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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6:47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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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发放):
(一)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能源和资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社会工程运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述规定中,属于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市(含地、州)、县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开展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作,制定农业标准规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推荐执行。
本条所指的地方标准应当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任何企业不得无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应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为5年,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为3年。
第十一条 下列标准必须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三)企业明示已采用的标准。
第十二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和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法定标准的,不得鉴定和投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安全认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认证标准要求,取得国家安全认证证书,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一)有强制性标准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标识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除外);
(三)实际质量达不到标注的质量指标的。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于30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后,颁发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执行标准变更时,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定期向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验,审验周期为2年。
第二十条 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计划。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要求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产品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使用该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申请时所采用的标准要求的,应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采标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二)查询和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原始资料等;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施行现场处罚。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应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未按有关规定明示执行标准的,或明示的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确定后,未按规定申请登记或审验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擅自转移、隐匿、销毁被登记保存的证据,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可能发生的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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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筛选、编辑、报送及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信息网络队伍。要在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储存政务信息。

(二)通过信息如实向上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报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二)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严禁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坚持按程序上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要先行报市政府,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程序

(一)信息报送单位和各延伸网络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各类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进行筛选、综合、加工和编发,向市政府领导报送。

(二)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汇集、综合、分析上报。

(三)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值班室报送,由政府值班室负责按程序报告。

(四)各信息直报单位和延伸网络单位上报的信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批示反馈给报送单位。

(五)对领导在上报信息上的批示需要反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领导反馈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省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及中心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政务信息》(《业务通讯》)栏目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单,各单位要按《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信息稿件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省、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由专人负责,信息传递要在省、市政府部门的党政信息网上进行,非保密信息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制调整。

第十五条 信息保密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凡涉密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传递,采用微机远程通信传递时必须使用加密机。

(三)绝密信息报给指定领导后,要按时限收回并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严防遗失泄密。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市直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动态,如:工作新思路、任务目标、创新举措、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重要社情民意、社会动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及分析。

(五)重大突发事件。

(六)重要资料信息。

(七)预测、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报送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格式规范。上报信息要注明报送单位、签批人、报送人、报送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涉及重要内容、重大事项的信息须经本地区或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二)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例、数字和计量单位务必准确无误;信息内容要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典型性和可借鉴性;紧急重要信息要体现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完整要素。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向全市通报信息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管理目标,并以每两个月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条目》和每季度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作为考核和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信息工作考核。要把信息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信息员职务晋升、年终评优、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条件。

(三)市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评比表彰活动,并在年度信息工作总结会议上通报表彰。

(四)对违反信息工作原则,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或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务信息工作,切实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队伍、网络、制度和手段健全,能够有效地开展信息工作。

(三)信息上报及时,质量较高,数量和采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优秀信息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

(二)热爱信息工作,报送的信息数量多、质量好,被上级采用的条数多,对领导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培训。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领导,日常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按照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阶段安排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认真做好信息协调和市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政务信息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5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鹤壁市、南阳市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现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换届选举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分别确定如下,郑州市479名、开封市423名、洛阳市483名、平顶山市429名、安阳市
443名、新乡市450名、焦作市367名、濮阳市378名、鹤壁市293名、南阳市650名。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分别确定如下:郑州市35名、开封市35名、洛阳市35名、平顶山市35名、安阳市35名、新乡市35名、焦作市3
3名、濮阳市33名、鹤壁市33名、南阳市45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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