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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08:08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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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236号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维    护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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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纪[2001]20号


省辖市司法局纪检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纪委、监察室: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狠抓教育管理,从严规范言行,切实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纪律建设。



[此件增发至各县(市、区)司法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室

二00一年七月十九目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廉政勤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党员、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纪律规范。凡违反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发、传播反对或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

(三)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四)参与各种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本系统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丢失秘密文件或者在私人交往和通信(讯)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未公开的密件内容;

(三)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密件情况;

(四)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

(五)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廉洁自律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个人职务便利和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为本人、亲友谋取特殊照顾和私利;

(二)赵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工作事项;

(三)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在下级单位或涉案单位(个人)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或者擅自借用、占用交通、通讯工具、办公设备为个人所用;

(五)从事经商及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营利性的活动;

(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地付款的物品);

(七)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娱乐活动;

(八)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或者出差携带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亲友;

(九)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酣酒;

(十)违反考勤制度,擅离职守。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

(二)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三)瞒案不报或者压案不办;

(四)偏听偏信有关人员情况反映,不认真审问被审理案件全部材料;

(五)与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或者通过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六)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七)在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诱供逼供。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依法没收、追缴或收缴的违纪违法的财物,或者隐瞒、截留、挪用依法退还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办案经费、出差补贴费用;

(三)擅自进行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接待非公务活动的人员;

(五)擅自将公用设备或其他公物带回家使用;

(六)其他违反有关办案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随意透露被考察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

