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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10:53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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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
府第十三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杨 晶 
2003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 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
育的权利 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
中等教 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
结合、注 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组织编译、审定和选用教材;
  (三)审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
  (四)组织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
网络;
  (五)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自
治区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
作。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岗位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学历进修;
  (五)其他类型的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个培训周期内,新
教师的培 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普通师范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
基地。综 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参与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第十一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当与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电化教育等机
构配合, 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
的教师在 校在岗培训。
  中小学校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中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与本规定相配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
共同承担 成本的分担机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级财政拨付,由旗县级
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
按中小学 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城市教育费附
加中提取不低于15% 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
待遇,学 费、差旅费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支付或者报销。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继
续教育经 费,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建设。办 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
务,当地中小学教师 的培训任务可由异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加强中小
学教师培 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
学教师继 续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援助专项基金,对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 材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学研究
工作,逐 步建立区域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网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
  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
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证书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
培训机构颁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晋级的必备条件,未经资
格认定的 培训机构出示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其 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本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取消 其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或者晋级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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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02年7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和市财政局局长崔津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2001年市级决算和《关于天津市200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专利奖励办法

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外观设计专利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对专利的奖励标准在不断提高,其中有的地方制定了更高的奖励标准,比如上海市,该市于2003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1、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2、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从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报酬。

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职务发明的奖励由各企业自行规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

二、国外的做法

一般说来,专利发明的奖励包括:研究发明构想揭露奖金,专利申请奖金,专利获准奖金,专利产出杰出部门奖金,专利侵害检举奖金,技术授权奖金等等。除了奖金的物质性鼓励之外,为提升士气、增进荣誉感及对公司的归属感,发明人取得一件专利时特颁予奖牌奖励。

国外大型公司虽然通过协议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将知识产权的权属归为公司所有,但是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

(1)累积计分制:IBM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1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发表论文,也计为1点。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即获专利,则给予首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此外,公司每年举办一次盛大的科技发明奖颁奖仪式,100名获奖员工分享300万美元的奖金。IBM总裁亲自颁奖,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发明者。仪式后,发明者可以度假3~4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通过给予适当奖励的方式,IBM公司极大地激励了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取专利的热情。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2)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但是日本的公司实际对员工却很“抠”,现行的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如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才4000日元,夏普离职员工起诉夏普,这个员工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取得了4项日本专利,4项海外专利。由于这些发明,夏普的获利金额约达960亿日元,但这个员工所得甚少,他起诉要求夏普公司赔偿他5亿日元。

专利资助制度

为加强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办法,对本地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实施给予资助,各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积极申请资助。各地方的资助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1、专利申请资助
深圳市2003年3月17日颁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有的地方对于申请的代理费还给予资助,比如天津颁布《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资助的范围还包括部分代理费。江西省规定可以资助代理费的50%。

2、专利实施资助
比如:北京市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了《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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