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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4:29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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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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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淮北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金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助保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组成。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助保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五)指导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助保金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管理工作;

  (六)助保金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

  第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市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同比例配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保金管委会可根据合作银行业机构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情况适当调整分担比例。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可按抵押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放大。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个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合作银行业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二条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个月起开始还款;

  (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业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推荐,经批准入池后再由合作银行业机构进行相关贷款手续审批。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助保金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回的资金和违约金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2. 重点中小企业入池推荐表   3. 淮北市助保金管委会人员名单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要,理顺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曲政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包干原则:

(一)经费包干不与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挂钩,与单位职能挂钩;
(二)随着事业的发展,政府要求的公共服务将逐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

第三条 经费包干的内容:

(一)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含工资性支出,下同);
(二)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给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纳入包干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固定包干、递减包干和取消财政拨款三种方式:

(一)对公益性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实行经费总额固定包干,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投入。其范围包括:曲靖电视台、广播电台、东山发射台、曲靖日报社、艺术研究所、文化馆(艺校合并到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电影管理站、广电局麒麟分局(公益性事业部分)、珠江网站等;

(二)对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实行递减包干,即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按人均经费同比例扣减,政府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增加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其范围包括图片社、版画院、体育馆、花灯团、滇剧团;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单位取消财政拨款,并实行授权经营。其范围包括国风剧院、电影公司、艺术剧院、报社印刷厂、广电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

(四)曲靖市花灯团、滇剧团的包干经费合并计算;艺校包干经费并入市文化馆计算;

(五)对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文化事业单位,若中央和省有增资政策,政府可适当增加包干经费。

第六条 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统筹30%,政府统筹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支出;

(二)对实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不再统筹;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单位的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由单位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四)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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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改革前的退休人员的供养渠道不变,改革后退休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

(一)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新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进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改革后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未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改革后按规定进入企业社会保险后,相关待遇按事业单位待遇执行,其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执行的相关待遇差额部分由单位补助,国风剧院由财政全额补差。新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单位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每年单位应和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

(二)严格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9号公告《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政府可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求,全额返还用于文化事业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每年11月份各二级核算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次年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制定下年度预算和拨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包干办法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计算包干经费按月拨给主管部门,并取消工资统发。各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按工作进度拨给二级核算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计算核减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主管部门或核减单位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的项目经费,用核减单位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图片社、版画院的包干经费中的职工人数可按2005年初的编制数计算,其包干经费与实有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本条上述规定安排使用,并抄送文产办备案。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立项批准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区分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待:

(一)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投入;

(二)政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视具体情况酌情补助;

(四)对过渡为经营性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负责基础设施投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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