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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3:03:53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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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
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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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地质矿产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采 冶炼 加工 收购和销售钨 锡 锑矿产品 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根据地矿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
[1991]149号)和地矿部、物资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通知》(地发[1991]306号)的要求,现就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
资料履行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从事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尚未申报审批的,必须抓紧做好申报资料的准备和报批工作。申报资料的内容要求、报批程序按地发[1991]149号和地发[1991]30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各单位申报资料报送审批机关的最后期限为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审批机关应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复完毕。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不得进行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活动,拒不停止上述活动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



1992年6月18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3月26日)
  由中国政府代表、驻毛里塔尼亚大使冯于九先生阁下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三月二十六日在雅温得进行了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冯于九先生阁下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让·克恰先生阁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相互具有合作意愿和坦率的气氛中进行的。经过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一致决定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遵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遵照下述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同意共同努力促进两国人民的发展,在反对一切形式的外国侵略和统治的斗争中相互支持,鼓励进一步巩固世界和平及彻底肃清在非洲的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中国政府代表、大使        外 交 部 长
        冯 于 九            让·克恰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于雅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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