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1:08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


关于下发《导游员等级评定意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6日 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发)

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旅游局:
现将《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和《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计划安排,六月下旬将召开试点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办事人员,落实参加试点的企业,并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六月二十日前送局人教司成教处。

附件一: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试行)

一、目的
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为改革全国导游员管理体制,建立导游人才市场创造条件;为旅行社服务的等级化创造人员条件。

二、等级的划分、条件和适用范围
导游员等级是旅游业认可的导游职业等级,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导游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级别。
(一)特级导游员:采取以评审考核为主,以考试为辅的方式。评审采用论文答辩、跟团实查和专家审议三种形式;考试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守法和游客反映;考试第二外语或一种方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工作步骤为省(区、市)旅游局初评,国家旅游局评定。
(二)高级导游员:采取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词创作和口译(中文导游员不考)两科。考核、评审方式和工作步骤与特级导游员相同;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
(三)中级导游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专业知识(含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知识三部分内容)、现场导游两科。考核方式与高级导游员相同。中级导游员的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考核以省(区、市)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四)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三、组织管理
(一)采取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政策、统一领导,与地方旅游局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的办法。
(二)各省(区、市)旅游局应完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以保证导游员等级评定工作的质量。
(三)逐步建立导游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各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有关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逾期不办者,其证件自行作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政策和措施
(一)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核发。
(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待时机成熟,即向国内外旅游界宣布此项工作;每次等级考试后通过新闻媒介向国内外公布特级、高级和中级导游员名单及旅行社、导游公司导游员的等级构成情况。
(三)各省(区、市)旅游局应根据本意见和随后颁发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意见和办法。
(四)各旅行社、导游公司应在待遇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拉开档次。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单位,应以导游员等级做为岗位技能工资的评定依据。

附件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试行)
导游员定义: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旅游者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适用范围:从事导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等级:初、中、高、特级。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身体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宾客至上,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初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了解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基本知识。
3.了解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习俗。
5.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大学三年级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独立完成导游接待工作。
2.能与旅游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一般问题。
4.能与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合作共事。
5.导游语言正确、通顺、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基本正确,语音、语调较好;中文导游员的普通话表达清楚、流畅,语音语调正确、亲切。
6.导游体态大方得体。
7.能准确填写业务所需的各种票据。
8.能起草情况反映、接待简报等有关应用文。
三、业绩要求
1.完成企业要求的工作。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须高中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注:取得资格证书的导游员与初级导游员在知识方面的要求一致,并按以上“知识要求”进行考试;初级导游员不再考试,按以上“技能要求”、“业绩要求”和“资历要求”进行考核)。

