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2:08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发布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4、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诚信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14日 财预〔2002〕31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3月3日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字[200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市直医疗保险统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常驻本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等。

第二条 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本统筹区上年度参保职工年人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6%与职工个人缴费率2%之和)。参加单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率为4%。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4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随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同时调整。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参保协议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统筹医疗费必须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即视为停保。停保后又要求参保的,须一次性足额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交滞纳金后可续保,中断缴费期间到续保前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续保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配置和管理,按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行发[2000]38号)规定标准办理。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际连续缴费满20年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政发[2004]57号)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年龄,但实际连续缴费不足年限的,按达到年龄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区个人账户设置比例,分年度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申办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参保。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从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称为等待期)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第二月起中止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内(含6个月)的,从实际缴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满6个月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凡中断缴费后再次补缴的,一律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如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纳入本单位职工参保。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