(四)隐瞒应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为了明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人、职员退休规定中所指“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化学工业中的具体工种范围,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是由化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化工部门和化工企业,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化工部门的意见制定的。
三、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是按照产品及其生产方法,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及其危害程度来划分的。
划分的范围和标准是:
1.本表所列的是按照产品归口的原则,只属于化工部归口的危害较大、有代表性的产品。属于其他工业部门归口的产品,没有划入。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生产工种。对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如由于毒物扩散,造成环境污染而影响的工种),均不予划入。
对于化工生产中常年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除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化学粉尘作业的工种外,其他粉尘作业工种不包括在内。
对于所接触的毒物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并不明显造成慢性中毒,一般只在生产发生意外事故进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工种,不予列入,但应积极防止。
四、本表按化工行业分为化肥、氯碱、无机盐、农药、染料及染料中间体、医药、橡胶加工、三大合成、涂料、有机原料、溶剂助剂以及其他等十二部分。为避免繁琐,对产品、工种作了分类归并。其中橡胶加工和油漆制品行业,由于各种产品的工艺过程基本相同,故不按产品,而是
按工艺来划分的。
五、在试行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各化工工种,必须与本表同产品、同生产方法、同工种范围、同劳动条件者,方可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因劳动组织不同而与所划的“范围”有出入进,可根据划分的条件,由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调整,并送劳动部门备案。
2.化工生产车间的机械维修保全工、分析化验工、常年跟班的技术人员(如车间值班长)以及污水处理工等,其劳动条件与同类产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相同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审核,并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后,经省(区、市)劳动局
批准,方可执行。
3.化学工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非化工生产工种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按有关规定,经省(区、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4.各省(区、市)化工厅(局)认为需要补充划入的产品、品种,可提出根据资料,报化工部会同卫生部平衡审定,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在执行中,必须首先注意从工艺、设备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或减轻有毒物质对职工的危害。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工艺改革,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从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因素后,不能再作为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新建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劳动条件好,在生产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质危害的,不应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一、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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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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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氮肥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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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成氨 ┃活性炭法、褐铁矿法 ┃脱硫工 ┃自吸附再生至硫磺回收 ┃硫化氢、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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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砷碱法 ┃脱硫工 ┃自吸收再生至硫磺回收 ┃三氧化二砷、硫化氢、┃ ┃
┃ ┃ ┃ ┃ ┃ ┃硫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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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氢气 ┃焦炉气深度冷冻法 ┃氢气分离工 ┃ ┃苯、硫化氢、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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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硝酸 ┃常压法、加压法、综合┃稀硝酸制造工┃氧化、透平、压缩、酸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法 ┃ ┃吸收、包装 ┃ ┃ ┃
┣━━╋━━━━╋━━━━━━━━━━╋━━━━━━╋━━━━━━━━━━━╋━━━━━━━━━━╋━━━━┫
┃ ┃ ┃直接法、间接法 ┃浓硝酸制造工┃混合、高压釜、三柱泵、┃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 ┃
┃ ┃ ┃ ┃ ┃漂白、吸收、浓缩塔、酸┃ ┃ ┃
┃ ┃ ┃ ┃ ┃泵、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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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蒸发 ┃氧化氮、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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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硝酸铵 ┃中和法 ┃硝铵制造工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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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硝酸钠、┃碱液吸收法 ┃硝钠制造工 ┃转化、蒸发、结晶、分离┃氧化氮、亚硝酸钠粉尘┃ ┃
