告诫传销行为人停止传销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传销或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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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营政办发[199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建设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拨款项目、国家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和利用长期资金市场项目的审查。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和贯彻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预(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涉及国有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经审查后,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工程预(决)算,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六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建设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及修正总概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图纸汇审记录和签证资料等。

(三)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工程结算材料。

(五)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等。

(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

(七)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八)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九)编制工程预(决)算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及预(决)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费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是否合理。

(四)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七)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九)债权、债务是否进行清理,库存物资是否有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单价等情况,往来欠款是否有虚列,结余资金是否有隐匿等情况。

(十)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现象。应上交财政部分是否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基建专户。

(十一)竣工决算报表是否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八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审定的设计施工图、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工程费用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不及时办理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同时,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查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并须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范围构成、核减投资、核增投资、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等。

第十一条 工程预(决)算审查要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等。每个项目的审查,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7〕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相应取消,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大力创新审批方式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网上审批,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权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3 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4 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防科工委 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国家民委 8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安部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财政部 10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11 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3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土资源部 15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铁道部 16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3 铁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
24 铁路企业设立境外企业、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交通部 25 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6 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
27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信息产业部 28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格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29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1 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
32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3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34 国际电话结算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5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36 通信电子质检机构设立与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文化部 37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人口计生委 38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39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0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
税务总局 4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2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3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农业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44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45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46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7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8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9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1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2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3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4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7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8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9 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0 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1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2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工商总局 6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6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质检总局 67 外国检验机构境外评估认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年10月23日发布)  
6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69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89年3月6日发布)  
70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1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72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3 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74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5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6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7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8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9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0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1 油锯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2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3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4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5 轧钢辊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6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7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民航总局 88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 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0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监管总局 9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92 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原《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93 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  
94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5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6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管局 97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使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银监会 98 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99 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0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1 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2 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3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4 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5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6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7 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8 农村信用社(联社)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9 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0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1 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2 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3 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证监会 114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5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6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7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8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9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120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121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文物局 12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汇局 124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5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6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7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档案局 128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58项)


下放管理层级(2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建设部 1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 4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部 6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1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4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部 15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部 17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8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19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20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银监会 21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2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3 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25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的批准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文物局 26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9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调整实施机关(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证监会  
4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增发)及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5 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6 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7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4号) 劳动保障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局 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21项,并为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国防科工委 1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铁道部 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4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更新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信息产业部 6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7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8 基础电信业务审慎准入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农业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11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12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质检总局 1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4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15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麻醉药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17 精神药品原料药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8 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 麻醉药品研制立项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
21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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