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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7:13:57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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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要求,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做好注册管理层级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总局制定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章)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注册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日常监督和指导,对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具有发布权。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按《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质检人[2002]176号)的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说明

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的依据、申请条件、承办机构及承办人、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每次核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新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注册的有关事宜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要求予以说明的,应对公示内容提供准确可靠的说明。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五)申请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提出申请。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表1);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应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后,可当场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场办理注册手续,核发注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作出是否批准注册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决定的,视为批准注册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或规定的可视为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发生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填写完好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跨省变更注册须一式3份,附表2);
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时,办理变更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份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当与受聘执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主动接受注册管理实施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执业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的专门档案,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岗位职责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自规定的截止时限起,2年内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都必须参加或再次参加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2年内不能申请首次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执业资格,须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执业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告诫。对情节较重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处以暂停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的处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以及其他应做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失效处理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或变换执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满2年的;
(四)在棉花质量检验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五)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检验报告的;
(六)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注销注册人员,其执业资格证书随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须自注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报名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和执业资格证书失效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收回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在办理注册过程中,作废的注册证,也应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即行废止。对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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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比例1 .5%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二条 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前,按照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与实际安排残疾人的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
  (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对纳入代征范围的保障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职能单位要求,代理征收各行政区域内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的应缴纳的保障金。驻麒麟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由曲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收;其余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委托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1日前向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名册表》和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作为核定单位应缴保障金的依据。单位逾期不上报有关表册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编制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核定应缴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由市、县(市)区地税局结合单位所得税汇算情况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核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三)征收缴纳程序:各级地税机关依据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征收清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交。税务机构代收的保障金办理收入缴库时,由代征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填制《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同存款利息一同集中汇交同级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管理。

(四)征收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定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

(五)票证管理。保障金征收暂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对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管理。

(六)特困企业或确因特殊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当年减免的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对逾期不交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和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等收入必须纳入财政基金预算,按“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它用。使用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以贴息方式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二)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及编制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有关报表。经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的年度预决算,同时报送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尚未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暂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

第五条 由于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一定的标准保证保障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征收工作中需要有专门的业务经费用于有关的宣传、培训、各种票据报表的印制等各项业务支出,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地税机构本年实际征收入库的保障金按5%的比例从保障金中安排拨付给地税机构专项业务经费,确保保障金征收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一并执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曲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曲政办发[2000]93文)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 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葫芦岛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综合研
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指导全市 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
结构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 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
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综合分析财政、
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
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
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
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市、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
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 标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查工作。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
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市工业
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并组织实施能源、交通运输发展
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
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
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
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
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市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石油、 药品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
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
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 、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
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
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负
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监察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
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
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宏
观调节的对策建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
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 协调市级重要物质储备计划;负责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
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
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
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
资资金管理;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年度市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
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核报批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
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下达全市经济 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和市本级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
  (五)农村经济科  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
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国家、省、市财力投资的农 业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六)工业科(稀土办公室)
  研究全市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
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拟定
和衔接平衡全市工业行业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
建议;审核报批大中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市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 工作;负责规划、指导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
  (七)经济贸易科(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
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
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发展规划、法规
制定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提出市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制定全市流通
业和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监测、预测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
;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社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
达全市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下达全市招生和生源计划;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
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安排全市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负责社会事业
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编制实施葫芦岛21世纪人才
开发培养国际合作工程规划;评估、分析和监测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九)基础产业科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发展年度计划、中
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法规;监测和分析全市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的
布局,审核报批能源、交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拟定促进能源、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
,对能源、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节约
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审核下达政府性能源、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承担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十)资金利用科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市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
出建议;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发行的总规模、结
构和投向;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物价宏观调节
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
,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市
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
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
拟定并联合发布全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及对外项目的招商
引资工作;负责筛选各类拟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对外招商的重点项目,
协调全市扩大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审批限额以下利用外资项目。
  (十一)高技术产业科(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
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省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推进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技术
创新及产学研联合;衔接平衡全市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
度计划;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安排信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限额以上信息产业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报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及工程验收;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
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大问题
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对各县(市)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进行指导、论证、综合平衡和
衔接;研究提出推进全市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经济转型以及接续产业发展的建议,并协调
实施;研究提出全市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
建议;负责与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工作,承办交办事项;负责督促市直有
关部门开展振兴老工业基地工作;负责各个项目推进小组的情况通报和综合衔接工作,配合 各个项目推进小组开展工作。
  (十二)区域经济开发科
  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
发展、结构调整、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研究并
协调落实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落实辽西北开发葫芦岛地
区的政策、项目和资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年度计划;安排全市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全市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编制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
枯竭地区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十三)经济动员办公室(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定全
市经济动员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检查全市各级经济动员机构的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核、
申报经济动员项目;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经济动员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负责对有
关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稽察;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科    
  负责全市招投标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核准招标总体方案;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
设项目和利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对全市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负责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行业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负责审查招标项目在指定媒
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配合协助国家、省重大项目稽查办在我市进行的招投标执法稽查 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1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
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4名, 副科长(副主任)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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