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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8:47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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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建设银行法人责任制度,强化统一管理和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促进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的总分行制,全行具有统一的法人地位。总行是法人的本体,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均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指由中国建设银行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国建设银行向各分支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代表本分支机构接受授权,分支机构必须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客户出示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分类和形式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财务授权和人事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别。
基本授权是指对一般银行业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基本权限。每次基本授权的期限为1年。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分支机构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基本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制,即总行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授权;一级分行在被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分行)转授权;二级分行在被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再转授权。被再转授权分支机构为最终被授权分支机构,不
得向下再行转授权。
第十条 总行根据需要可直接向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除特别授权书中注明允许转授权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被授权分支机构自己行使,不能向下转授权或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形式是:
(一)总行行长向一级分行行长签发《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授权人为总行行长,被授权人为一级分行行长;
(二)一级分行行长向所辖二级分行行长签发《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转授权人为一级分行行长,被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行长;
(三)二级分行行长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行长,被再转授权人为二级分行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形式是由总行行长向被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发《中国建设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工作由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各级行法规工作归口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管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确定授(转授、再转授)权权限,具体办理授权事宜。
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及授权变更通知书等统一由各级行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各级行对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基本授权,应由法规部门在每次授权期间开始前(总行为60天前;一级分行为40天前;二级分行为20天前)向本行有关部门发送“中国建设银行授(转授、再转授)权权限表”(以下简称“授权权限表”)
。“授权权限表”的内容与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相对应。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授权权限表”后10日内制填完毕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查后退交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统一制作授权书、转授权书或再转授权书报授权人、转授权人或再转授权人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下发被授权分支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必须依照总行制发的《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统一格式)》、《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应于总行授权书下发后20日内向所辖二级分行签发转授权书;二级分行应于一级分行转授权书下发后20日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签发再转授权书。转授权书和再转授权书的生效日应与总行授权书规定的生效日相一致,有效期限均为1年。
第十六条 被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分支机构接到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后,被授权人(被转授权人、被再转授权人)应在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并将授权书(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因办理特殊业务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的,应统一由一级分行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经总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后,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制作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总行行长审
查签字后下发被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总行可变更对该行的基本授权:
1.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2.因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3.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4.建设银行进行内部机制调整;
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分支机构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总行可撤销或部分变更对该分支机构的特别授权。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由总行有关部门将被变更分支机构及变更事项书面报告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同意后,由法规部门制作《中国建设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经总行行长审查签字后,下发被变更分支机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
与原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期限届满;
2.授权被变更;
3.授权被撤销;
4.被授权机构被撤销;
5.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原授权书终止;
6.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授权期限内,总行更换一级分行行长时,应在任命通知中附发以新任行长为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该一级分行对所辖二级分行的转授权以及该二级分行对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应视情况作相应的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转授权与二级分行再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程序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审计、监察及法规部门有权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被授权分支机构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在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应向本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变更或取消该分
支机构的某项权限,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某项权限。
前款所提“一般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声明禁止分支机构实施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业务权限随时对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被授权分支机构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依据授权变更程序或在下一授权期限内变更或取消该分支机构的
某项权限。
第二十六条 凡授权人、转授权人、再转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被转授权人或被再转授权人有故意越权行为的,应在所辖行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同时应责成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将每次转授权、再转授权的情况向上级行作出书面报告,并将《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副本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法人授权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1997年2月1日起实施。



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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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2〕69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程静

  联系电话:010-66286028

  传 真:010-66288122

  电子邮箱:fanqizha@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库储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环评、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招标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政府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借款两类。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并根据前期工作经费的收回和使用情况,每年度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资金作补充,保持一定的规模。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建立专账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库储备、基础规划等;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勘察测量、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评估费等费用;
(三)前期工作的招投(邀)标费;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八条 市发改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的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市发改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责任书(协议),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承办单位无能力完成的前期工作,对于符合招投标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标的形式进行,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应严格按照前期费用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书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在市发改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前期计划的基础上,向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或前期工作经费借款指标,并根据项目承办单位与市发改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协议)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的拨(借)款的依据。
(二)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市发改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附评审要求的相关资料,报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的结果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做为投(邀)标标底和签署合同的依据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控制预算。
(三)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前期工作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前期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根据责任书(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进度预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启动时可预拨一部分启动经费,但首次预拨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年度计划数的50%。前期工作完成后,前期工作费用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资金拨付不得超过评审预算的80%。剩余资金在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一次拨付,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继续用于安排其它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如前期工作经费超支,经审计结果确认为合理超支的,报市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采取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的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的核算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为拨款方式的,对已建设完毕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计价。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通过评审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改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销;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扣还,其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工程成本计价;属于由其他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及其成果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继续安排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大型项目建设期超过五年,省重点项目超过三年,其余项目超过二年,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其发生的费用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主管部门,由发改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部门做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费用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计取依据的费用,可参照同类项目工程建设的标准执行。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对评审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评审结论,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对前期工作经费不按下达计划使用或挪做他用的,市财政局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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