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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0:45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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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告知市查违办,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需要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实。

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吊(注)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售房广告。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私搭乱建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辖区查违办,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查违办和工程所在地辖区查违办。所在地辖区查违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巡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区、园区查违办在接到乡镇、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市查违办。

市查违办在接到区、园区查违办、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区、园区查违办转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查违办申请裁定。在市查违办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查违办,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查违办交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查违办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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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保证中医临床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中药饮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严格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中药饮片各环节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二、要严格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管理。中医医院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购入中药饮片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饮片验收,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中医医院近期要对库存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药品须立即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中医医院应加强中药饮片养护管理,设立独立的中药饮片库房,完善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防止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虫蛀、变色、走油、鼠侵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中药饮片调剂管理,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五、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煎煮管理,对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满足浸泡、二煎、搅拌、先煎、后下等相关要求,煎药机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
六、各中医医院院长要作为中药饮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现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我局已将中药饮片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并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将作为核心指标。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中医医院中药饮片管理的督导检查,切实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庆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单位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项目引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工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坚持“按大项目奖、奖大项目”原则,专设引进大项目奖项。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
  第五条 对投资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引进大项目奖奖励:
  (一)投资总额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万元;
  (二)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奖励3万元;
  (三)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5万元;
  (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8万元;
  (五)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奖励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审核后,向市招商办申报。
  (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考核确认。
  (三)市招商办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社会公示。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额度核拨。
  第八条 奖金只能用于补充获奖单位招商引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的,奖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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