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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4:00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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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2号

《白山市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5月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白山市地方煤矿火工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地方煤矿火工品,预防爆炸事
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地方煤矿生产
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购买、储存、
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火工品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
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销
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
第六条 凡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
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
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
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
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八条 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
资,严禁各类地方煤矿自由买卖或者用火工品换取其它物
品。
第九条 本市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供销计划,由市
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报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查批准后组织供应。
第十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须凭《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证》向地方煤矿组织供应所需矿用火工品;各类地
方煤矿须凭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
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所需矿用火工品。
第十一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市公安机
关商定,根据本市行政辖区地方煤矿的分布状况建立矿用
火工品供应点,由市公安机关予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
可证》后,方可开展矿用火工品供应工作。
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均不得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二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地
方煤矿所需火工用品的种类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得影
响地方煤矿的生产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矿以外的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三条 严禁各类地方煤矿直接向火工品生产厂家
或者向市煤炭物资供销公司建立的矿用火工品供应点以外
的单位购买矿用火工品。

第四章 储存与运输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
工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用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
设立的专用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
督局颁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
并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证》,方可储存。
第十五条 专用火工品仓库、储存室的建设和矿用火
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公安机
关的要求。
第十六条 凡从事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储存、销售、
运输、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相应的矿用火工品装卸、运输、
领退、保管、销售、销毁、丢失处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
施。
第十七条 储存矿用火工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
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登记台帐,做到
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矿用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对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
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
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
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火工品丢失或者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主管
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当及时清
理出库,予以进行销毁处理。在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报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在
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第十九条 需要长途运输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向
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
运输;短途运输的,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
须事先与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二十条 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承运单位,必须凭
《爆炸物品运输证》承办运输业务,运输单位必须指派专
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一条 运输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必须严格遵
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
求。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炸药和雷管不得混
装在同一车厢,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不得客货
混载。
(三)装卸矿用火工品应当远离城区和人口稠密的公
共场所。
(四)装卸矿用火工品应当在白天进行,须有专人负
责组织和指挥;装卸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常识。装卸现
场严禁无关人员涉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矿用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
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六)运输矿用火工品的车辆在途中需要暂停时,应
当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
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煤矿使用矿用火工品,须向所在地
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
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
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中,专职放炮员必须
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十四条 地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火工品,必
须是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
火工品。
第二十五条 地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总工程
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
煤矿许用炸药。
(一)低瓦斯矿井,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
工作面,必须选择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
药。
(二)高瓦斯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
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选择使用安
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
炸药)。
