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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9:37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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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年3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本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整个草案一次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THE PROCEDURE FOR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RAFT)"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29, 1990)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at the procedure for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on the legislative bills prepared and submitted by
a special law-drafting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hall be formulated separately,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raft) shall be deliberated at this Session by
various delegations and the Law Committee shall, in the light of opinions
expressed during deliberations by the various delegations, conduct unified
deliberation on it and shall submit to the Presidium a report on the
result of deliberation. The Presidium shall, after deliberation and
approval, print it for distribution at the Session and also submit the
draft to a plenary meeting of the Session for the vote.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draft) shall
be voted once as a whole and shall be adopted by a simple majority vote of
all the deputies. The vote shall be conducted by means of pressing the
voting machine. Should the voting machine suddenly break down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on, the vote shall be conducted by secret ballot instead.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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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8〕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暂行办法

  为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化,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动态补贴(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提出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基本原则是:因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时,即对困难群众实施物价补贴;物价补贴的标准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支出基本持平。

  二、补贴对象

  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对象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比照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省政府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

  三、补贴依据

  由市统计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并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提出《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详见附件)。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根据本办法测算出每月由于价格变动对我市困难群众人均基本生活费用的影响额,作为对困难群众实施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依据。

  四、补贴方法和标准

  根据《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测算出困难群众月人均基本生活费用因涨价多支出的金额,实行对等物价补贴,物价补贴按月进行;对特殊时期特殊商品短期内上涨较快影响困难群众增加支出较大时,及时实施相应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物价补贴资金从财政低保金中列支;比照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职工遗属,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困难家庭的物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六、各部门职责和相关要求

  实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由铜陵市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统计局:负责测算每月因物价变动,我市困难群众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增加(减少)额,报市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测算数据,提出物价补贴标准、时间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物价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

  (四)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的发放。其中,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职工遗属,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物价补贴资金;属有色社保中心管理的(含省管)部分职工遗属,由有色社保中心负责发放物价补贴资金;属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管理的职工遗属,由各单位按原资金渠道组织发放物价补贴资金。

  (五)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会同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物价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七、测算低收入居民价格影响基本生活费用支出额所需工作经费,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编制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八、铜陵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铜陵市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贴测算办法(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服贸字〔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商务部党组扩大会议、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

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更加突出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地位与作用,更加突出对服务创新的研究与实践,更加突出重点服务贸易领域的培育与扶持,更加突出服务贸易工作基础的夯实与巩固,更加突出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实现服务贸易较快发展,逆差明显缩减,为我国“十二五”期间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好局、打好基础。工作要点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十二五”期间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任务。要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贯穿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作用、对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从研发、设计、营销、市场资讯、管理咨询、物流、专业服务等多方面入手,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业良性互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创外贸竞争新优势。要完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开创服务贸易工作的新格局。

各地要全面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管理机制和跨部门联系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企业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区域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服务创新

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革命的新形势,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创新研究,特别是要加强云计算、物联网等对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作用的研究,密切跟踪新型服务贸易业态、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变化趋势,在服务贸易工作中体现服务创新,有效提升服务贸易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研究适应服务贸易创新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创新。研究探索符合服务贸易特点、具备现代管理模式的新型服务交易平台,使其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载体,推动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

三、完善服务贸易法规政策体系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的完善与落实。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十二五”期间服务贸易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口岸通关管理模式,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服务贸易发展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四、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研究开拓服务贸易出口新领域,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技术、文化、中医药、会计、医疗等重点领域服务出口,在一些有增长潜力和比较优势的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我国服务贸易整体发展。落实文化出口的相关扶持政策和资金;修订并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评选工作,积极拓展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跟踪落实。完善促进软件出口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制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围绕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软件出口基地能力建设的扶持和指导。各地要发展有地方特色的服务贸易出口,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和项目联系机制,落实重点扶持政策,促进重点领域服务出口。

五、扎实推进技术贸易的管理和促进

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体制,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积极促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完善技术出口贴息项目申报和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出口贴息审核工作。组织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指导意见》,研究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统计体系。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积极推进技术进出口交易平台的研究和建设,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平台建设

结合服务贸易特点,研究服务贸易新型交易形式,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展会平台,办好6月份的第三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提升实效、扩大影响;组织参加5月份的第七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并指导和协助其在欧洲地区开展推介活动;办好5月份的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成都分会;办好6月份的第九届中国(大连)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办好10月份的第四届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办好11月份的第五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积极组织企业参加9月份的境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中英服务贸易促进团,开展创意、设计、广告等领域的交流交易活动;组织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加日本东京国际电玩展;组织全国软件出口(创新)基地、软件园和企业参加美国Gartner服务外包峰会。

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交流与配合,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更好地发展。推进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设,完善栏目设置,强化交易功能,提升信息质量。

各地要加强服务贸易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并充分利用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促进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全面实施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深入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企业直报工作。推动出台《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深入开展文化、旅游、软件和服务外包等领域的专项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体系,实现与服务贸易统计的衔接。深入开展统计分析,监测国内外服务贸易运行情况。实现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监测与预警功能。各地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要求,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人员、经费、技术设备等支持,确保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并强化监督、检查与培训,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八、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渠道。完善和深化中欧、中韩、中德、中英等服务贸易促进双边合作机制,举办中德服务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研究建立与美国、日本等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框架下的服务贸易交流与合作。加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贸易交流。深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狠抓作风建设

狠抓工作和学习作风建设,培养“勤于学习、善于研究、勇于创新、科学发展”的良好作风,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深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贸易管理工作队伍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开创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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