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2:36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6月25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邮电企业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档案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的法规、规定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邮电部负责制定有关职工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对职工档案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各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单位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市、县邮电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单位负责本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各邮电支局、邮电所的职工档案由相关地、市、县邮电局统一管理。
第七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原则上与职工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干部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对于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干部和工人档案可由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存放。
第八条 职工退(离)休、退职后,就地进行安置的,其职工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应转送当地职工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九条 职工失踪、逃亡、出国不归者或合理流动,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人物、国家和部省级劳动模范死亡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都要配备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共党员担任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凡管理二千人(卷)以上档案的企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第十三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以及有关业务文件的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借用、转递、安全、保管、保密等各项制度。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职工都要建立职工档案。
第十六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评定岗位技能及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 凡对邮电企业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调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地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保持职工档案的完整。
第十八条 对邮电企业职工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涉及党、政、工、团、纪检、监察、保卫、科技等各个部门,各档案形成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职工档案的收集工作,在形成档案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递交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第二十条 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职工档案材料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档案材料应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必须保证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经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的鉴别,才能归档。
第二十三条 凡是属于归档的材料应根据档案材料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不属于归档的材料不能归档。
第二十四条 每卷档案目录放在卷首,每类目录之后,要适当留些空格,以备补充档案材料之用。档案要按规定的类别进行排列,每类之间要用隔页纸隔开,每类档案材料可按材料的内在关系和形成的时间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立卷后的职工档案要装订成卷,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归档入库。
第二十六条 取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应对职工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及去湿、灭火设备。
(二)要对档案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进行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建立职工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要全面的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单位预算统筹解决。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职工档案的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等用品的规格样式实行统一的规格标准(具体标准见邮电部(1992)777号文件附件)。
第三十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职工档案材料的,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职工档案的,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查阅职工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填写《查(借)阅职工档案审批表》,经主管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室查阅。
(三)职工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说明理由,由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查阅职工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查阅职工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
第三十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对职工档案的查(借)阅范围、期限、审批程序、登记、归还手续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五条 邮电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六条 转递职工档案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转递职工档案应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职工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整理装订成卷,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进一步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研究拟定《综合监管工作条例(草案)》。

3.加强和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认真落实定期通报、定期会商和联合督导、联合约谈、联合分析、联合检查等制度,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以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事故防范中的作用

4.加大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推广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在2010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两客一危”车辆(即旅游包车、三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的安装工作。

5.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制度规范建设。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平台数据交换和终端技术要求三个标准,进一步规范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6.实现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全国联网联控。在全国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控平台和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监控网络,推进“两客一危”车辆实现全国联网联控,及时纠正查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7.推进水上交通和大型起重机械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扩大水上交通动态监管试点范围,在全国沿海省(区、市)推动防碰撞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建立区域监控平台。2011年底前,海洋运输船舶和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要分别达到70%和40%。研究制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相关标准规范,在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试点。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8.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支持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大力加强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交通违法违规率,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会同农业部门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有效降低农机事故。

9.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铁道、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10.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以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项目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11.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开展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和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渔船作业人员持证率和渔船检验检测率,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四、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健全完善行业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和渡口渡船安全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3.积极开展标准化优秀班组示范活动。推动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班组”活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班组典型,推动企业安全达标。

五、严格事故查处,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14.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实效,切实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

15.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事故调查工作不断完善。督促重特大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6.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加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对2010年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倾向性、规律性问题,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

六、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7.强化综合素质能力培养。以迎接建党9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学习之风、奋斗之风、奉献之风,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狠抓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8.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行业、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综合监管工作方法,不断健全完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法亮证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产卷烟、雪茄烟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外国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集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1000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暂住一年以上);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二)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通知申办人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经办人应当告知申办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