┃ ┃亚硝酸钠┃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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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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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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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劳动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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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酸 ┃接触法 ┃硫酸制造工 ┃尾砂干燥、硫磺熔化、焙┃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 ┃
┃ ┃ ┃ ┃ ┃烧、矿渣排放、精制、转┃化硫 ┃ ┃
┃ ┃ ┃ ┃ ┃化、干吸、尾气回收、包┃ ┃ ┃
┃ ┃ ┃ ┃ ┃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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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液体二氧┃压缩法 ┃液体二氧化硫┃压缩、包装 ┃二氧化硫 ┃ ┃
┃ ┃化硫 ┃ ┃制造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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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钙镁磷肥┃高炉法 ┃钙镁磷肥制造┃炉前、热风炉、上料、用┃氟化氢、磷化氢、五氧┃ ┃
┃ ┃ ┃ ┃工 ┃高炉气做烘干燃料的放料┃化二磷 ┃ ┃
┃ ┃ ┃ ┃ ┃、司炉、运转、包装、 ┃ ┃ ┃
┃ ┃ ┃ ┃ ┃粉矿烧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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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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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普通过磷酸钙┃稀酸干矿法、┃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混化平台的供矿、供酸、混┃四氟化硅、氟化氢、氨┃ ┃
┃ ┃ ┃浓酸矿浆法 ┃ ┃合、化成、皮带、打散、行┃ ┃ ┃
┃ ┃ ┃ ┃ ┃车、中和、熟化库内成品输┃ ┃ ┃
┃ ┃ ┃ ┃ ┃送或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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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氟硅酸钠 ┃吸收法 ┃氟硅酸钠制造工 ┃氟吸收、合成、过滤、成品┃氟化物、氟硅酸雾、氟┃ ┃
┃ ┃ ┃ ┃ ┃烘干、包装 ┃钠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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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磷酸铵 ┃中和造粒法 ┃磷酸铵制造工 ┃供酸、吸收、中和 ┃四氟化硅、硫化氢、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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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磺 ┃土炉法 ┃硫磺制造工 ┃加料、出渣、取磺、熔磺 ┃二氧化硫、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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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劳斯法 ┃硫磺制造工 ┃燃烧、变换、冷凝、出硫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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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催化剂 ┃ ┃ ┃ ┃包括有机合┃
┃ ┃ ┃ ┃ ┃ ┃ ┃成催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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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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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铬催化剂 ┃沉淀、煅烧法┃铬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配料、碾料、沉淀┃三氧化二铬、氮氧化物┃ ┃
┃ ┃ ┃ ┃ ┃过滤、干燥、成型、压片、┃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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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钒催化剂 ┃混合、浸渍法┃钒催化剂制造工 ┃酸处理、配料、化碱、化钒┃五氧化二钒、二氧化硫┃ ┃
┃ ┃ ┃ ┃ ┃浓缩、过滤、中和、碾料、┃ ┃ ┃
┃ ┃ ┃ ┃ ┃捆条、干燥、浸渍、煅烧、┃ ┃ ┃
┃ ┃ ┃ ┃ ┃粉碎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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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镍催化剂 ┃沉淀混压(或 ┃镍催化剂制造工 ┃化金属、中和、过滤、离心┃硝酸镍、氢氧化镍、氮┃ ┃
┃ ┃ ┃挤条)法 ┃ ┃粉碎、碾料、煅烧、挤条、┃氧化物 ┃ ┃
┃ ┃ ┃ ┃ ┃造粒、球磨、成型、干燥、┃ ┃ ┃
┃ ┃ ┃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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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氨合成催化剂┃电熔法 ┃氨合成催化法制造工┃配料、电熔炉 ┃氧化镁、氮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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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丙烯腈催化剂┃喷涂法 ┃丙烯腈催化剂制造工┃溶解、喷涂、活化 ┃硝酸蒸汽、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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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氧化锌脱硫剂┃干式造球法 ┃氧化锌脱硫剂制造工┃化锌、配料、混合、粉碎、┃氧化锰、二氧化硫 ┃ ┃
┃ ┃ ┃ ┃ ┃煅烧、造球、干燥、过筛、┃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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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二、氯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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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氢氧化钠、┃水银电解法 ┃氢氧化钠、氢氧┃化盐、电解、修槽、汞回收┃汞、氯气 ┃ ┃
┃ ┃氢氧化钾 ┃ ┃化钾制造 工 ┃氯气处理、氢气处理、固碱┃ ┃ ┃