(三)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
须选择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
胶炸药或乳化炸药)。
第二十六条 地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总工程
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下列规定选用电雷管,但对不同生
产单位的或者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一)有瓦斯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选择使用8号
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者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
延期电雷管。
(二)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选
择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
不得超过130毫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储存、销售、运
输和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活动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
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煤炭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购买、销售和
贩运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其
矿用火工品,并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
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储存、销售、运
输和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活动中,发生火工品丢失、
被盗或者其他事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矿用火工品大
量丢失、被盗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外,予以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煤
炭工业局和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有关
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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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四)》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运输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汽车运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第十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者汽车行驶记录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乘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物品的货物。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装、加减座椅或者卧铺。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营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应当凭培训记录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当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持证上岗。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进行教学培训。
  第二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业主对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业务,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查验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保障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灯饰。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在车站、港口、货场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场所进行的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
  第四十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七号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 章、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 规范,在目前的社 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 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规定相抵触; 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 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 (54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目录(266件)

  附件一: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发布机关 │
│号│                 │          │      │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 吉市政发[1991]14号 │  市政府  │
│ │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 吉市政发[1991]21号 │  市政府  │
│ │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          │      │
│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      │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 吉市政发[1991]12号 │  市政府  │
│ │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          │      │
│ │知                │          │      │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 吉市政发[1992]59号 │  市政府  │
│ │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5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 吉市政发[1992]60号 │  市政府  │
│ │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          │      │
│ │的通知              │          │      │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 吉市政发[1992]73号 │  市政府  │
│ │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 │》的意见的通知          │          │      │
│7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 吉市政发[1993]41号 │  市政府  │
│ │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 吉市政发[1994]7号 │  市政府  │
│ │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1994]41号 │  市政府  │
│ │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          │      │
│ │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0│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 吉市政发[1994]43号 │  市政府  │
│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   │          │      │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 吉市政发[1997]17号 │  市政府  │
│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2│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 吉市政发[1997]32号 │  市政府  │
│ │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 吉市政发[1997]38号 │  市政府  │
│ │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          │      │
│14│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 吉市政发[1997]50号 │  市政府  │
│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          │      │
│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 吉市政发[1998]13号 │  市政府  │
│ │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      │
