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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2:17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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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
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账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1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件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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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颁发《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颁发《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建筑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京政发〔1989〕61号)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基础建材工业的改造与发展,使之适应首都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京政发〔1989〕6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建设单位(包括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公司,以下同)承包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包括技措、翻建)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均应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局缴纳建材发展补充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建筑企业要设立“基
金”科目进行核算。
自营施工的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第三条 “基金”纳入建设工程概预算,由建筑企业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其收取标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建筑企业收取“基金”后,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设立的“基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基金”的收缴工作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分行)负责。
1、市财政局在建行分行设立“基金”专户,建行所属各支行(处)同时也开立“基金”专户,各支行帐户只收不支。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收缴的此项基金全数上划市财政局在建行分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2、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同时,应以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2%的比例,填写“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缴款单”,向开户行办理交款。
暂未在建行开户的建筑企业及自营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每月五日前填写“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缴款单”连同支付凭证,及时交存市财政局在就近建行设立的“基金”专户,不得拖欠。
建筑企业及自营施工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必须同时将应缴纳“基金”一并缴清。
3、建行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的“基金”情况报告市财政局、计委、建委。
4、建行分行按“基金”收缴总金额的3‰提取代办工本、手续费,年度终了一次结清。
第五条 本项“基金”专项用于建材生产、流通、应用项目的建设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计委、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1、“基金”的使用,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建材生产、流通及应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对急需发展而又资金不足的项目,以贷款方式实行有计划地补充。
2、建材生产、流通、应用项目的立项,由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现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管理办法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立项的手续。其中需要使用“基金”贷款以补充建设资金时,由局、总公司、区县按程序向市计委、建委、财政局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资料),经审查
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使用“基金”的手续。
3、使用“基金”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委统一下达。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1、市财政局在建行分行设立的“基金”专户,作为收缴、支付、回收、存储的统一核算帐户。
2、使用“基金”贷款,一般执行建材行业的基本建设拨改贷利率。对社会急需、社会效益大、企业效益差的用款项目,经企业申请,市财政局会同计委、建委审核批准,可以贴息或减息使用。
3、使用“基金”的项目按现行规定,首先由投产项目的折旧基金和其它可由企业支配的资金归还,不足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用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计划还贷合同。对逾期还贷或拒不还贷的单位,由银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或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准,通知开户银行强制用该单位其它可支配的资金归还,并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再批准使用“基金”。
4、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需要使用“基金”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使用补充资金的额度及用款计划进度,建行分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通知办理贷款并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监督以及贷款的回收工作。
5、建行分行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仍上缴市财政局在建行分行设立的“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6、建行分行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将“基金”的收支存情况报告市财政局、计委、建委。
第七条 建行分行要对“基金”的收缴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缴纳或隐瞒、截留、拒缴的单位,经审计机关审查核实,除通知银行追回外,另依情节轻重按应缴金额的50%-100%予以罚款。
第八条 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1989年8月15日(含本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市建委批准开工盖章日为准,包括单项工程),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金”;在此以前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尚未批准开工、概算中未包括“基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调整概算补签合同。1989年8月15日以前
开工的工程,不再缴纳。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协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起随京政发〔1989〕61号“通知”一并施行。



1989年12月8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国家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地位。“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数字资源初具规模,技术平台日趋成熟,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的共建共享。当前,文化共享工程已从共建进入到全面共享的发展阶段,面临着三个重要转变,即工作重点从侧重设施建设向侧重管理服务转变;建设方式从铺摊建点的规模化建设向专业化和品牌化转变;发展模式从单一化向社会化转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技术支撑平台为保障,以共建共享为途径,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努力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

(二)发展目标

在巩固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丰富数字资源,扩展服务网络,优化技术平台,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加强服务,提升效益,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资源丰富、传播高效、服务便捷、管理科学的公共数字文化品牌工程。到2015年,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服务网络实现从城市到农村的全面覆盖,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覆盖全国所有乡镇和街道、社区,入户率达到50%。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六级服务网络

继续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服务网络。在各级文化馆、城市街道社区新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与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相结合,评选命名一批“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发挥其在设施建设、管理与基层服务方面的示范作用,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的品牌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推进文化共享工程进入居民家庭

紧密结合国家“三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与广播电视和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建,推广各地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的先进经验,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直播卫星、互联网、通信网、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将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送入居民家庭。加强入户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模式和制播流程,强化资源内容和节目播出的安全管理,确保入户资源的顺畅推送及节目编播的自主可控。

(三)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文社文发〔2012〕5号)的要求,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与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工程结合,与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密切合作,组织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乡镇、街道、社区为重点,提高配置标准,完善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的设施条件。坚持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丰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资源内容,完善技术支撑平台,健全管理制度,推进免费开放,加强惠民服务,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

(四)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1.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基础库

以基层群众为对象,以服务和需求为牵引,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关系文化民生的公共数字文化资源。深入研究基层群众的数字文化需求,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2013-1015年资源建设规划》,明确资源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和建设方法,提高资源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资源征集力度,确保资源增量。以文化艺术类、群众文化类、进城务工及农业科技类、生活服务类、少儿教育类等资源为重点,建设若干主题鲜明、体系完整、质量上乘、具备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的专题资源库,提高资源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实用性。贯彻落实中宣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的建设。统筹开展“中国戏曲多媒体资源库”等全国性资源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2.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产品译制工作