┃ ┃ ┃ ┃ ┃水银整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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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隔膜电解法 ┃隔膜电解工 ┃电解、修槽、氯气处理 ┃氯气、铅、沥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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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液氯 ┃冷凝液化法 ┃液氯制造工 ┃液化、包装、废气处理、修┃氯气 ┃ ┃
┃ ┃ ┃ ┃ ┃瓶 ┃ ┃ ┃
┣━━╋━━━━━╋━━━━━━━╋━━━━━━━╋━━━━━━━━━━━━╋━━━━━━━━╋━━━┫
┃ 4 ┃盐酸 ┃合成法 ┃盐酸制造工 ┃合成、吸收、酸液输送、包┃氯气、氯化氢 ┃包括副┃
┃ ┃ ┃ ┃ ┃装 ┃ ┃产盐酸┃
┣━━╋━━━━━╋━━━━━━━╋━━━━━━━╋━━━━━━━━━━━━╋━━━━━━━━╋━━━┫
┃ 5 ┃漂白粉 ┃贝克曼法 ┃漂粉制造工 ┃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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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漂白粉 ┃石灰氯化法 ┃漂粉精制造工 ┃氯化、离心、干燥、包装 ┃ 氯气 ┃ ┃
┣━━╋━━━━━╋━━━━━━━╋━━━━━━━╋━━━━━━━━━━━━╋━━━━━━━━╋━━━┫
┃ 7 ┃三氯化铁 ┃氯化法 ┃三氯化铁制造工┃加料、氯化、出料、包装 ┃ 氯气 ┃ ┃
┣━━╋━━━━━╋━━━━━━━╋━━━━━━━╋━━━━━━━━━━━━╋━━━━━━━━╋━━━┫
┃ 8 ┃氯酸钾 ┃电解法 ┃氯酸钾制造工 ┃盐水酸化、电解、修槽、复┃氯气、溴、盐酸、┃ ┃
┃ ┃ ┃ ┃ ┃分解、蒸发 ┃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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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氯酸钾 ┃电解法 ┃高氯酸钾制造工┃电解、电极镀铅、复分解 ┃氯气、盐酸、硝酸┃ ┃
┃ ┃ ┃ ┃ ┃ ┃铅等混合气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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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白炭黑 ┃合成法 ┃白炭黑制造工 ┃四氯化硅氯化、汽化、合成┃氯气、盐酸、矽尘┃ ┃
┃ ┃ ┃ ┃ ┃脱酸、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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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多晶硅 ┃化学法 ┃多晶硅 ┃氯化、还原、出炉 ┃三氯氢硅、氯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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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合成润滑油┃石蜡氯化缩合法┃氯化缩合工 ┃氯化、缩合 ┃氯气、氯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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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机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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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铅盐 ┃ ┃铅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氧化铅蒸汽及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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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铅盐 ┃ ┃铬盐制造工 ┃从配料到成品包装、废渣废┃三氧化二铬 ┃ ┃
┃ ┃ ┃ ┃ ┃水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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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氢氰酸盐 ┃ ┃氰氢酸盐制造工 ┃从原料处理到成品包装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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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酸式磷盐 ┃置换法 ┃酸式磷酸锰制造工┃投料、浓缩、脱水、包装 ┃磷酸、锰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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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二氧化锰 ┃电解法 ┃二氧化锰制造工 ┃从投料到成品包装 ┃碳酸锰、二氧化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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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锰酸钾 ┃电解法 ┃高锰酸钾制造工 ┃从混合焙烧到成品包装 ┃二氧化锰、高锰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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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氧化锌制造工 ┃熔锌、氧化、包装 ┃氧化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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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氯化锌 ┃中和法 ┃氧化锌制造工 ┃化锌、熬粉、包装 ┃氯化氢、砷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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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硝酸锌 ┃中和法 ┃硝酸锌制造工 ┃投料、浓缩、结晶、脱水、┃氧化锌 ┃ ┃
┃ ┃ ┃ ┃ ┃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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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碳酸钡、 ┃出气法 ┃硫化钡煅烧浸取工┃煅烧、浸取 ┃硫化钡 ┃ ┃
┃ ┃硫酸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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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氯化钡 ┃氯气法 ┃氯化钡制造工 ┃煅烧、浸取、过滤、浓缩、┃氯气、硫化氢 ┃ ┃
┃ ┃ ┃ ┃ ┃烘干、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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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氟硅酸镁 ┃旋窑制酸法 ┃氟硅酸镁制造工 ┃配料、焙烧、中和、蒸发、┃氟硅酸、氢氟酸 ┃ ┃
