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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5:43:46  浏览:8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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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本自治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但是,市、县人民政府设有独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
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不得摆设摊点或者从事店外经营。确需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摆设摊点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确定集贸市场、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除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三)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其有关附属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在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一)市区街道两侧;
(二)住宅小区;
(三)旅游景点、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飞机场、港口、车站、停车场、医院、集贸市场;
(四)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形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化粪池应当设置在粪车能通行的地方。公共厕所的粪便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雨水管、河道或者水沟内。有污水管的地区,应当排入污水管;没有污水管的地区,
应当建立化粪池等排放系统,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水沟内。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由公共厕所所有人、经营管理者进行建设、维修、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达到一、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公共厕所合格证书的公共厕所管理者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
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
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改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道路、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清扫保洁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四)飞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六)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环境卫生,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依照规定处理;
(八)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九)居民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运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除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外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支付服务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从事有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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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专利权人其实很可怜,为了将专利转化,不惜屡屡上当,花费不少的冤枉钱;自己组织生产又由于不懂经营、不懂市场,投资的钱多打了水漂。专利的转化率低是世界性难题,这是因为很多专利本来就不具有转化的可能。发明创造可以来自一拍脑子的灵感,但是要想将专利转化还有更多的事情需要周详的考虑,所以发明创造不仅仅只是个技术问题,在发明创造前发明人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应当先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具有实用性

尽管“永动机”被公认为是不可能的发明,但是至今仍然有不少人还在孜孜以求。发明人痴迷于技术的创新非常容易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发明人耗尽财力和半生精力仍就一事无成的比比皆是。这里要给发明人几个忠告:做不出产品的发明创造一般的单位和个人发明人不要去搞,这种前沿尖端技术尽管充满了诱惑,但是也是一个陷阱,仅凭一般的财力想完成发明以及转化是做不到的。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不要去搞,我看到一个报道某个农民自己制造了联合收割机,但是刚刚上路就散了架,农民自己制造飞机,制造潜水艇,这些高科技的、涉及多学科的、需要耗费巨大资金的机器设备,岂是农民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就可以创造出来的?他们耗费大量的钱财和精力制造出来的“飞机”和“潜艇”顶多给他们自己当个玩具而已,根本不具有任何的实用性,做出来的东西自然不可能转化成生产力。

2、是否有市场需求

任何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转化,其前提条件是该专利产品是否存在市场需求,当然很多伟大的发明一开始也并不为市场所接受,这些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有个按摩师发明一种按摩床,这种按摩床几乎函盖了所有按摩床的功能,当然这样的床价格也不菲,高达几万元,这种床制造出来后卖给谁?家庭显然不合适,按摩院根本用不上。再好的东西如果没有市场,都是没有价值的,所以发明创造之前应当考察市场的需求。

3、产品为谁设计

有市场需要,还要确定产品的消费者,也就是确定产品以后卖给那些人。有个发明人来咨询本人转化问题,他有好几个发明专利,其创意很新颖,非常好地解决了农产品就地加工以及保鲜问题,该发明受到了多家国外著名公司的关注,纷纷表示要进行合作。应该说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种产品的价格至少百万元以上,那么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价格这么高的产品卖给谁?加工厂不会买,因为加工厂本来就有加工设备,不会重复投资,也许有农民看到了商计,但是掏不出百万元以上的钱来买,产品有市场没有好的定位还是不行。经过分析这种产品最有购买愿望的是农民,如果鲜果销售不出去,或者价格不好,他们可以就地加工成为半成品。那么消费者群体就确定为农民,按照农民的购买力以及大致评估的赢利水平,最后确定该产品制造价格成本应当控制在10万元以内才有购买者,发明人马上将其发明根据消费者定位进行了改进。

4、是否使用方便

发明人往往陷入追求完美的误区,片面追求产品功能性。比如防盗门的锁越来越复杂,这样小偷就不能轻易打开,防盗功能确实非常的强,但是同时带来了另一个麻烦。笔者看过一个电视片,某公司的员工宿舍屡次被偷,为了防止小偷再次光临,员工们凑钱安装了防盗性非常好的防盗门。但正是这坚固的防盗门夺去了他们鲜活的生命,一次意外的失火,在慌乱中大家找不到钥匙,坚固的大门大家合力也砸不开。防盗门烦琐的开门程序麻烦小偷的同时也麻烦了自己,据统计有些防盗门的开门时间竟然要几分钟,那么在紧急情况下,防盗门也必将成为夺命门。有一种门锁出门时只要将把手往上一提就将门锁上了,而在屋里开门则更简单,将把手往下一按,门一推就开。与烦琐的锁相比哪种将更加受欢迎不言自明。所以在发明创造前应当充分考虑最终用户的使用习惯,将烦琐的使用程序尽量简化,让用户看起来简单,使用起来方便。

5、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

苏联人发明的武器,看起来比较粗笨,但是简单实用,造价低廉,在二战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些武器也迅速销往全球。创造发明主要体现在功能的创新上,而不是产品制作是否精美,为了让消费者接受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价格,如此就必须考虑材料使用符合经济原则。国外有人发明了一种鞋,非常的简单实用,而且价格特别的便宜,一面世立即受到消费者的追捧。产品使用材料的经济性,使得产品的制造成本低廉,当然产品的价格也比较低。可以实现同样的功能,当然是价格比较低的更加受到欢迎,也大大扩大了消费群体,这样的产品将更加具有竞争力,更加容易被市场接受。

我们的发明人如果在发明前认真思考以上几个问题,这样的发明创造何愁找不到市场,怎么不会受到投资人的青睐呢?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站:www.51662214.com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精神,全面完成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任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它农村公路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主体,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监督和指导工作。可根据实际制定项目管理配套措施。

第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由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

第八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利用旧路,多用荒地,少占耕地,尽量少拆迁或不拆迁民房,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技术标准应遵循满足当前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的原则。地形条件好的,应尽量选择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地形条件差的,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满足群众出行。

第十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应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和防排水工程设计,确保农村公路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年具体建设任务情况,在自治区资金补贴的基础上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出一部分用于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补贴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要发动全社会参与,积极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农户捐资建设。规范组织群众参与投工投劳,采取“一事一议”,不随意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第十四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中应优先安排当地农民工参加,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有关审计、财政、纪检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要严格执行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严禁无公路资质的单位进入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施工、设计。

第十七条 各县(区)根据规划目标、年度建设任务等实际,因地制宜,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危窑危房改造等项目,抓好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

第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到市交通局办理施工许可,依法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九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质量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工作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廉政督查。

凡在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工程验收与养护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交通局验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宁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严格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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