│1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吉市政办发[1991]83号│市政府办公厅│
│ │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          │      │
│17│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吉市政办发[1992]9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          │      │
│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8│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 1993年办无号(4)  │市政府办公厅│
│ │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          │      │
│ │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 │          │      │
│19│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21号│市政府办公厅│
│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吉市政办发[1995]40号│市政府办公厅│
│ │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      │
│ │通知               │          │      │
│21│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吉市政办发[1995]59号│市政府办公厅│
│ │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       │          │      │
│22│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吉市政办发[1996]40号│市政府办公厅│
│ │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2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吉市政办发[1997]9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2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吉市政办发[1997]53号│市政府办公厅│
│ │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          │      │
│2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 吉市政函[1993]25号 │市政府办公厅│
│ │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          │      │
│ │复                │          │      │
│26│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吉市政办电[1999]55号│市政府办公厅│
│ │转让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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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废止的市政府部门文件(28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  号    │发布机关│
│号│                 │            │    │
│1 │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房地│  吉市土字[1997]5号  │ 土地局 │
│ │产开发企业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2 │关于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中对涉及各类│  吉市土字[1997]15号  │ 土地局 │
│ │经营性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3 │吉林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复检换│ 吉市土联发[1998]1号  │ 土地局 │
│ │发新版土地使用证的通告      │            │    │
│4 │关于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计│ 吉市技监字[1997]35号 │ 技术 │
│ │量管理的通知           │            │ 监督局 │
│5 │关于印发《吉林市医疗卫生单位收费专│ 吉市财综联字[1997]31号 │预算外资│
│ │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管理局│
│6 │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吉市政局发[1997]41号 │ 城建局 │
│7 │关于办理《开户卡》《现金许可证》收│ 吉市人银发字[1991]1号 │人民银行│
│ │取工本费的函           │            │    │
│8 │关于清理托欠贷款和支援农业的措施 │ 吉市人银发字[1991]4号 │人民银行│
│9 │关于派驻员制度和信用代办站设立、撤│ 吉市人银发字[1991]56号 │人民银行│
│ │销的暂行办法           │            │    │
│10│关于储蓄的批复和管理       │ 吉市人银发字[1991]73号 │人民银行│
│11│关于粮食经营体制改革试点的贷款划转│吉市人银发字[1991]103号 │人民银行│
│ │和贷款管理意见          │            │    │
│12│关于印发《加强结算监督严格结算管理│吉市人银发字[1991]106号 │人民银行│
│ │会议纪要》的通知         │            │    │
│13│关于加强重要凭证印签密押和提取现金│吉市人银发字[1991]144号 │人民银行│
│ │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            │    │
│14│关于首批股份制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2]1号 │人民银行│
│15│关于三角债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2]39号 │人民银行│
│16│关于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年│ 吉市人银发字[1993]57号 │人民银行│
│ │检及未经批准各种形式集资进行登记的│            │    │
│ │通知               │            │    │
│17│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及有关存贷款利率方│ 吉市人银发字[1993]61号 │人民银行│
│ │面的通知             │            │    │
│18│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人银发字[1994]2号 │人民银行│
│19│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管理的紧急│ 吉市人银发字[1994]8号 │人民银行│
│ │通知               │            │    │
│20│关于加强保险市场管理的意见    │ 吉市人银发字[1994]23号 │人民银行│
│21│关于金融机构代理企业发行债券有关问│ 吉市人银发字[1994]42号 │人民银行│
│ │题的通知             │            │    │
│22│关于我市代办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并核准│ 吉市人银发字[1994]66号 │人民银行│
│ │颁发《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            │    │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 吉市人银发字[1995]89号 │人民银行│
│2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 吉市人银发字[1995]97号 │人民银行│
│ │实施意见             │            │    │
│25│关于印发加强现金管理、严控现金支出│吉市人银发字[1996]144号 │人民银行│
│ │、增加货币回笼几点措施的通知   │            │    │
│26│关于对商业银行联代办储蓄机构进行整│吉市人银发字[1996]154号 │人民银行│
│ │顿规范的通知           │            │    │
│27│关于清理整顿基金工作实施方案   │吉市人银发字[1997]155号 │人民银行│
│28│关于开展公用枪整治的通知     │吉市人银发字[1998]197号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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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0件)
┌─┬─────────────────────┬────────┬────┐
│序│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机关│
│号│                     │        │    │
│1 │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        │ 市政府第9号令 │ 市政府 │
│2 │吉林市人才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10号令 │ 市政府 │
│3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12号令 │ 市政府 │
│4 │吉林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23号令 │ 市政府 │
│5 │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26号令 │ 市政府 │
│6 │吉林市社区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30号令 │ 市政府 │
│7 │吉林市城市除“四害”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35号令 │ 市政府 │
