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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2:09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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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国有土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厦门经济特区的繁荣,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指定用途、年限及附有其他条件的土地提供给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经营,土地使用人向市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即地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以下简称抵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是指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含继承、赠与、买卖交换)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范围。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让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由市土地局负责收取,并提取8%作为土地有偿出让劳务和土地管理费用,92%上缴市财政作为土地开发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凡通过本办法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再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标准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八条 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代表市政府主管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登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等事务。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可依法对已出让、转让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征用时的时价,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外汇支付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按外汇给予补偿。)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第十条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统一由市政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二)招标、(三)公开竞投。
第十一条 以协议、招标、公开竞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市土地局、规划局应向预期受让人提供有关下列资料和规定: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地块的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建设项目完成的年限。
(三)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年限和形式。
(六)受让人应具备的资格、投标时需缴纳的保证金额。
(七)建筑物出售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符合指定条件的预期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市土地局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协商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土地预期受让,应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局接到用地申请报告后,于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提供土地规划用途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说明情况退回申请。
(三)预期受让人在得到市土地局有关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出让金的付款方式等有关文件。
(四)市土地局在接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五)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市土地局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土地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定金。
(六)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则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招标内容及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竞投,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在指定的时间、公开的场合、采用竞争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
竞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40年。
(二)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50年。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60年。
(四)住宅用地70年。
(五)其他用地30年。
(六)临时用地2年,仅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受让人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应用外汇支付出让金。
受让人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用外汇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可以用外汇结算。
第十九条 受让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每年应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金,每平方米缴纳人民币0.30元。该使用金每三年允许向上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和地上物。如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向市土地局申请办理续用合同,但必须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180天提出申请。土地出让金重新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限内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规划要求时,必须报经市土地局、规划局批准,并与市土地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补交地价差额,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依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事宜按厦门经济特区抵押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得在扣除地价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才能转让,并经厦门市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必须到市土地局办理过户手续。按成交额收取转让人6%的过户费。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将建成的建筑物出售时,建筑物使用范围(包括庭院、围墙等)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土地受让人连续两年不按合同规定投资建设,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用地功能,由市土地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直至拆除建筑物或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已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八条 采用欺骗、串通压价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使用者按土地使用面积的地价5%至5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由市土地局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至2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受让人对市土地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15日内向市土地局申请复议;市土地局接到复议申请后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向受让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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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4]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六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六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参保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适用本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征地协议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在单位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参保单位按其所属性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情形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时,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覆盖范围内各险种应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实行一票申报审核制度。
  各参保单位不得漏报和瞒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具备条件的缴费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
  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年度申报时,应经参保单位职工签字并进行公示,以确认本人参保缴费基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在每月20日前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增减表,以便及时调整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及时地对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养老、医疗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定期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向职工公布两项基数。
  第九条 对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参保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事务机构代为办理;被新单位录用人员,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章 征缴职责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教育、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协调本系统、本行业所属的学校、医院、出租车公司、公交客运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工商部门要积极督促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征税过程中,发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督促其参保。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参保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第十四条 工商、民政、人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单位设立登记、代码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应当告知、督促申请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登记单位的名单定期抄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对拒缴、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评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先、评模,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为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市财政按市直当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总额4‰ 的比例安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经费,其中:2‰ 部分用于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另外2‰ 部分用于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征缴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54号




关于继续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解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全面推进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我局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国统办函[2001]16号),并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季报制度的通知》(环办[2000]16号),要求各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定期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统计报表的有效期为三年。环保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为当前我局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继续执行该项制度,我局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重新调整设计了城市功能区达标工作报表,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继续做好报送功能区达标情况的工作。

由于环保重点城市数量扩大到113个,工作基础和各方面条件差异较大,本着分类指导、共同促进的原则,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一季度开始,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报送自上季度(含)向前推算一年的数据。

  二、原有47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及时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三、新增66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要求开展试报工作。根据各城市情况,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展情况调度报表(见附件一、二)报送我局污染控制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戴祥
联系电话:010-66514906
传 真:010-66159811



附件:
附件一、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885300.doc
附件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910525.doc
附件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进度情况调度报表填报说明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7592929746.doc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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