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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6:00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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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五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国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七条 出海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发给出海证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六)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第九条 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及船员的变更,除依照规定在船舶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船舶户口以及《出海船民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船员、渔民终止出海的,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出海证件。
第十条 出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有关出海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船舶及其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
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禁止悬挂活动船牌号。
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负责制。出海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船长负责。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出海的船舶,未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许可,不得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
第十五条 沿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应当建立船舶治安保卫组织,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进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失踪、被盗、被劫持,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岛屿,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
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前款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抵港后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在海上拣拾的违禁物品,必须上交公安边防部门,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不准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
第二十条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对方人员、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船舶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或者接驳、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对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或者合作生产经营,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到船籍港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在规定的海区作业,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管理。
随船的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员凭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陆证》上岸,随船的中国籍大陆船员持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轮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检查部门申办《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和《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在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以及装卸货物。
第二十五条 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应当按照广东省指定的港口入户和停泊,在规定的海域生产作业。
粤港、粤澳流动渔船,可以就近进入广东省以外沿海港口避风、维修或者补给,但不得装卸货物。船员需要上岸时,必须经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并办理登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随船携带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海证件或者持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出海的;
(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或者船员变更,未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未依照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
(四)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住宿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或者《出海船民证》擅自出海的;
(二)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的;
(三)未编刷船名船号,经通知不加改正或者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以及悬挂活动船牌号的;
(四)未经许可,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
(二)未经许可,将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航到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的;
(三)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船舶的,或者因避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搭靠,事后未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四)航行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小型船舶擅自在非指定的港口停泊、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的;
(二)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船舶或者船上物品的。
第三十条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处罚权限如下: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或者船舶公安检查站可以裁决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可以裁决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作出的处罚,由地(市)级(含本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裁决。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边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的;
(二)参预或者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移交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加盖处罚单位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我国海域内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我国陆地界江、界河、界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等,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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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等


发布《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为培育我国文化产业骨干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经各地推荐、各部门评审,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了《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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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4.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7.江西出版集团公司
  8.河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9.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10.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重庆出版集团公司
  12. 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公司
  13.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4.北京大学出版社
  15.人民大学出版社
  16.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17.上海新闻发展有限公司
  18.中国国际出版集团
  19.山东出版集团
  20.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21.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
  22.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23.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
  24.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广东)有限公司
  25.广东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
  26.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江苏永兴多媒体有限公司
  28.苏州印刷总厂有限公司
  29.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30.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31.北京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3.江苏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4.浙江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35.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36.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38.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39.内蒙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40.现代书店有限公司
  4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42.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43.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44.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45.广东音像出版社
  46.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7.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48.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49.中国新闻周刊
  50.中国妇女杂志社
  51.福建画报社
  52.湖北知音传媒集团
  53.女友杂志社
  54.读者杂志社
  55.人民日报社(北京环球人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6.中国日报(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
  57.文汇新民报业集团(上海新民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8.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59.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0.今晚传媒集团(今晚报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61.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
  6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63.长春电影集团公司
  64.西部电影集团公司
  65.潇湘电影集团公司
  66.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67.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68.北京中视环亚卫星传输有限公司
  69.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0.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1.北京东方传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72.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73.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7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75.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76.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77. 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78.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79.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80.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81.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
  82.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83.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上海电影集团公司
  85.天津电视台电视制作中心
  86.天津电影制片厂
  87.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88.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
  89.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90.杭州时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91.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92.杭州盛世龙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3.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94.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95.湖南山猫卡通有限公司
  96.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97.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98.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9.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100.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101.北京派格太和环球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02.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103. 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104.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5.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106.沈阳杂技团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07.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8.河北吴桥杂技文化经营集团公司
  109.河南省濮阳市华晨杂技集团有限公司
  110.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11.成都金沙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112.四川德阳市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113.中国对外艺术展览公司
  114.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15.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6.广东珠江钢琴集团
  117.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8.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
  119.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20.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21.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2.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23.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24.大连大青集团
  125.大连普利文化传播(控股)有限公司
  126.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127.天水汉唐麦积山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128.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129.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30.广州市凤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1.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132.广东音像城有限公司
  133.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134.中国唱片上海公司
  135.广州爱必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36.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四、综合类

  137.江通动画 股份有限公司
  138.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139.深圳市华夏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140.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41.上海润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2.常州安利动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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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新闻出版类

  1.《中国民间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2.《数理专著系列》(英文版)(科学出版社)
  3.《文化中国系列》(上海文艺出版社)
  4.《中国100话题丛书》(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全景中国系列丛书》(外文出版社)
  6.《感知中国——中国优秀文化基本读本丛书》(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
  7.《中华文明史》(英文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8.《中医“走出去”图书系列》(人民卫生出版社)
  9.《世界汉语教学类图书系列》(商务印书馆)
  10.《走进中国系列丛书》(上海美术出版社)
  1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12.《互联网图书》(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
  13.《神秘中国——丝路之谜》(广东音像出版社)
  14.《黄帝内经》(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
  15.《世界遗产——中国档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6.《汉语900句》(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17.《标准中文》(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18.《完美世界》(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19.《剑侠情缘》(江苏电子音像出版社)
  20.出版海外版(《中国国家地理》)
  21.出版海外版(《读者》)
  22.期刊出版与国际发行(《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英文版)》)
  23.出版海外版(《世界中医药》)
  24.出版海外版(《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5.出版海外版(《现代阅读(北美版)》)
  26.出版海外版(《针灸推拿医学》)
  27.俄罗斯新时代印务有限公司扩建(安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8.只读类光盘复制出口(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
  29.APRICOT系列彩箱(天津新华一印刷有限公司)
  30.CD-R光盘生产线技改生产(重庆新华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31.境外设立提供印刷、复制、制作服务机构及印刷、复制、制作服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32.DVD9的研发与产业化(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产品包装盒(天津市向日葵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34.只读类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出口(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35.高清晰度包装印刷产品(江苏工业园区美柯乐制版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CD-ROM光盘复制出口(梅州市嘉应万达激光有限公司)