┃ ┃ ┃ ┃ ┃结晶、干燥、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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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超氧化钾 ┃置换法 ┃超氧化钾制造工 ┃从投料到包装 ┃钾、钠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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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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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超氧化钠 ┃高压氧化法 ┃超氧化钠制造工┃配料、看釜、压极、造粒、┃强氧化钠 ┃ ┃
┃ ┃ ┃ ┃ ┃出料、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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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过氧化钠 ┃喷雾氧化法 ┃过氧化钠制造工┃装填、看塔、喷雾、放料 ┃强氧化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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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双氧水 ┃蒽醌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熔镍到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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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解法 ┃双氧水制造工 ┃从电解到精馏、包装 ┃硫氰化物、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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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硫氢化钠 ┃碱吸收法 ┃硫酸化钠制造工┃从反应、吸收到成品包装 ┃硫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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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三氧化二砷┃氧化焙烧法 ┃三氧化二砷制造┃矿石破碎、煅烧、冷凝、结┃三氧化二砷、二氧化┃ ┃
┃ ┃ ┃ ┃工 ┃晶、出灰、分离、包装 ┃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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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磷酸二氢锌┃中和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投料、浓缩、包装 ┃磷酸蒸汽、氧化锌粉┃ ┃
┃ ┃ ┃ ┃工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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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碘 ┃海带浸泡离子交┃碘素制造工 ┃氯化、氧化、离子交换、精┃碘蒸汽、氯气 ┃ ┃
┃ ┃ ┃换法 ┃ ┃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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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溴 ┃海水空气吹出法┃溴素制造工 ┃酸化、氯化、吹出、吸收、┃溴蒸汽、氯气 ┃ ┃
┃ ┃ ┃ ┃ ┃蒸馏、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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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黄磷 ┃电炉法 ┃黄磷制造工 ┃加料、出渣、电炉、精制、┃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 ┃ ┃用电炉气干燥原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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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赤磷 ┃电炉丝加热转化┃赤磷制造工 ┃装料、控制、冷却、打锅、┃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法 ┃ ┃球磨、碱煮、水洗、干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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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磷酸 ┃湿法 ┃磷酸制造工 ┃加料、萃取、真空、浓缩 ┃四氟化硅、氟化氢、┃ ┃
┃ ┃ ┃ ┃ ┃过滤、磷石膏排放 ┃硫酸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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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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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百虫 ┃一步法 ┃敌百虫制造工 ┃熔磷、氯化、三氯乙醛制备┃敌百虫、甲醇、三┃包装劳动条件系┃
┃ ┃ ┃ ┃ ┃合成、结晶、包装 ┃氯乙醛、三氯化磷┃手工或半机械化┃
┃ ┃ ┃ ┃ ┃ ┃ ┃操作。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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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敌敌畏 ┃敌百虫碱解法 ┃敌敌畏制造工 ┃合成、蒸馏、混配、包装 ┃敌敌畏、敌百虫、┃ ┃
┃ ┃ ┃ ┃ ┃ ┃三氯乙醛、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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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乐果 ┃胺解法 ┃乐果制造工 ┃酯化、合成、缩合、包装 ┃黄磷、硫化氢、甲┃ ┃
┃ ┃ ┃ ┃ ┃ ┃醇、氯气、一甲胺┃ ┃
┃ ┃ ┃ ┃ ┃ ┃苯、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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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049(马拉 ┃一步合成法 ┃4049(马拉硫酸)┃氯化苄及亚磷酸酯制备、合┃苯、五硫化二磷、┃ ┃
┃ ┃硫酸) ┃ ┃制造工 ┃成、包装 ┃硫化氢、马拉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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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稻瘟净 ┃缩合法 ┃稻瘟净制造工 ┃硫化、氯化、合成、包装、┃甲苯、三氯化磷、┃ ┃
┃ ┃ ┃ ┃ ┃对硝基酚制备 ┃氯化苄、氯乙烷稻┃ ┃
┃ ┃ ┃ ┃ ┃ ┃瘟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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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基1605 ┃三甲胺法 ┃甲基1605制造工┃三氯硫磷制备、氯化、合成┃三氯化磷、三氯硫┃ ┃
┃ ┃ ┃ ┃ ┃包装 ┃磷、甲醇、三甲胺┃ ┃
┃ ┃ ┃ ┃ ┃ ┃甲基1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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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乙基1605 ┃合成法 ┃乙基1605制造工┃硫化、氯化、合成、包装、┃五硫化二磷、甲醇┃ ┃
