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3:46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 财社[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定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等),可以通过核算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 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 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末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8年8月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两国同意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奉行中立、不结盟政策,赞赏利比亚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它为巩固自己的独立、建设自己的国家而进行的斗争。中国支持利比亚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
   代   表              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萨拉姆·图尔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

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蒸汽机车、车辆的车轴与机车主曲拐销的压装部位不解体时的超声波探伤(以下简称超探)。其他机车车轴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上述机车、车辆厂修时,所有车轴均应在不退轮的情况下进行超探。
3.各单位要根据探伤业务范围配好定员,此项业务由主管科室领导。
4.超探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并要保证超探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动。
考试委员会由总工程师任主任,由人事、教育、技术(工艺)、检查科和超探技术人员各一人组成。
考试内容由各单位自定。
二、仪器的要求
5.采用A型扫描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型号不限。
6.仪器的水平扫描线性误差应不超过2%,垂直线性误差应不超过8%;动态范围应不低于20dB,并有良好的分辨率。
7.探头采用工作频率为1.25~5MC的Φ14~Φ20的直探头,1°~10°的小角度探头以及30°~50°的斜探头。
8.电源电压要求稳定。波动过大时应加稳压器或采用其他措施。
三、起始灵敏度的确定
9.采用实物模拟对比标准试块确定起始灵敏度。其材质应符合TB451—63规定,并经超探无内部缺陷的车轴按下图制作(图略)。
锯口位置:离压装部内缘5~15mm;人工锯口宽0.5mm。
深度:分别为0.5;1;1.5;2mm各一处。
10.各种轮轴超探时,其灵敏度应按0.5;1;1.5;2mm等人工裂纹锯口深度反射波幅高度为满幅度的80%为标准,超过时应退检。
蒸汽机车轮轴检修质量,应按厂、段修规程规定“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执行。
为加强轮轴检测,开展超声波探伤技术,统一厂段标准,提高轮轴检修质量,经研究确定厂、段修超声波探伤起始灵敏度为:
主曲拐肖为0.5毫米,导轴为0.5毫米,动轴为1.5毫米,从煤轴内侧为1.0毫米、外侧为0.5毫米。
但由于目前受超声波探伤仪及超探技术水平等的客观条件限制,在各厂、段开始试行时,可暂按以下规定掌握:(一九八○年十月一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厂修机车不超过:主曲拐肖1.0毫米;导轴1.0毫米;动轴2.0毫米;从轴内侧1.5毫米、外侧1.0毫米;煤轴内侧1.0毫米、外侧0.5毫米者,可不退轴或不返厂,做成探伤记录,继续使用。超过上述范围应退轴或返厂。
四、标记和记录
11.超探合格后的车轴,须在其端部刻打超探钢印。其式样如下图(略)。钢印直径为12mm,内刻工厂代号和超探人员代号。
加刻钢印后,须将前次厂或段的超探钢印予以消除。
12.经超探好的车轴,无论发现问题与否,均应按附表详填记录,不少于两年(附表略)。



1980年6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