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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4:10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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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斜坡地带城乡建设的管理,防止和减轻滑坡、崩塌造成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使用土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斜坡是指山坡,黄土塬、梁、峁边缘科坡,河岸、沟谷的斜坡及人工边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斜坡地带的城镇与工矿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村镇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斜坡地带进行建设时,在遵守合理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处理好影响斜坡稳定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严防在斜坡地带进行可能引起滑坡、崩塌的削坡、堆载或引水灌溉等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七第 编制城镇规划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对规划范围内的斜坡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做出评价。大中城市应有城市用地评价图,小城镇与工矿区应有用地说明。
第八条 在古老滑坡地段,一般宜布置绿化区,不宜布置永久性固定建筑或搞其它工程设施;并应尽可能避免改变其地形地貌及其自然排水系统。
第九条 在斜坡地带建设选址时,应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地段。
第十条 所有在规划区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建设项目开工,都必须报当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者,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工,银行接到城建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冻结其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确属无法避开可能产生滑坡的地段(包括危及地段)的建设项目,必须持有勘察单位的整治建议和设计单位的技术经济论证及防滑措施设计,然后报当地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后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划定需要保护的斜坡、未经原划定斜坡的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坡脚、爆破取土和在坡顶堆土;不得在坡顶或坡面修筑渠道引水灌溉。如有违反,视其危害程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治理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勘 察
第十三条 斜坡地带的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场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其内容和要求是:
一、场址(或城镇总体规划)勘察阶段。查明可能产生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大致规模和影响范围。
二、初步勘察阶段。查明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并根据削坡、堆土等情况的影响,对斜坡做出稳定性评价和建设的可行性分析,为补步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三、详细勘察阶段。根据初步设计资料,预测工程建设后,因改变地形地貌、天然排水等情况可能引起的滑坡、崩塌及其危及的范围,提出预防的意见,为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以上三个勘察阶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无论那种方式,都必须达到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可能产生滑坡、崩塌地段的工程地质勘察,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五条 斜坡地带工程设计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充分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制订防洪措施;妥善处理建筑物和场地排水,以及地表水下渗与聚积,做好软弱及隐患地段滑坡的防治。
第十六条 各设计阶段,都要对斜坡稳定和滑坡防治方案进行全面、深入地论证,有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七条 有滑坡防治内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由甲、乙级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总平台面应绘出地形的等高线。对切割坡脚,在坡体上填方、堆土、设置堆场,或布置高大建筑物时,应选择合理的坡型、坡比,进行稳定性验算。

第五章 施 工
第十九条 斜坡地带工程建设,应按照先施工边坡、护坡、支挡工程和排水、防洪工程,后进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顺序施工。
第二十条 对土方工程,取土,弃土的位置与数量的安排,均应保证斜坡的稳定。采用爆坡方法施工,应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控制好坡脚开挖的尺寸,堆土的范围与高度,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 施工整个过程中,都应保证场地雨水和施工用水排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报告或施工图设计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合或斜坡有滑动迹象时,应先停工并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解决办法,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原设计方案。




198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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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对乙说:他能把1元钱变成100元,乙相信了甲的话,于是乙拿出1万给甲,要甲给变出100万出来!甲假装模作样的在乙面前做了一些法术,然后拿着一包东西给乙,然后跟乙说:你拿着这包东西,等把这包东西拿回家,在家放一个晚上,第二天再打开这个包,这个包里面就会出现你叫我变的100万。乙信以为真,把甲给他的包拿回了家,等到第二天打开包一看,全部都是白纸!现已查明,甲是在装模作样作法术时将1万元钱调包的。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甲获得乙的钱财不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的,而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使乙自愿将钱交给甲,自乙将钱交给甲时便发生了财物所有权转移,甲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该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是在装模作样作法术的情况下秘密拿走了一万元,甲本质上是秘密窃取,而不是乙自觉自愿拿钱出来,事实上乙一直认为自己的一万元仍在自己控制之下,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二者的法律界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法;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其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获取财物,而盗窃犯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可见,是采取欺骗获取财产,还是采用窃取手段获取财产、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本质的法律标准。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果将是否使用欺骗手段作为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唯一标准,对有些案件也难以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既实施了窃取手段,又实施了欺骗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管理人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得到财产,主要是窃取手段获得的,仍应定盗窃而不能定诈骗。本案中,甲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以能小钱变大钱为由,骗取乙的信任,暂时持有了被害人乙的钱财,但乙将钱给甲不是让对方将钱拿走,而是让对方将一万元变成一百万,而且包钱的纸包还在自己手中,即乙认为一万元还在自已控制之下,乙没有处分的意思。而甲采取秘密手段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乙对一万元失去控制,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fgbxx_165858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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