┃ ┃ ┃ ┃ ┃对硝基酚钠制备 ┃氯气、硝酸、对硝┃ ┃
┃ ┃ ┃ ┃ ┃ ┃基酚钠、乙基1605┃ ┃
┃ ┃ ┃ ┃ ┃ ┃对硝基氯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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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911(甲拌 ┃甲醛法 ┃3911(甲拌磷) ┃硫化物制备、乙硫酸制备、┃乙硫醇、甲醛、黄┃ ┃
┃ ┃磷) ┃ ┃ ┃缩合、乳剂配制、包装 ┃磷、硫化氢、苯、┃ ┃
┃ ┃ ┃ ┃制造工 ┃ ┃3911、五硫化二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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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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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亚胺硫磷 ┃一步法、两步法┃亚胺硫磷制造工┃胺化、羟基化、合成、混配┃苯酐、苯二甲酰亚┃ ┃
┃ ┃ ┃ ┃ ┃包装 ┃胺、甲醛、苯、亚┃ ┃
┃ ┃ ┃ ┃ ┃ ┃胺硫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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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异丙磷 ┃合成法 ┃异丙磷合成工 ┃合成 ┃异丙基硫化物、乙┃ ┃
┃ ┃ ┃ ┃ ┃ ┃硫醇、五硫化二磷┃ ┃
┃ ┃ ┃ ┃ ┃ ┃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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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杀螟松 ┃合成法 ┃杀螟松制造工 ┃氯化、硝化、缩合 ┃甲醇、三氯硫磷、┃ ┃
┃ ┃ ┃ ┃ ┃ ┃间甲酚、硝酸、甲┃ ┃
┃ ┃ ┃ ┃ ┃ ┃苯、一二氯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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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辛硫磷 ┃合成法 ┃辛硫磷制造工 ┃苯乙氰制备、辛硫磷合成 ┃氯化苄、氰化钠、┃ ┃
┃ ┃ ┃ ┃ ┃ ┃苯乙腈、肟钠、氯┃ ┃
┃ ┃ ┃ ┃ ┃ ┃化物、亚硝酸乙脂┃ ┃
┃ ┃ ┃ ┃ ┃ ┃氮氧化物、二甲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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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硫特普 ┃氯化物法硫化物┃硫特普合成工 ┃合成 ┃O,O-二乙基硫┃ ┃
┃ ┃ ┃法 ┃ ┃ ┃代磷酰氯、吡啶、┃ ┃
┃ ┃ ┃ ┃ ┃ ┃二甲苯、多硫化物┃ ┃
┃ ┃ ┃ ┃ ┃ ┃氯气、氯化硫、氯┃ ┃
┃ ┃ ┃ ┃ ┃ ┃化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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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倍硫磷 ┃缩合法 ┃倍硫制造工 ┃合成、过滤、蒸馏、包装 ┃甲酚、氯化氢、三┃ ┃
┃ ┃ ┃ ┃ ┃ ┃氯硫磷、甲醇、氯┃ ┃
┃ ┃ ┃ ┃ ┃ ┃甲烷、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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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棉丰 ┃合成法 ┃保棉丰制造工 ┃合成、包装 ┃3911原油、双氧化┃ ┃
┃ ┃ ┃ ┃ ┃ ┃水、二甲苯、保棉┃ ┃
┃ ┃ ┃ ┃ ┃ ┃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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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乙烯利 ┃酸解法 ┃乙烯利制造工 ┃合成、包装 ┃硫酸、三氯化磷、┃ ┃
┃ ┃ ┃ ┃ ┃ ┃环氧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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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磷胺 ┃一步法 ┃磷胺制造工 ┃三苯酯、三甲酯的制备、酯┃三氯化磷、苯酚、┃ ┃
┃ ┃ ┃ ┃ ┃换、氯化、缩合、包装 ┃亚磷酸三苯酯、亚┃ ┃
┃ ┃ ┃ ┃ ┃ ┃磷三甲酯、甲醇、┃ ┃
┃ ┃ ┃ ┃ ┃ ┃氯气、磷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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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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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久效磷 ┃一步法 ┃久效磷制造工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双乙烯酮、一甲胺、液┃ ┃
┃ ┃ ┃ ┃ ┃脱溶剂、包装 ┃氯、二氯乙烷、亚磷酸┃ ┃
┃ ┃ ┃ ┃ ┃ ┃三甲酯、久效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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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六六六原粉┃苯光化氯化法 ┃六六六原粉制造┃合成、蒸馏、出料、包装、┃氯气、苯、六六六、六┃ ┃
┃ ┃ ┃ ┃工 ┃粉剂加工 ┃六六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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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六六六高丙┃六六六提纯法 ┃六六六高丙体制┃配料、提取、分离、包装、┃甲醇、氯苯、丙体六六┃ ┃
┃ ┃粉 ┃ ┃造工 ┃结晶、蒸馏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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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滴滴涕原粉┃氯化苯与三氯乙┃滴滴涕原粉制造┃缩合、洗涤、蒸馏、包装、┃氯苯、三氯乙醛、发烟┃ ┃
┃ ┃ ┃醛缩合 ┃工 ┃粉剂加工、乳剂加工 ┃硫酸、苯、滴滴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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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五氯酚钠及┃六氯苯加压水解┃五氯酚钠及五氯┃溶熔、过滤、洗涤、氯化、┃六六六、苯、六氯苯、┃ ┃
┃ ┃五氯酚 ┃法 ┃酚制造工 ┃配料、水解、蒸馏、酸化 ┃氯化氢、五氯酚钠、五┃ ┃
┃ ┃ ┃ ┃ ┃包装 ┃氯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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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三氯杀螨砜┃氯磺化缩合法 ┃三氯杀螨砜制造┃氯磺化、缩合 ┃三氯苯、氯磺酸、氯苯┃ ┃
┃ ┃ ┃ ┃工 ┃ ┃三氯苯磺酰氯、三氯杀┃ ┃
┃ ┃ ┃ ┃ ┃ ┃螨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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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除草醚 ┃钾盐法 ┃除草醚制造工 ┃配料、缩合、水洗、后处理┃2,4-二氯酚、对硝基氯┃ ┃