中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线路的有关知识。
3.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二、技能要求
1.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
2.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
3.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
4.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
5.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话)。
6.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明显,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四、学历要求
外语导游员同初级导游员;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五、资历要求
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高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全面掌握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旅游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
2.全面、深入地掌握当地游览内容;熟悉我国有关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知识。
3.有比较宽广的知识面。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重要知识及其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初步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或客家话)。
二、技能要求
1.有娴熟的导游技能,并有所创新。
2.能预见并妥善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特殊疑难问题。
3.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
4.能创作内容健康、语言优美的导游词。
5.外语导游员能用一门外语自如、准确、生动、优美的表达思想内容,并能胜任一般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和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工作,语言准确、生动、形象。
6.能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工作成绩突出。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3.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一定影响,通过优质服务为所在企业吸引一定数量的客源。
4.有较高水平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四、学历要求
同中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特级导游员
一、知识要求
1.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全面、深入和准确的理解。
2.对当地游览内容有精到的认识,全面掌握我国的有关旅游线路和景点的知识。
3.有宽广的知识面,在与业务有关的某一知识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掌握有关客源市场的知识,全面、准确、具体地了解其特点和接待服务规律。
5.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
6.外语导游员精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语或客家语)。
二、技能要求
1.导游技能超群,导游艺术精湛,形成个人风格。
2.能预见和妥善解决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3.能通过优质服务吸引客源。
4.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
5.有很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导游员能胜任旅游专业会议及其它重要场合的口译工作;中文导游员能胜任某一有关专业(如重点寺庙、古建筑或博物馆)的解说。
6.能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和立论确凿的导游词。
7.能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三、业绩要求
1.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同行和旅行商中有较大的影响。
2.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3.有一定数量高水平并正式发表的导游工作研究成果。
四、学历要求
同高级导游员。
五、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附件三:关于试点单位导游员等级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对全国导游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保证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为评定导游等级的依据。
第三条 全国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参加试点的省(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试点单位应成立“导游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一名主管局长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和承担试点的企业领导参加。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导考办”负责。
第五条 各试点单位“导考办”下设“中级导游员现场考试考评组”和“高级导游初评组”;国家旅游局“导考办”下设“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考评组”、“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考评组”、“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和“特级导游员评审组”。考评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考试科目的评分;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
第六条 各考评(评审)组应由工作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真才实学的人组成。
第七条 考评组按实考语种数确定评委人数,每个语种的评委一般为3——4人,评审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应包括旅游行政部门专职人员,院校专家和旅行社有影响的专业人员。其中专家和专业人员应占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中级考评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二分之一;高级评审组评委中有高级职称的应占五分之三;特级评审组评委一般均应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 评委实行资格认可和有效期制。省评委由省导游人员考试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全国评委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认可资格并发聘书。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等级考试属行业性考试,以国家旅游局为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外语特级导游员考一门第二外语,中文特级导游员考一种常用方言(粤语、闽南话和客家话)。
第十二条 外语、中文高级导游员考“导游辞创作”;外语导游员另考一门外语口译。
第十三条 外语、中文中级导游员考“导游专业知识”(包括时事政策、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汉语言文学三部分)和现场导游两科。
第十四条 各等级考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命题;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第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导游专业知识”、高级导游员“导游辞创作”、“外语高级导游员口译和特级导游员第二外语、方言的阅卷、评分由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中级导游员现场导游考试的评分由省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导游专业知识“和导游员现场考试的考务工作参照导游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行。口译、第二外语(方言)和导游辞创作考试的考务要求另行颁布。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参加试点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对所辖导游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以《导游员等级标准》为依据;按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所列内容逐项实施。
第十八条 “游客反映良好率”(指《游客意见表》中“导游服务”评“好”占回收总张数的百分比)是对导游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发放和回收《游客意见表》,并在考核中进行认真统计。对每个导游员的抽样调查率为其本年度内接待旅游者总量的10%;同时,抽样调查的覆盖面应达到所接待旅游团总数的60%。
第十九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临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并与各单位现行的考核办法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应包括个人总结、集体评议和领导审核,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查对、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填写《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和全国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抽查复检制度。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抽查各单位报评人数的30%的考核原始材料(包括《游客意见表》、接待量、投诉、学历证明等);全国考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再进行抽查复检。如抽查复检出弄虚作假等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评、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导游公司和旅行社应建立导游员个人等级考核档案,随导游员的调动及时移交。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等级评定采取由本人根据条件自愿申请报评等级的办法。报名工作由省(区、市)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参加旅行社、导游公司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取到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实习满一年由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初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审定,确认其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审核、通过其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高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确认其高级导游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报评特级导游员,需经考试、考核合格,并经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初评,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审定并通过论文答辩,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

