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30:46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登记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固定场所、设施,供若干经营者集中公开交易、常年交易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各类市场(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和特种商品市场),均按本规定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办理《市场登记证》。
第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
第四条 开办市场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和资源状况、市场结构、商品流向、购销习惯、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登记中的分工如下:
(一)国家、省所属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二)地区(州、市)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地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三)县(市、区)和乡(镇)所属单位开办市场,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市场,由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五)省辖市所属市区(不含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区级其它部门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六)开办生产要素市场,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后登记注册。
(七)联合开办市场,由联合各方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并符合规划、环保要求;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交易对象和市场组织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开办单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依法批准的市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额、商品交易形式和市场负责人姓名等;
(二)场地、房屋产权或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规划管理部门批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属于联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房产设施属于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协议书;
(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负责组织和成立相适应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职责明确,落实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四)建立保证市场公平、公开交易的有效制度,并根据市场需要,增设市场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逐步完善市场功能;
(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检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办单位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颁发《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地址、面积、市场类型、交易方式、开办单位及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名称和市场登记事项,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各地、县开办市场需冠以“贵州”字样名称的,须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批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市场名称专用权。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市场的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应及时进行审查,从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从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开办单位应在本规定公布后3个月内到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市场登记证》,申请文件不齐备的限期补齐后再办理《市场登记证》,不够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发布公告。公告费由开办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该服务管理机构的营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企业法人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场设置监督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依法加强对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开办的市场,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审查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登记统计制度和市场档案管理制度。市场登记统计报表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办的市场,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应年检一次。《年检报告书》内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二十条 未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擅自开办市场,不得在场内收取服务费、摊位费、场地设施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规定,由负责市场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办理市场登记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法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不履行职责和不按规定年检的,予以警告或限期改进;逾期未改的,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予以警告、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变更登记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
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到期未通知市场开办单位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市场开办单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可按市场规模大小,收取市场注册登记费和使用的证、表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合伙)开办市场,参照本规定登记,期货交易市场的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1993年7月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一)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含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含10亩)以下)。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上至20亩,其它土地10亩以上至60亩。

上述审批权限中,耕地与其它土地之和超过其它土地审批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其它土地20亩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单位属坝区的人均耕地不足0.4亩,菜地不足0.3亩,属海拔1800公尺以上、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亩产200公斤以下的山区、人均耕地不足0.8亩,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镇、农村居民及回乡落户的人员新建住宅用地面积标准:

(一)城镇居民以正住人口新旧房合并计算,人均标准16平方米。三人以下一户的可按三人计算;五人以上一户的按五人计算。

(二)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人员,以正住人口新旧房合并计算,一人一户的50平方米;二人一户的70平方米;三人一户的80至90平方米;四人一户的100至120平方米;五人一户的120至150平方米;五人以上住户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雷波、布拖、金阳、昭觉、美姑、越西、喜德、甘洛、普格、盐源、木里十一县和其它县、市的民族乡,按上述标准,每户可增加10平方米。

城镇和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人员申请新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尽量利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全部利用非耕地的,城镇每户可增批20平方米,农村每户可增批30平方米。

第五条 农村因生产需要建烤烟房、蚕房、畜圈和沼气池占地,不计入宅基地,但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该类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国土局批准,并确定使用期,在使用期内不得改变用途;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续办手续。期满不办续用手续,用后应归还而不归还或擅自改作它用的,除责令交还土地外,按违法占地论处。

第六条 紧急抢险或省、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七条 根据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可设置火葬坪或公墓,但不得占用耕地。

第八条 自治州和县(市)国土部门在执行土地法律、法规中的罚没收入,由处罚执行机关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

自治州和县(市)国土部门的办案经费,每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九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变通规定的原则,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县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对《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未作变通的条款,均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变通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1990年1月16日发布的《凉山州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运行状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效果



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六条 评估指标



(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



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



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



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



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



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本水平指标



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2、应用效果指标



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



3、满意度指标



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



4、社会效益指标



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5、经济效益指标



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



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



第七条 评估标准



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



(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



(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



(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



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估项目的业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条 评估资料



项目业主须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资料,须附上文件名并注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必公开详细内容。评估小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



1、确定评估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所评估的项目业主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的目标及重点,布置任务。



2、评估材料的准备



制定评估细则,确定专家的权重系数和指标的权重系数,编制评估报告格式及初步材料,收集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及设计文档等。



3、确定评估组和成员



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并做好相应分工安排。



4、制订评估时间安排表



根据项目评估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时间安排表。



(二)现场评估



1、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



评估小组认真阅读评估指标,与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交流,听取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试和核实,收集第一手资料,给出总体印象分值。



2、评估的讨论和综合分析



评估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讨论、分析,进行初步审核、评分等。



3、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根据初步评估指标的评分值,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深入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4、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相应布置,为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做准备。



(三)形成评估报告



1、撰写评估报告初稿



根据评估规范的规定和相关评估具体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报评估小组组长审定。



2、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要求并对评估意见初稿进行修改,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3、下达与执行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化下达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评估报告后须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必要时市信息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作相应的整改。项目业主须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四)评估报告存档



市信息办对正式评估报告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人整理、存档、管理和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由市信息办备案,并在《南宁市信息化简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行费用和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其它相关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资金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评分细则



(一)各指标评估分值



1、项目评分采取定性方式。



2、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三个大项七个子项。



3、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评定各子项指标的具体分值。评估分值满分为100分。



(二)各指标评估综合分值



1、各子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每位评估人员对相应子项指标给出评分值(P)乘以对应评估人员权重系数(W),将所有乘积进行叠加,然后用叠加值除以所有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之和,得出子项指标综合分值(A)。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



A=∑(P×W)/∑W



A——所有评估人员对该指标的综合评分值,评估人员人数不应少于5人(含5人);



W——评估人员权重系数。确定某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主要考虑该评估人员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并适当考虑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评估态度等相关因素;



P——某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相应子项指标的评分值,P满分为100分。



2、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如有n个子项,每个大项分值(B)为n个相应子项指标的综合分值(A)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B=∑A / n



B——所有评估人员对该大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值;



n——该大项指标所含子项指标数。



3、若不出现子项指标的大项指标,根据子项指标综合分值的评定方法评定综合分值。



4、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S)为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B)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



S=∑B / N



S——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



N——信息化项目所含大项指标数。



(三)指标等级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