┃ ┃ ┃ ┃ ┃包装、乳剂 ┃苯、酚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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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杀虫脒制造工 ┃缩合、氢氯化、中和、包装┃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
┃ ┃ ┃三氯化磷法 ┃ ┃ ┃邻甲苯胺、三氯氧磷、┃ ┃
┃ ┃ ┃ ┃ ┃ ┃杀虫脒、氯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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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增产素 ┃合成法 ┃增产素制造工 ┃缩合、溴代、干燥、包装 ┃苯酚、氯乙酸、溴素、┃ ┃
┃ ┃ ┃ ┃ ┃ ┃苯氧乙酸、4-溴苯氧乙┃ ┃
┃ ┃ ┃ ┃ ┃ ┃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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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二溴氯丙烷┃氯丙烯溴化 ┃二溴氯丙烷制造┃合成、蒸馏、包装 ┃氯丙烯、溴素。二溴氯┃ ┃
┃ ┃ ┃ ┃工 ┃ ┃丙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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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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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西维因 ┃光气法 ┃西维因制造工 ┃光气、合成、干燥、包装 ┃光气、甲萘酚、甲苯、┃ ┃
┃ ┃ ┃ ┃ ┃ ┃一甲胺、西维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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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多菌灵 ┃光气法 ┃多茵灵制造工 ┃酯化、氯胺化、缩合、石灰┃甲醇、光气、氯甲酸、┃ ┃
┃ ┃ ┃ ┃ ┃氮水解、干燥、包装 ┃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 ┃
┃ ┃ ┃ ┃ ┃ ┃多菌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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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福美砷 ┃合成法 ┃福美砷制造工 ┃合成、包装 ┃三氧化二砷、二硫化碳┃ ┃
┃ ┃ ┃ ┃ ┃ ┃硫酸二甲酯、福美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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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退茵特 ┃混合制剂法 ┃退茵特制造工 ┃福美钠、福美甲胂、福美双┃二硫化碳、二甲胺、三┃ ┃
┃ ┃ ┃ ┃ ┃福美锌等合成、干燥、粉碎┃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包装 ┃硫酸、退菌特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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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叶枯净 ┃合成法 ┃叶枯净制造工 ┃合成、干燥、包装 ┃苯、硝基苯、苯胺、叶┃ ┃
┃ ┃ ┃ ┃ ┃ ┃枯净毒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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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磷化铝 ┃铝化法 ┃磷化铝制造工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赤磷、铝粉尘、磷化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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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三氯化磷 ┃黄磷氯化法 ┃三氯化磷制造工┃熔磷、氯化、包装 ┃黄磷、氯气、三氯化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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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五硫化二磷┃黄磷、硫黄直接┃五硫化二磷制造┃熔磷、溶硫、合成、粉碎、┃黄磷、硫化氢、五硫化┃ ┃
┃ ┃ ┃化合法 ┃工 ┃包装 ┃二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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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二氯甲烷 ┃甲烷气相氯化法┃二氯甲烷制造工┃氯化、包装 ┃氯气、氯甲烷、二氯甲┃ ┃
┃ ┃ ┃ ┃ ┃ ┃烷 ┃ ┃
┣━━╋━━━━━╋━━━━━━━╋━━━━━━━╋━━━━━━━━━━━━╋━━━━━━━━━━╋━┫
┃ 37 ┃三氯乙醛 ┃乙醇氧化氯化法┃三氯乙醛制造工┃氯化、蒸馏、回收、包装 ┃氯气、氯甲烷、发烟硫┃ ┃
┃ ┃ ┃ ┃ ┃ ┃酸、三氯乙醛 ┃ ┃
┣━━╋━━━━━╋━━━━━━━╋━━━━━━━╋━━━━━━━━━━━━╋━━━━━━━━━━╋━┫
┃ 38 ┃氯乙酸 ┃合成法 ┃氯乙酸制造工 ┃氯化、结晶、包装 ┃氯气、氯乙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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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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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氯苯(包括 ┃苯氯化法 ┃氯苯(包括二氯 ┃氯化、分离、中和、包装 ┃苯、氯苯、二氯苯 ┃ ┃
┃ ┃二氯苯) ┃ ┃苯)制造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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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热┃三氯化苯制造工┃熔融、分解、分离、水洗 ┃六六六无效体、三氯化┃ ┃
┃ ┃ ┃分解 ┃ ┃ ┃苯、多氯苯蒸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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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六氯苯 ┃三氯苯液相氯化┃六氯苯制造工 ┃加料、氯化、吸收、出料、┃氯气、三氯苯、六氯苯┃ ┃
┃ ┃ ┃法 ┃ ┃包装 ┃ ┃ ┃
┣━━╋━━━━━╋━━━━━━━╋━━━━━━━╋━━━━━━━━━━━━╋━━━━━━━━━━╋━┫
┃ 42 ┃鱼藤精 ┃浸提法 ┃鱼藤精制造工 ┃浸提、蒸发、调剂、包装 ┃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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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五、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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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染料 ┃化学合成 ┃直接染料制造工┃备料、重氮化、偶合、后处┃芳胺类、酚类如苯胺、硝苯┃ ┃