第六章 首次报评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必须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现仍从事导游工作者。
第三十条 1991年以前(含1991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指翻译、教师〈限外语、中文、历史、地理专业〉、编辑、记者和管理〈限旅游经济〉系列、以下同)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考核合格可免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1985年以前(含1985年)从事导游工作,大专学历者,可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但需先经“现场导游”考试合格,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后,方可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现场导游”,经考核合格即认可其中级导游员资格,直接参加高级导游员的报评考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直接报评高级导游员,并免考“口译”。
第三十三条 1982年以前(含1982年)从事导游工作,中专或高中学历的小语种(指未列入考试外语)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可申请报评中级导游员,但需参加考试(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后五年有效期内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否则不予晋级)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免考“导游专业知识”。
第三十四条 在导游员岗位上获得全国旅游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可直接申请报评高级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可免试。
第三十五条 现任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其旅行社管理工作年限可计入导游工作年限,但年带团量不得少于25天,其它申报条件与导游员相同。
第三十六条 特级导游员由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被推荐人必须符合报评高级导游员的条件,并具有十五年以上导游工作经历。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后,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特级导游员评审组”对其进行考核和考试,确认其特级导游员资格。各省(区、市)推荐人数控制在当地高级导游员总数的2%—3%以内。
第三十七条 兼职导游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在所规定的导游工作年限内,其年平均带团天数不得少于48天(由旅行社出具证明),否则不予报评。
第三十八条 各条件中的导游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其中如有兼职导游工作经历,该部分经历应符合兼职导游员报考条件所规定的带团天数。如天数不够可按两年算一年的办法累计,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
第三十九条 在导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事迹和贡献的导游员,经省(区、市)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推荐,报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各省(区、市)推荐申报等级人数各控制在当地导游员总数的2%以内。

第七章 培 训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导游员等级评定考试前培训和所聘评委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报评导游员等级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报名、培训、考试、评审和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国家旅游局对每个考生笔试部分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试卷费8元,阅卷费8元(共16元);口译的收费标准为每人评分费10元。请各地将此笔费用计入本地的收费标准中,统一代收后交国家旅游局导考办。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 各级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统一核发。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税收工作为中心,以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务人才队伍为目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129号)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不断更新培训理念,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质量,加强保障建设,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为实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全面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文化素养为主要内容,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本领、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以促进税收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为主线,加强分级分类指导,确保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各项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以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视野宽、思路宽、胸襟宽的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税务总局将继续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地市局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国税系统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司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培训班,以调训等方式加大对全国税务系统司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所属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突出提升基层领导干部的税收管理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

  (二)扎实推进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税务总局将陆续出台规范初任培训的相关制度,举办初任培训规范化研讨班,强化初任培训的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税务总局将配合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新政策法规的实施,举办一定规模的基层培训教师和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将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省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推动和支持力度。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并认真做好执法资格考试与初任培训相结合工作。要按照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指导地(市、州)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详细的基层一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新税收政策法规培训和从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信息化等岗位人员的集中培训,扎实推动基层干部按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区分的分类培训,完成基层一线干部每人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的任务。

  (三)抓紧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系统内外培训资源,以税务稽查、反避税、纳税评估、财产评估、税收政策研究、税收经济分析等为重点,加强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税务总局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继续在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会计学院等高校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训。

  (四)创新培训者培训

  税务总局将举办省(区、市)和地市税务机关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省局、地市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培训班,教育培训项目主管人员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者培训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建设一流师资和科研队伍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师资人才培养规划,组织8期师资培训班,有针对性地提高各类师资业务素质和培训技能。完善税务总局师资人才库建设,指导省局师资人才库建设。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拔一批优秀的税务干部进入师资人才库,重点培养,提高其适应税收业务培训需要的能力。

  (五)认真做好有关考试工作

  为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做好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于2009年3月底在全国税务系统对稽查岗位人员进行统一考试,为今后稽查岗位人员确定职位等级提供依据。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认识稽查岗位人员考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岗位人员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严密组织,切实做好相关考务工作。要根据机构改革以后教育培训工作调整新情况,认真做好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工作,并积极鼓励协助税务干部参加注册会计师、综合司法等资格考试。

  (六)深化学习型机关建设

  加强对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指导,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核心,不断提炼税务组织的愿景。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指南和评估体系,以行动学习和观摩的方式组织学习型组织建设研讨班,总结各地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税收业务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