│8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 市政府39号令 │ 市政府 │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暂│ 市政府49号令 │ 市政府 │
│ │行规定                  │        │    │
│10│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市政府第53号令 │ 市政府 │
│11│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55号令 │ 市政府 │
│12│吉林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59号令 │ 市政府 │
│13│吉林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62号令 │ 市政府 │
│1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69号令 │ 市政府 │
│15│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 市政府第70号令 │ 市政府 │
│ │定                    │        │    │
│16│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84号令 │ 市政府 │
│17│吉林市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90号令 │ 市政府 │
│18│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意外伤害处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第93号令 │ 市政府 │
│19│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政府第95号令 │ 市政府 │
│20│吉林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105号令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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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
             文件目录(242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提请审议“三个条例”的报告  │ 吉市政发[1980]18号 │ 市政府 │
│2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0]27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3  │关于颁发《吉林市计量管理暂行实施办│ 吉市政发[1980]28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放宽财贸政│ 吉市政发[1980]90号 │ 市政府 │
│  │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5  │公布《关于收取排污费的暂行规定》的│ 吉市政发[1980]95号 │ 市政府 │
│  │通知               │           │    │
│6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在粮食│ 吉市政发[1980]103号 │ 市政府 │
│  │征购期间加强粮食、油料市场管理的指│           │    │
│  │令》的紧急通知          │           │    │
│7  │关于试行吉林市农村人民公社敬老院暂│ 吉市政发[1980]109号 │ 市政府 │
│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8  │关于试行《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 吉市政发[1980]112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9  │批转市外贸局、供销社、工商局《关于│ 吉市政发[1981]12号 │ 市政府 │
│  │加强畜产品经营管理的报告》    │           │    │
│10 │转发市经委、财政局、支行《关于加强│ 吉市政发[1981]21号 │ 市政府 │
│  │工交企业更新发行资金和利润分成资金│           │    │
│  │使用管理的规定》         │           │    │
│11 │转发市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 吉市政发[1981]64号 │ 市政府 │
│  │理暂行办法》           │           │    │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社会科学专│ 吉市政发[1981]92号 │ 市政府 │
│  │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13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招用退休、退职│ 吉市政发[1981]96号 │ 市政府 │
│  │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14 │印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几│ 吉市政发[1981]100号 │ 市政府 │
│  │项规定》             │           │    │
│15 │关于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安排城镇│ 吉市政发[1981]108号 │ 市政府 │
│  │待业青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16 │批转市科委、经贸、建委、财政局制定│ 吉市政发[1981]118号 │ 市政府 │
│  │的《吉林市地方工业企业办科研的暂行│           │    │
│  │办法》              │           │    │
│17 │关于颁发《吉林市个体兽医开业和办兽│ 吉市政发[1981]142号 │ 市政府 │
│  │医联合诊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8 │关于颁布《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1]14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9 │关于批转市经委等五个部门制订的《吉│ 吉市政发[1981]150号 │ 市政府 │
│  │林市企事业单位治安和安全管理规定(│           │    │
│  │试行)》的通知          │           │    │
│20 │关于加强运输石油液化气槽车管理几项│ 吉市政发[1981]162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21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1981]251号文件 │ 吉市政发[1981]179号 │ 市政府 │
│  │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           │    │
│22 │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吉林市社会办学│ 吉市政发[1982]10号 │ 市政府 │
│  │暂行管理办法》          │           │    │
│23 │关于发布《吉林市统建卖房暂行办法》│ 吉市政发[1982]61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24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建设义务劳动暂│ 吉市政发[1982]64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25 │批转市社队企业局《社队企业整顿方案│ 吉市政发[1982]77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26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 吉市政发[1982]111号 │ 市政府 │
│  │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27 │批转《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 吉市政发[1982]112号 │ 市政府 │
│  │行条例》的通知          │           │    │
│28 │关于小汽车定编和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82]154号 │ 市政府 │
│29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私心政策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2]162号 │ 市政府 │
│30 │关于居民住宅收取供暖费办法的补充通│ 吉市政发[1982]174号 │ 市政府 │
│  │知                │           │    │
│31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 吉市政发[1982]181号 │ 市政府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32 │关于颁发《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2]183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33 │关于提请批准吉林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吉市政发[1982]192号 │ 市政府 │
│  │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报告    │           │    │
│34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小│ 吉市政发[1983]2号  │ 市政府 │
│  │商品实行企业定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35 │关于地方国营工业企业进一步扭亏增盈│ 吉市政发[1983]13号 │ 市政府 │
│  │的决定              │           │    │
│36 │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拖欠房屋租金情况及│ 吉市政发[1983]20号 │ 市政府 │