  二、广播影视类

  37.《卧薪尝胆》(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8.《李小龙传奇》(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39.《中国维和警察》(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0.《越王勾践》(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41.《夜深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42.《台湾1895》(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3.《云水谣》(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44.《家》(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5.《西游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6.《功夫传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47.《红楼梦》(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
  48.《中国往事》(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
  49.《东归英雄》(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0.《国家形象》(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51.《奋斗》(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2.《夜幕下的哈尔滨》(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53.《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54.《江湖三女侠》(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55.《云水谣》(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56.《集结号》(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
  57.《少林四小龙》(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公司)
  58.《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影片》(杭州今古时代电影制作有限公司)
  59.《两个人的芭蕾》(天津电影制片厂)
  60.《大国崛起》(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代理部))
  61.《敦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2.《布达拉宫》(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3.《台北故宫》(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64.《跟我学汉语》(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5.《小鲤鱼历险记》(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66.《家有儿女》(天地人传媒有限公司)
  67.《西游记》(北京辉煌动画公司)
  68.《魔盒与歌声》(重庆享弘数字影视有限公司)
  69.《蓝猫淘气3000问》(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电视长城平台(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1.亚洲、非洲广电发射设备出口、建台(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72.老挝数字电视项目(云南无线数字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73.春晚海外多终端网络传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74.《三国》(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75.桑斯尔公司有线电视网(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三、文化艺术类

  76.杂技芭蕾《天鹅湖》(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广州军区政治部战士杂技团)
  77.《功夫传奇》(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
  78.《京剧第一课》(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校)
  79.《杂技魅影》(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
  80.“音乐猫”音乐会(北京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81.芭蕾舞剧《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央芭蕾舞团)
  82.芭蕾舞剧《天鹅湖》(中央芭蕾舞团)
  83.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央芭蕾舞团)
  84.共赏国粹艺术精华一、二(中国京剧院)
  85.《少林雄风》(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6.《海盗!海盗!》(中国对外演出公司)
  87.《寺院内外》(北京保利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88.青春版《牡丹亭》(苏州昆剧院)
  89.昆剧《1699•桃花扇》(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90.《野斑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市演艺总公司)
  91.《慧光——少林武魂》(上海美琪演出经纪公司)
  92.杂技主题晚会《太极时空》(上海杂技团)
  93.《霸王别姬》(上海歌舞团、上海东方青春舞蹈团、上海城市舞蹈有限公司)
  94.《梦之旅》(南京杂技团)
  95.音乐剧《金沙》(成都太阳神鸟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96.《中国印象》欧洲巡回演出 杭州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
  97.《多彩贵州风》(多彩贵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98.《云南映象》(云南映象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9.舞剧《大梦敦煌》(兰州歌舞剧院)
  100.《一把酸枣》(山西艺术职业学校华晋舞剧团)
  101.芭蕾舞剧《末代皇帝》(辽宁芭蕾舞团)
  102.综艺演出《长城魂》(吉林省中外文化交流中心)
  103.唐山皮影 (唐山市皮影剧团)
  104.扬州木偶 (扬州市木偶剧团)
  105.自贡灯会( 自贡灯贸管理委员会)
  106.东方之光——华夏扶桑彩灯大典(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7.东方彩灯——体验中国欢乐大田(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8.东方灯韵——远东的故事(自贡灯贸有限公司)
  109.冰雕艺术展(黑龙江省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110.凤灵提琴 (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1.凤灵吉他(江苏凤灵乐器集团)
  112.大芬油画 (深圳大芬油画村管理办公室)
  113.乌石浦油画(厦门乌石浦油画村)

  四、综合类

  114.《传奇世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115.《游戏机(保龄球)》(广东中山市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116.《完美时空》(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17.《天机》(杭州渡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8.《凤舞天骄》(目标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0月20日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1年5月23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3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月18日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委托副职列席。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各组的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自选主题发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各组召集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各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必须于会议召开的15天前,将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的汇报。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可以在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审议中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本级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院长报告或委托副院长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检察长报告或委托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可以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可以举行分组会议,也可以举行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报告人不到会不予审议,并责成报告人作出说明。

会议审议涉及全局性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问题的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分管的副市长应列席全体会议和分组审议会议,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需要报告机关提供相应的资料时,报告机关应如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付诸表决。可以直接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也可以就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争议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后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报告经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准备,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报告经两次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质询,并在切实整改后,再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报告经三次表决没有通过的,将依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就某些特定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要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会议的集体意见。审议意见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通过,也可以授权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讨论通过。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以常务委员会文件的形式,交报告机关或执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将处理审议意见和进行整改的情况按要求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作出决议或决定;审议议案、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和议案的执行结果。

常务委员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任会议处理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事务。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督促检查决议、决定执行的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再答复的时间。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作为质询案的,可改作询问,或作为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尚未作出答复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权组织听证、专项审计、调阅有关卷宗和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提供材料的单位、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受本组委托作代表性发言的,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事先未经主持人同意延长发言时间的,主持人有权制止。

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应逐项表决。

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在议案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有新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发言,但不得中止对议案的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其他表决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依法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及时通过《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主要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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