  二、加强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七)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加大资源整合,规范税务总局直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要配齐配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税务总局将筹建反避税、纳税服务等10个教学研究中心,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研究能力的提高。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的要求,制定本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规划。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各省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完成各自教学工作意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的新建工作,推动广东省、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的改建工作,推动山东省、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学场所改造等项目论证立项工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等在建(改)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加快进程,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尽快形成新的干部教育培训功能和保障能力。各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重视数字化网络校园建设,完善对本地区实施远程培训的基本功能。

  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各类高校以及境外培训资源,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

  (八)加强课程开发和教材体系建设

  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发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大系列,包括反避税、税收专项检查、纳税服务、税务审计、企业纳税评估、税收统计分析、电子税务稽查、所得税管理、房地产评税等9个专业32门特色培训课程。修订、完善X+Y+Z系列教材中的相关教材,包括《国税征管实务》、《地税征管实务》、《纳税评估》、《税收分析》、《反避税理论与实践》、《增值税实务》、《消费税实务》、《营业税实务》、《税收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会计基础知识。税务版》、《财务会计。税务版》、《小企业会计。税务版》、《成本会计。税务版》、《税务教育培训实务》、《税务英语》等纸质教材,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配套读物和电子化教材。结合教材体系建设,研究建立适应税务岗位素质能力体系的培训试题库。有条件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编写具有本地区特色的补充教材和案例教材。

  (九)加强远程培训平台建设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进税务远程培训工作,筹建税务总局网络学院,为广大税务干部在岗自学提供充分的课件资源和互相交流的平台。各地已经开发应用的网上学习系统,应及时更新学习内容,丰富网络学习资源。要借助远程培训平台实现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推广完善电子化学习档案,加强培训项目管理和学籍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培训管理

  (十)加强规划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重点把握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制定各类培训规范,加强对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培训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落实。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

  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各类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和基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完备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及其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充实和完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措施。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对领导班子重点考评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中心组学习、干部脱产培训、在职自学等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对教育主管部门重点考评是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和本级税务机关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是否尽职尽责地保障干部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分级分类选派培训对象,是否开展培训需求调查,是否对干部培训过程进行督查,是否评估干部培训成果,是否建立干部培训档案等。对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要围绕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理论知识、业务技能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进行考核。税务总局将继续于年底对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和培训项目质量,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本系统基层一线干部的脱产培训实施情况。

  (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人才兴税思想,把教育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不断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广大教育培训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积极研究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增强培训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上下功夫。税务总局将随时收集各地调研报告,继续举办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论坛,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党委、人事、监察、巡视和业务部门,积极理顺关系,以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培训机构要准确领会和贯彻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把握并努力满足广大税务干部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共同推进税务系统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开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中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九步工作法”、“十闭合机制”和“十二类要素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中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九步工作法”、“十闭合机制”和“十二类要素表”》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中监察分局在认真总结2008年起试行的“九步工作法”、“十闭合机制”、“十二类要素表”等监察执法经验基础上,结合贯彻落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山东煤矿安监局工作安排,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九步工作法”、“十闭合机制”和“十二类要素表”的通知》(鲁煤安监中局发〔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推动监察执法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并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努力推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监察执法

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办《通知》有关要求,按照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对监察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紧紧盯住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管理薄弱矿井,突出监察执法工作重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监察执法程序合法、文书正确、证据齐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案卷完整;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煤安监监察〔2008〕24号),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建立健全监察执法文书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文书评比检查等活动,进一步做好监察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等项工作。


三、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要结合《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组织开展加强和创新安全管理专题调研的通知》(安监总党〔2011〕24号)有关专题调研工作安排,及时总结推广监察执法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树立创新意识,结合辖区煤矿实际,学习借鉴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中监察分局相关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现场监察执法行为;要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水平。

四、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要坚持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探索采取安全研讨、专家会诊、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督促和帮助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进一步提高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