│  │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37 │关于加强蚕场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44号 │ 市政府 │
│38 │关于发布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 吉市政发[1983]58号 │ 市政府 │
│  │补充通知             │           │    │
│39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有关问题的规定  │ 吉市政发[1983]64号 │ 市政府 │
│40 │关于发布试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组织技│ 吉市政发[1983]67号 │ 市政府 │
│  │术协作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的暂行│           │    │
│  │规定的通知            │           │    │
│41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民义务献血工作若│ 吉市政发[1983]74号 │ 市政府 │
│  │干规定的报告           │           │    │
│42 │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3]83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43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3]87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44 │关于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几项规│ 吉市政发[1983]97号 │ 市政府 │
│  │定                │           │    │
│45 │关于批转市支行驻厂信贷员管理暂行办│ 吉市政发[1983]98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46 │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 吉市政发[1983]121号 │ 市政府 │
│47 │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吉市政发[1983]125号 │ 市政府 │
│  │的几项规定            │           │    │
│48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改革中学招生办法的│ 吉市政发[1983]126号 │ 市政府 │
│  │请示的通知            │           │    │
│49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吉林市联合运输工│ 吉市政发[1983]139号 │ 市政府 │
│  │作办法》的通知          │           │    │
│50 │关于改革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工制度的通│ 吉市政发[1983]142号 │ 市政府 │
│  │知                │           │    │
│51 │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 吉市政发[1983]146号 │ 市政府 │
│  │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  │》                │           │    │
│52 │关于公布试行《吉林市殡葬管理试行条│ 吉市政发[1983]151号 │ 市政府 │
│  │例》的通知            │           │    │
│53 │印发《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暂行办法》│ 吉市政发[1983]15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54 │关于加强卷烟散白酒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182号 │ 市政府 │
│55 │关于公布施行《吉林市消防管理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3]199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56 │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 吉市政发[1983]212号 │ 市政府 │
│  │充规定》的通知          │           │    │
│57 │《关于对社队企业贷款管理意见的报告│ 吉市政发[1983]21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58 │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制定的《吉林市祭英│ 吉市政发[1983]216号 │ 市政府 │
│  │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59 │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副产品│ 吉市政发[1983]241号 │ 市政府 │
│  │贩运情况的报告》与《农副产品和三类│           │    │
│  │工业品贩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60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吉林市社会办学情│ 吉市政发[1983]254号 │ 市政府 │
│  │况的报告》的通知         │           │    │
│61 │关于印发《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 吉市政发[1983]264号 │ 市政府 │
│  │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62 │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3]265号 │ 市政府 │
│63 │转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吉市政发[1983]268号 │ 市政府 │
│  │强标准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64 │关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补充规定  │ 吉市政发[1984]8号  │ 市政府 │
│65 │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奖惩问题暂行规定│ 吉市政发[1984]2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66 │关于发布试行《吉林市厂矿企业劳动安│ 吉市政发[1984]50号 │ 市政府 │
│  │全监察条例》和《吉林市厂矿企业违反│           │    │
│  │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暂行办法》的通│           │    │
│  │知                │           │    │
│67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私房交易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4]5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68 │关于印发《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暂行│ 吉市政发[1984]67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69 │关于公布实行《吉林市单位自管房产暂│ 吉市政发[1984]86号 │ 市政府 │
│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70 │关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处理规定  │ 吉市政发[1984]87号 │ 市政府 │
│71 │关于发布《吉林市保护利用田鸡资源的│ 吉市政发[1984]98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72 │关于发布《吉林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 吉市政发[1984]104号 │ 市政府 │
│  │例》和《吉林市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           │    │
│  │办法》的通知           │           │    │
│73 │批转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吉市政发[1984]153号 │ 市政府 │
│  │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74 │关于批转市城乡建委、工商局《吉林市│ 吉市政发[1984]174号 │ 市政府 │
│  │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    │
│75 │批转市经委《关于国营工交小型企业放│ 吉市政发[1984]175号 │ 市政府 │
│  │开经营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76 │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 吉市政发[1984]176号 │ 市政府 │
│  │价政策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           │    │
│77 │批转市经委、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进│ 吉市政发[1984]178号 │ 市政府 │
│  │一步搞好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的│           │    │
│  │通知               │           │    │
│7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在市、区│ 吉市政发[1984]184号 │ 市政府 │
│  │医院实行两种医疗收费办法的报告》的│           │    │
│  │通知               │           │    │