重点整合译制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语、朝鲜语资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吉林省等建立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建设中心,在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组织协调下,开展相关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的征集、整合、译制及服务工作,建设一批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少数民族特色、帮助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生产致富的数字文化资源。逐步丰富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种类。到2015年,建成藏汉、维汉、哈汉、蒙汉、朝汉等文化共享工程双语网站。

3. 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建立、完善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体系,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资源联合编目工作,编制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总目录,推动文化共享工程全系统资源的共建共享。鼓励各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加强各省之间及本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建设分布式数字资源共建共享系统,采用开放式、分级管理方式,实现数字资源的分布式加工、存储和元数据的统一管理以及跨库使用。建立数字资源异地灾备系统,实现数字资源的长期安全保存。

4. 建立健全资源建设机制

研究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提高资源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资源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国家中心负责规划、统筹、指导,各省级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县)级支中心共同参与的资源建设工作格局。组建“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资源建设规划、项目策划、方案实施、成果验收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资源建设的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机制,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和建设质量。创新资源征集机制,加大对文艺院团、群艺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博物馆等以及社会资源的征集力度,组织开展资源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个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赠资源。探索建立资源使用效果的调查与反馈机制。

5.切实做好资源的推送、揭示和服务

因地制宜,广开渠道,面向基层,加大资源的推送、更新、揭示和服务力度。制定《文化共享工程资源服务手册》,规范资源服务工作流程和管理。整合、开发、制作一批系列化的资源服务产品。按照中组部党员教育中心的要求,继续做好党员教育相关教材的制播工作。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公益性资源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妥善解决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五)打造先进实用的技术支撑平台

1.建设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

加强科研开发和应用的研究,采用云计算等最新适用技术,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础设施作用和规模优势,建设管理统一、开放互动、共建共享的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增强数字资源共享能力,提高数字资源的传播效率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改善资源服务的针对性、便捷性和时效性,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评估管理,为提升文化共享工程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长效发展提供整体有效的数字化支撑。

2.建设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

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国家级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管理平台,有效监督和管理全国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和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服务的安全,资源的及时更新以及服务导航的方便实用性,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访问环境,杜绝反动、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入和传播。

3. 建设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

构建资源丰富、内容权威、基于现代新技术以全媒体数字文化服务新业态为主导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门户。建设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打造“国家数字文化网”,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的网络文化信息需求。

(六)推动国家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的实施

1.开展国民信息素养教育培训

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的利用文化共享工程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培训的要求,利用覆盖城乡的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通过建设与整合各类标准化、高质量的培训课件,因地制宜,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提高国民信息素养的教育培训。制作并翻译少数民族语言的培训课件,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培训力度。

2.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优势,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推进基层服务品牌项目实施,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十二五”期间,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1000万人次。

3. 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

根据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队伍培训工作规划,完善工程培训体系,提升远程培训能力,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全员学习的原则,培训各级各类工作人员500万人次。

(七)促进基层惠民服务品牌化专业化

1.创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验区”

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依托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网络及公共电子阅览室平台,以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新内容为引导,着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创新融合,试点推进、打造多种模式的集知识性、趣味性、互动性、娱乐性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体验区,大幅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吸引力、感染力。

2.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

依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构建“边疆万里数字文化长廊”,通过提高边疆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覆盖率,改善边疆地区文化设施薄弱,基层群众、部队官兵的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单调的状况,增强文化实力。

3.联合打造基层惠民服务品牌

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大力推广“东方社区信息苑”、“数字文化讲师团”、 “农文网培学校”、 “市民艺术培训学校”、 “戏曲动漫暨传统文化进校园”等服务模式,推动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多样化、品牌化,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求知识、求富裕、求健康、求快乐”的需求。

4.广泛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阵地优势,结合国家重大事件、重要节日、假日和纪念日,策划开展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举办规模大、对外影响广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改进、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惠民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机制创新

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把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村的重要内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将文化共享工程纳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和乡镇的评比标准,并作为衡量当地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文化共享工程各级单位,要在争取政策支持的同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的制度设计,建立绩效评估体系,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争取财政持续加大投入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对文化共享工程运行保障、六级网络体系建设、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补贴机制和奖励机制,对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公益性服务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补贴和奖励,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地方财政要按照规划任务,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共享工程的投入力度。

(三)广泛开展共建共享

加大文化系统内的资源整合力度,争取由国家财政投入生产的文化产品向文化共享工程无偿提供。与教育、广电、信息产业、农业、科技、新闻出版等部门广泛合作,努力以免费或优惠的价格获取各系统的相关资源。建立捐赠人激励机制,对捐赠著作、资金、设备的个人、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协调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多项激励政策,鼓励和保护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捐助。

(四)健全人才队伍

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的机构建设,建立文化共享工程人力资源支持保障体系,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掌握数字文化服务的基本理念,又能熟练运用数字文化服务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中心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分中心、地市(县)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评选、表彰一批“文化共享之星”。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

(五)扩大宣传推广

提升高度、把握角度,下基层、接地气,找准切入点,突出宣传文化共享工程文化惠民的本质、特色和实效,以形成宣传推广品牌。积极发挥网站窗口作用,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同步推送,参与组织举办主题晚会、制播公益广告及专题节目、开展知识竞赛等,进一步扩大文化共享工程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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