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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21:57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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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粮办[1998]2432号

1998-11-2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厅(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要求,现就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并要加注“销货地
点”。“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刻制(印章式样附后)。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时,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中要设立“销货地点”一栏,开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
三、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凡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
四、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和司法系统农场跨县(市)运销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跨县(市)运销的原粮和成品粮的检查。对非法贩运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处罚;对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严厉惩处;对私印、伪造和非法买卖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严禁借机上路设卡,搞地区封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带有随货同行联(承运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旧版的粮食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附:关于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略)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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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邮电部

为有利于特快专递业务的发展,现决定对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对重点用户,可在统一资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对个别重点大用户,经管理局批准,其资费下浮幅度可超过30%,并报部备案。
二、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特快专递业务,其代办酬金标准,由现行按交寄邮件资费8%以内调整到15%以内,在成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管理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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