│79 │关于印发《吉林市燃料统一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4]20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80 │批转市养老金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 吉市政发[1984]209号 │ 市政府 │
│  │扩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点的报│           │    │
│  │告》的通知            │           │    │
│81 │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工作│ 吉市政发[1984]219号 │ 市政府 │
│  │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82 │关于加强罚没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4]222号 │ 市政府 │
│83 │关于施行《吉林市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5]18号 │ 市政府 │
│  │规定》的通知           │           │    │
│84 │关于施行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 吉市政发[1985]45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85 │印发《关于放宽食品工业政策规定的试│ 吉市政发[1985]100号 │ 市政府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86 │关于发布《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 吉市政发[1986]1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87 │关于发布《吉林市蔬菜生产销售暂行管│ 吉市政发[1986]34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的通知          │           │    │
│88 │印发《吉林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技术进│ 吉市政发[1986]41号 │ 市政府 │
│  │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    │
│89 │批转《关于请批〈对出口生产的鼓励措│ 吉市政发[1986]52号 │ 市政府 │
│  │施及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    │
│90 │印发《关于保护猪源的规定》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62号 │ 市政府 │
│91 │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72号 │ 市政府 │
│92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有│ 吉市政发[1986]73号 │ 市政府 │
│  │关问题的通知           │           │    │
│93 │发布《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清除冬季冰雪│ 吉市政发[1986]76号 │ 市政府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94 │关于发布《吉林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 吉市政发[1986]77号 │ 市政府 │
│  │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95 │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 吉市政发[1986]80号 │ 市政府 │
│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
│96 │发布《吉林市统建动迁户新房安置和收│ 吉市政发[1986]82号 │ 市政府 │
│  │缴扩大面积建设费实施细则》《关于城│           │    │
│  │市建设动迁安置中补助、补偿费用的标│           │    │
│  │准》的通知            │           │    │
│97 │发布《关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吉市政发[1986]88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98 │发布《关于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 吉市政发[1986]94号 │ 市政府 │
│  │知                │           │    │
│99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6]95号 │ 市政府 │
│100 │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制定│ 吉市政发[1986]99号 │ 市政府 │
│  │的《吉林市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           │    │
│  │通知               │           │    │
│101 │发布《吉林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吉市政发[1987]3号  │ 市政府 │
│  │实施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  │机动车辆征收城市桥梁建设费的规定》│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旅馆、招待│           │    │
│  │所征收城市建设附加费的规定》的通知│           │    │
│102 │关于印发《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实施办│ 吉市政发[1987]11号 │ 市政府 │
│  │法》和转发省政府吉政发[1987]2号文 │           │    │
│  │件的通知             │           │    │
│103 │关于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市│ 吉市政发[1987]18号 │ 市政府 │
│  │财政局制定的《吉林市乡(镇)级国库│           │    │
│  │代办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04 │关于发布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 吉市政发[1987]24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05 │印发《关于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几项规定│ 吉市政发[1987]25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06 │关于发布《吉林市煤气工程市区输配管│ 吉市政发[1987]29号 │ 市政府 │
│  │网建设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           │    │
│107 │关于建立吉林市钢材市场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7]32号 │ 市政府 │
│108 │关于批转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 吉市政发[1987]33号 │ 市政府 │
│  │施方案的通知           │           │    │
│109 │关于发布《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7]40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10 │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产销管理的报│ 吉市政发[1987]41号 │ 市政府 │
│  │告的通知             │           │    │
│111 │关于批转《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 吉市政发[1987]42号 │ 市政府 │
│  │施细则》的通知          │           │    │
│112 │关于印发《吉林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 吉市政发[1987]45号 │ 市政府 │
│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3 │关于批转《吉林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 吉市政发[1987]49号 │ 市政府 │
│  │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114 │关于发布《吉林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吉市政发[1987]50号 │ 市政府 │
│  │实行经营警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5 │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吉市政发[1987]58号 │ 市政府 │
│  │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6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 吉市政发[1987]60号 │ 市政府 │
│  │稳定的通知            │           │    │
│117 │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吉市政发[1987]66号 │ 市政府 │
│  │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118 │关于批转《吉林市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7]70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19 │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暂行规│ 吉市政发[1988]1号  │ 市政府 │
│  │定》的通知            │           │    │