┃ ┃(包括直接 ┃ ┃ ┃理 ┃胺、间苯二胺、联苯胺、联┃ ┃
┃ ┃耐晒染料) ┃ ┃ ┃ ┃大茴香胺、甲萘胺、苯酚、┃ ┃
┃ ┃ ┃ ┃ ┃ ┃氧化氮、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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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酸性染料 ┃化学合成 ┃酸性染料制造工┃偶氮型的重氮化、偶合、三┃苯胺、硝基苯胺、苄基苯胺┃ ┃
┃ ┃(包括酸性 ┃ ┃ ┃苯甲烷型的缩合氧化、磺化┃甲基苯胺、硝基甲苯、萘酚┃ ┃
┃ ┃媒介染料) ┃ ┃ ┃溴化酸性蒽醌型的羟基蒽醌┃吡唑酮、苯甲醛、硝基氨基┃ ┃
┃ ┃ ┃ ┃ ┃与苯系胺类缩合磺化以及后┃苯酚、羟基蒽醌、氧化氮、┃ ┃
┃ ┃ ┃ ┃ ┃处理 ┃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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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性染料 ┃重氮化、 ┃中性染料(包括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的合成┃4-磺酰胺邻胺基酚、硝基氨┃ ┃
┃ ┃(包括中间 ┃偶合络合 ┃中间体)制造工 ┃后处理 ┃基苯酚、乙酰乙酰芳胺、萘┃ ┃
┃ ┃体) ┃ ┃ ┃ ┃酚、硝基氯化苯、吡唑酮、┃ ┃
┃ ┃ ┃ ┃ ┃ ┃1-乙酰氨基-7-萘酚、氧化 ┃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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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碱性染料 ┃化学合成 ┃碱性染料制造工┃三苯甲烷的缩合、备料、 ┃苯胺、二甲苯胺、对甲苯胺┃ ┃
┃ ┃ ┃ ┃ ┃合成(氧化、酸化);偶氮型 ┃硝基甲苯、邻甲苯胺、间苯┃ ┃
┃ ┃ ┃ ┃ ┃的重氮化、偶合、后处理 ┃二胺、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 ┃ ┃氯气、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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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阳离子染料┃化学合成 ┃阳离子染料 ┃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 ┃苯胺、邻苯二胺、氨基苯甲┃ ┃
┃ ┃(包括中间 ┃ ┃(包括中间体) ┃后处理 ┃醚、二甲基苯胺、二甲胺、┃ ┃
┃ ┃体) ┃ ┃制造工 ┃ ┃N-甲基苯胺、间甲苯胺、┃ ┃
┃ ┃ ┃ ┃ ┃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氯仿、┃ ┃
┃ ┃ ┃ ┃ ┃ ┃氯化硫、硫酸二甲酯、氧化┃ ┃
┃ ┃ ┃ ┃ ┃ ┃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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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活性染料 ┃化学合成 ┃活性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重氮化、偶 ┃苯胺、间苯二胺、三聚氯氰┃ ┃
┃ ┃ ┃ ┃ ┃合、络合、缩合、氯磺化、┃吡唑酮、硝基氨基酚、乙二┃ ┃
┃ ┃ ┃ ┃ ┃氨化)后处理 ┃胺、溴氨酸、氧化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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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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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硫化染料 ┃化学合成 ┃硫化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亚硝化、缩合、 ┃邻甲苯胺、二硝基氯化苯、苯┃ ┃
┃ ┃(包括硫化 ┃ ┃ ┃硫化)后处理 ┃酚、硫化氢、氧化氮、染料粉┃ ┃
┃ ┃还原染料) ┃ ┃ ┃ ┃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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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还原染料 ┃化学合成 ┃还原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苯甲酰化、卤 ┃一氨基蒽醌、二氨基蒽醌、氯┃ ┃
┃ ┃ ┃ ┃ ┃化、缩合、闭环、氧化、碱熔┃蒽醌、苯绕蒽醌、苯甲酰氯、┃ ┃
┃ ┃ ┃ ┃ ┃等后处理 ┃氯苯、硝基苯、三氯化铝、溴┃ ┃
┃ ┃ ┃ ┃ ┃ ┃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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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分散染料 ┃化学合成 ┃分散染料制造工┃备料、染料及中间体合成(重 ┃对硝基苯胺、硝基苯、苯胺、┃ ┃
┃ ┃ ┃ ┃ ┃氮化、偶合、缩合、酰化、羟┃氨 基苯甲醚、硝基溴代苯胺┃ ┃
┃ ┃ ┃ ┃ ┃乙基化、酯化、硝化、还原、┃环氧乙烷、硝基蒽醌、羟基蒽┃ ┃
┃ ┃ ┃ ┃ ┃卤化)后处理 ┃醌、溴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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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冰染染料 ┃化学合成 ┃冰染染料制造工┃备料、合成(色酚的碳酸化、 ┃苯酚、苯胺、甲苯胺、氯化苯┃ ┃
┃ ┃ ┃ ┃ ┃缩合、色基的酰化、硝化、还┃氯苯胺、硝基苯胺、氨基苯甲┃ ┃
┃ ┃ ┃ ┃ ┃原氨化、缩合水解等)后处理 ┃醚、苯磺酰氯、二氯硝基苯、┃ ┃
┃ ┃ ┃ ┃ ┃ ┃三氯化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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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酞菁素染料┃化学合成 ┃酞菁素染料及其┃备料、合成(染料的缩合、碱 ┃苯胺、环氧氯丙烷、氯乙醇、┃ ┃
┃ 11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化、助剂的缩合)后处理 ┃苯酐染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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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涂料印花浆┃化学合成 ┃染料印花浆及其┃备料、合成、后处理 ┃丙烯腈、环氧氯丙烷、己二胺┃ ┃
┃ ┃及其助剂 ┃ ┃助剂制造工 ┃ ┃丙烯酸酯、有机颜料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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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有机颜料及┃化学合成 ┃有机颜料及色淀┃备料、合成(1.重氮化、偶合 ┃苯胺、乙酰乙酰苯胺、各种色┃ ┃
┃ ┃色定 ┃ ┃制造工 ┃2.缩合、氯化3.磺化、碱溶) ┃基(芳香氨基化合物)萘酚、二┃ ┃
┃ ┃ ┃ ┃ ┃后处理 ┃氯联苯胺、吡唑酮、氯气、二┃ ┃
┃ ┃ ┃ ┃ ┃ ┃氯化苯、二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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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增白剂 ┃缩合法 ┃增白剂制造工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三聚氰胺、乙醇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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