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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6:18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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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号


银监会法规部:
  你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指示来函收悉。我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根据你部来函所提问题,经研究,现重申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我们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配合你会对同业代付的监管规范,切实防范同业代付相关风险,促进其稳健发展。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电 话:6855 3016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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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6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依法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方便企业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采取网上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备案文件。

企业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院办字第139号报告收悉。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该解答称:“……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应认定都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这是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恶果,如发生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前,由于群众尚未受到系统的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在对待这类问题上,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离婚而为其他人检举揭发,一般仍应以批评教育方式解决。至于有虐待、遗弃等行为者,则应给以适当的处理”。黄少亭于1950年与盛玉琴重婚,此事发生于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前,盛玉琴又未控告他重婚,对重婚不必给以处分。至于离婚部分,如盛玉琴确系自愿撤销离婚请求,也可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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