│120 │关于印发树木补偿费恢复植被补偿费标│ 吉市政发[1988]2号  │ 市政府 │
│  │准的通知             │           │    │
│121 │关于印发《吉林市出租车客运管理暂行│ 吉市政发[1988]3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122 │关于对吉市政发[1986]94号文件有关问│ 吉市政发[1988]9号  │ 市政府 │
│  │题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123 │关于改革市内城区和左家特区财政管理│ 吉市政发[1988]23号 │ 市政府 │
│  │体制的通知            │           │    │
│124 │关于发布《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8]25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2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8]28号 │ 市政府 │
│126 │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层预防保健工│ 吉市政发[1988]29号 │ 市政府 │
│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27 │关于《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 吉市政发[1988]30号 │ 市政府 │
│  │金统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128 │关于印发《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88]33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29 │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给职工发放水价补│ 吉市政发[1988]34号 │ 市政府 │
│  │贴的通知             │           │    │
│130 │关于印发《吉林市社会劳动力暂行管理│ 吉市政发[1988]36号 │ 市政府 │
│  │办法》的通知           │           │    │
│131 │关于清理个体靠挂集体企业的通知  │ 吉市政发[1988]38号 │ 市政府 │
│132 │关于贯彻《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 吉市政发[1988]41号 │ 市政府 │
│  │法》的通知            │           │    │
│133 │批转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管理的报告的通│ 吉市政发[1988]42号 │ 市政府 │
│  │知                │           │    │
│134 │关于批转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吉市政发[1988]43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3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政府机│ 吉市政发[1988]48号 │ 市政府 │
│  │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的规定》的通知 │           │    │
│136 │印发《吉林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吉市政发[1988]50号 │ 市政府 │
│  │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
│137 │印发《吉林市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暂│ 吉市政发[1988]51号 │ 市政府 │
│  │行规定》的通知          │           │    │
│138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市若│ 吉市政发[1988]52号 │ 市政府 │
│  │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139 │印发《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吉市政发[1988]56号 │ 市政府 │
│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140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放权│ 吉市政发[1988]57号 │ 市政府 │
│  │和放宽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41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 吉市政发[1988]58号 │ 市政府 │
│  │中小学勤工俭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    │
│142 │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 吉市政发[1988]68号 │ 市政府 │
│  │标准》的通知           │           │    │
│143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地下水资源等问题│吉林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市政府 │
│  │                 │   [1988]2号    │    │
│144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属全民│ 吉市政发[1989]19号 │ 市政府 │
│  │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           │    │
│  │挂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145 │印发关于贯彻〈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 吉市政发[1989]27号 │ 市政府 │
│  │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           │    │
│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           │    │
│  │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施方案│           │    │
│  │的通知              │           │    │
│146 │重新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 吉市政发[1989]34号 │ 市政府 │
│  │市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    │
│147 │水资源、收取城市水资源费、地下水等│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 │
│  │问题               │  纪要[1989]13号  │    │
│148 │印发《吉林市工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管│ 吉市政发[1990]6号  │ 市政府 │
│  │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           │    │
│149 │关于加强对新增载货汽车计划管理的通│ 吉市政发[1990]11号 │ 市政府 │
│  │知                │           │    │
│150 │关于印发《吉林市工业质量技改基金管│ 吉市政发[1990]39号 │ 市政府 │
│  │理的规定》的通知         │           │    │
│151 │批转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企业和市│ 吉市政发[1990]41号 │ 市政府 │
│  │场秩序方案的通知         │           │    │
│152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理空│ 吉市政发[1990]44号 │ 市政府 │
│  │闲和转让转借、转兑公有房屋的若干规│           │    │
│  │定》的通知            │           │    │
│153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利基│ 吉市政发[1990]45号 │ 市政府 │
│  │本建设集资投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54 │关于印发《吉林市煤气工程建设资金征│ 吉市政发[1990]51号 │ 市政府 │
│  │集办法》的通知          │           │    │
│155 │印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吉市政发[1991]16号 │ 市政府 │
│  │的通知              │           │    │
│156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基本好转│ 吉市政发[1991]29号 │ 市政府 │
│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157 │吉林市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 吉市政发[1991]39号 │ 市政府 │
│  │的决定              │           │    │
│158 │转发《关于加速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 吉市政发[1991]101号 │ 市政府 │
│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159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水养│ 吉市政发[1991]1号  │ 市政府 │
│  │水问题)             │           │    │
│160 │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 吉市政发[1992]6号  │ 市政府 │
│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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