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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4:49:53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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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1期公报)


(1995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胡立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任命吕凤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宝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任命肖思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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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同意报告中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僮文方案可在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

我们遵照周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的指示,于10月12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就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出席会议的,除文改会委员外,有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三十余人。现在把讨论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
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
新创制的僮文以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语音为标准音,共用了三十二个字母,即a、b、■、c、d、■、■、e、f、g、h、i、k、l、m、n、■、o、θ、p、r、s、t、u、■、v、y、■、■、■、■、■。
(甲)■、■、■、■、■、■、等六个字母(注解:六个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是在拉丁字母基础上设计的。■、■、是在b、d的上面加一横,表示和b、d相当的浊音;■、θ、■、■是国际音标,前两个字母在苏联已有一些民族使用;w是倒的m,是u的延长;■是n的变体,汉语拼音方案已用为ng的简体。增加这些字母的理由是:
(1)■、■、■、θ、■都反映僮语的特点,代表汉语标准音里所没有的语音。汉语里虽然有所代表的音,但是只用在音节的末尾,而在僮语里也可以用在音节的开头,同时还有象■v这样双字母的结合,如果■的音用ng表示,则■v就要用ngv三个字母表示。
(2)僮文本可用b、d表浊音,用p、t表清音,但是如果这样,就要和汉语拼音方案的系统发生矛盾,汉语的“bu”(部)僮文就要写成“pu”(铺);汉语的“da■”(党),僮文就要写成“ta■”(躺)。这在教学和使用上会造成很大的不便,不如和汉语相同的音用相同的字母表达,僮语特有的浊音,另制■、■两个字母表达。
(乙)没用一般拉丁字母中的j、q、w、x、z而新制了■、■、■、■、■等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注解: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这样做的理由是:
(1)便于同系属语言各民族文字的字母取得一致,因为如果利用剩余字母,僮文的剩余字母未必就是其他民族文字的剩余字母;
(2)将来如果在较长期的实践中证明声调符号可以省略的时候,也便于省去;
(3)避免过多的辅音字母连在一起的拼写格式;
(4)现在僮语里没有和这五个剩余拉丁字母相当的音,为了避免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发生混淆,不用这五个字母表声调。如果将来僮语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和这些字母相当的语音,也便于采用。
总起来看,这个僮文方案(草案)在字母的用法上跟汉语拼音方案基本上一致,而且能表达僮语的语音特点。
现在这个方案已在本民族中试用,到目前为止,共训练了二千七百多名机关干部和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名农村基层推行人员;在四千多个僮族乡里开办了一万二千二百多个群众学习班,组织了三十五万多人参加学习。现在,经过学习脱离了文盲状态的已有十万多人,在推行过程中,这个方案受到僮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可以在僮族地区逐渐推行。这个方案,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以经过一个时期的实用以后再根据群众的经验和愿望考虑修正为宜。在推行过程中如需要个别的修改,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二、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
我们根据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少数民族创制或改革文字,应该多考虑和汉语拼音方案尽量靠拢,以便于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互相学习,并且同意以下五项原则:
甲、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
乙、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
丙、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时候,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教学使用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办法表示:
(1)用两个字母表达一个音;
(1)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
(3)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
丁、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
戊、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现公布《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自2011年1 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正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等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计划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辽阳县、灯塔市和弓长岭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能:

  (一)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三)制定年度水资源量的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以及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和普及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第六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和节水科研、开发、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及用水定额,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节水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对年度用水量实施总量控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称,限制落后、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发展。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开发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

  第十条 有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采取定额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节水主管部门对居民和单位用户用水实行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计划节水用水指标证制度。居民用户的水费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地下、河道、水库等直接取用水的用户,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智能取水计量设施,经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节水主管部门每季度核定一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每季度末的前10日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季度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月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求等,于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因施工、供热、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本行政区域内的节水主管部门核定。

  利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或者年实际取用地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取用地下水超过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核定。年实际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经节水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全年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由用户报核发其取水许可证的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应当报送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用水计划不合理的,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县(市)区节水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节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生产需要和供水能力,适时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节水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第十六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节水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十七条 凡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安装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竣工投入使用后的首次用水计划,在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行业用水定额和设计用水量等,核定用水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水计划。节水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并单独装表计量。

  第二十条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过计划或者定额不足5%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过计划或者定额5%以上不足1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过计划或者定额10%以上不足2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过计划或者定额20%以上不足30%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过计划或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对不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全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节水公共设施建设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节约用水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记录和统计用水台账,按照规定向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取用水。节约的水量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单位用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予增加用水计划。当年节余的水量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并纳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水单位每3年测试一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节约用水设施。对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用水等应当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宾馆、饭店、旅游和文化体育设施、洗浴和洗车业、水上娱乐和游泳场馆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消防、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等,应当完善公益供水和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防止和减少水的漏失,禁止将公益用水取作他用。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网漏失率控制目标并组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所有灌区应当逐步按照定额配置灌溉水量和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推广应用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涉农部门应当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作物,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禁止农业漫灌、串灌等粗放型用水。对农业节水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

  第二十九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用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节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节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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