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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8:32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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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 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有关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汕尾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设置,与市科技进步奖同步进行,每两年推荐一次,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专利奖的;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三)获得省专利金奖的;
  (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大突出科技贡献的科技人员。
  符合第(一)至第(三)项条件的,实行推荐制。由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评审制,遵守本办法有关评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负责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为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条件要求的,由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到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需征得所有共同完成单位的一致同意。推荐单位和候选人应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个评奖年度的奖金为30万元,在当年编列科学技术经费预算计划中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度获奖项目在两个以上的,奖金由获奖单位平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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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株、人体标本集中管理、确保病毒实验室及保管单位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非典样本收集保管单位:
  近来,全球由于实验室泄露病毒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感染的事故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国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统一管理,确保从事非典研究的实验室和定点保管单位的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141号)精神,切实加强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非典病毒毒株和人体标本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并确保无一遗漏,对拒不执行者予以通告,对出现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凡从事非典研究的单位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有关部门考察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非典的研究。未经批准、不具备研究条件的单位,严禁擅自开展非典研究工作。经批准的研究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三、对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生物安全防护的管理,完善生物安全防护的标准和规范,落实生物安全防护的科学措施,确保保管单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四、非典病毒毒株、人体标本的定点保管单位和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要立即按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排除生物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任何隐患,确保研究及保管人员的安全,确保病毒毒株和样品无外泄,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非典研究、毒株和样品保管人员的系统规范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生物安全操作技能,未接受培训者不得接触毒株和样本。
  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督查。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单位,并尽快反馈我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要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非典毒株、样品的保管和实验室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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