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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4:31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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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48号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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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艺考办[200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 号:0200003209008800535

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邮 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

传 真:(010)64813423

联 系 人:杨克非 刘建华

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编码规则
序号 机构名称 证书编号号段
1 中央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010000001—20030019999999
2 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20000001—20030029999999
3 北京舞蹈学院舞蹈考级中心 20030030000001—2003003999999
4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定级考试委员会 20030040000001—20030049999999
5 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050000001—20030059999999
6 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 20030060000001—20030069999999
7 中国歌剧舞剧院考级委员会 20030080000001—20030089999999
8 天津市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090000001—20030099999999
9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 20030100000001—20030109999999
10 天津音乐学院 20030110000001—20030119999999
11 天津华夏未来少儿艺术中心 20030120000001—20030129999999
12 辽宁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170000001—20030179999999
13 沈阳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180000001—20030189999999
14 江苏艺术剧院(演艺集团)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70000001—20030279999999
15 南京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280000001—20030289999999
16 江苏省戏剧学校、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290000001—20030299999999
17 江苏省文化馆社会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300000001—20030309999999
18 江苏省文联书画考级委员会 20030310000001—20030319999999
19 江苏省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320000001—20030329999999
20 浙江省艺术职业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30000001—20030339999999
21 浙江省音乐家协会 20030340000001—20030349999999
22 浙江歌舞剧院 20030350000001—20030359999999
23 浙江省舞蹈家协会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360000001—20030369999999
24 安徽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80000001—20030389999999
25 安徽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390000001—20030399999999
26 江西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50000001—20030459999999
27 山东省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460000001—20030469999999
28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 20030470000001—20030479999999
29 河南省艺术学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480000001—20030489999999
30 湖北省音乐家协会、武汉音乐学院音乐考级委员会 20030490000001—20030499999999
31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湖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00000001—20030509999999
32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考级中心 20030510000001—20030519999999
33 湖南省群众艺术馆艺术考级中心 20030520000001—20030529999999
34 湖南省舞协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530000001—20030539999999
35 广西艺术学院艺术考级委员会 20030570000001—20030579999999
36 四川省舞蹈学校舞蹈考级专委会 20030580000001—20030579999999
37 四川省文化馆美术(书法)考级专委会 20030590000001—20030599999999
38 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音乐考级专委会 20030600000001—20030609999999
39 云南艺术学院 20030610000001—20030619999999
40 云南大学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0030620000001—20030629999999
41 陕西省儿童文化艺术学会少年儿童舞蹈考级委员会 20030630000001—20030639999999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20030670000001—20030679999999
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 20030680000001—20030689999999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舞蹈家协会 20030690000001—20030699999999
45 新疆美术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办公室 20030700000001—20030709999999
46 新疆画院社会艺术考级中心 20030710000001—20030719999999

编码说明:证书编号共14位,1-4位为年度号,5-7位为考级机构代码,8-14位为各考级机构证书序列号。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林地熟化土壤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熟化土壤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熟化土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熟化土壤(以下简称熟化土壤),是指于造林前在林地内种植一定时间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改善土壤结构,形成适宜新植林木生长发育条件的整地活动。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熟化土壤管理工作。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熟化验室土壤管理工作。
第五条 熟化土壤方案,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 坡度15度以下的下列林地,可进行熟化土壤:
(一)宜林荒山荒地;
(二)郁闭度在0.2以下(不含0.2)的疏林地;
(三)无经营价值的灌木林地。
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禁止进行熟化土壤。
第七条 熟化土壤的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宜林荒山荒地期限为5年;
(二)疏林地、灌木林地期限为3年。
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熟化土壤,应当提报调查设计书,经区、县(市)林业各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熟化土壤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采伐的林木蓄积和木材分别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条 熟化土壤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防止林地滑坡、塌陷等措施,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林木。
第十一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第一个造林季节,组织完成熟化土壤林地的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的林地造林和进行幼林扶育的,应当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造林地内,充许间作农作物或者其他经济作物。间作中应当留出幼树正常生长所需的地面和空间,不得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的作物。
第十四条 在熟化土壤期限内的林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其经济作物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熟化土壤管理专项档案。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熟化土壤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熟化土壤,经神查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熟化土壤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熟化土壤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上15元以下罚款;
(二)在坡度15度以上(含15度)的林地进行熟化土壤的,责令限期造林,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地滑坡、塌陷或者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林木的,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四)在熟化土壤期满后未及时完成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组织造林,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五)在熟化土壤期满后的林地内间作高棵、藤蔓和其他有碍幼树生长作物的,责令限期铲除,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铲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木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直、省属国有林场、农场,铁路、公路、防汛护堤、水库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已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的林地和市、县(市)园林绿化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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