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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33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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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53号公告公布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
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6倍执行”。
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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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8〕7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阳观光旅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内旅游奖励
旅行社从衡阳市以外组织境内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到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或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下同),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二、入境旅游奖励
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2个以上(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景点但不住宿的,按4元/人给予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车队和旅游包机奖励
(一)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0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专列的,按每3趟另行奖励1万元。
(二)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6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大巴车队的,按每5趟另行奖励1万元。
(三)从省外组织一架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阳旅游,飞机在长沙黄花机场或永州凤凰机场起降,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架50人以上旅游包机的,按每5架次另行奖励1万元。
(四)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衡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组团的旅行社20元/人。
(五)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奖励。
四、会议会展奖励
凡旅行社引进省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与会代表在衡阳城区住宿2晚以上且游览城区3个以上景点(含3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衡阳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会议会展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给奖,但不能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重复给奖。
五、市场开拓促销奖励
(一)凡衡阳旅行社与衡阳市旅游局签订责任状,同一旅行社一年内在湖南、广东省以外的同一省级市场或同一境外市场(以国家和地区为单位,下同)组织超过10000人次来衡阳旅游(含城区至少4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80元,且住宿一晚),全年保底奖励10万元(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等专项奖励)。
(二)衡阳旅行社主动开拓新市场(2008年境内除湖南、湖北、广东、上海外,2008年后新市场一年一定),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同一旅行社一年内接待同一省级新市场或同一境外新市场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年底按10元/人另行给予奖励。
(三)衡阳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积极参与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按该企业所承担经费的10%给予奖励。一家企业每次参与活动最多奖励1万元。
六、旅游地接排名奖
(一)本市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必须在城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景点,且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在全市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
(二)湖南省内各市州的旅行社中全年送往衡阳游客量总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送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送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该项奖励后,其他奖项(含各旅行社、宾馆)不得重复奖励。
(三)衡阳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和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宾馆(由市假日办、市旅游局确定)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3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市城区四星级和待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奖励资金的来源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期)议定,奖励资金从旅游景点门票收益中的超基数收入部分中分配。老景点门票收益均以2007年收入为基数,新景点门票收入按2008年收入为基数,其中超基数收入的30%由政府安排用于旅游促销、对外宣传,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的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操作程序
(一)本暂行办法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程序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无误后报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兑现奖励。
(二)旅游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按要求填报相关奖励审批表,并提供景点门票存根发票、宾馆住宿发票和交通消费凭据。
(三)旅游景点对旅游团队可实现5免1的现场折扣,免票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奖励依据需凭购票凭据、住宿发票、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作申报奖励依据。
(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奖励半年一奖;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一次一奖;市场开拓促销奖和旅游地接排名奖一年一奖。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取消旅行社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排名奖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20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2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 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 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我省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贯彻落实2004 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 际,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规范 、有序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及时报送和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而制定的。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 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造 成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凡发生紧急 重大情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 〔2004〕25号)的规定,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重 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 统政务信 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 务是反映政 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 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 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 新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 服务。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政务信息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 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 名负责人 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务信 息工作机构,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 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二)围绕一定时期内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地区、本部门工作 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 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 综合信息。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 作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队伍建设,加强 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各地(州、市)人民政 府(行署)办 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 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工作 情况纳入省直机关 年度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全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各 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 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 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论据充分;信 息文稿应做到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
重大紧急情况信息的报送按《省政府值班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
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 ,防止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按照《全 国政府系 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系统办 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 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资料库及其管理 系统,确保政务信息安全、及时、迅速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阅 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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