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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9:31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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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1994-02-0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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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市吸收外资方面的优势,加速经济向外向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吸收处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吸收外商(华侨、港澳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管理工作依照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的原则进行,以利于继续对外开放,吸收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所有吸收外资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互相
协调、简化手续,做好综合平衡工作;避免重复设点,兴办不适当的项目和突破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为使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举办,一般应该经过如下程序:(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负责编制);(二)列入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市外经贸委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三)批准项目建议书(市
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为主审批);(四)与外商初步洽谈(市外经贸委组织或各单位组织),酌情签订意向书;(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审批项目由市计委为主审批);(六)根据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外商进一步洽谈,并拟就合同(协议)、章程(市外经贸委组织,或
各单位主办,主外经贸委参与);(七)批准合同(协议)、章程(市审批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八)列入年度计划(市计委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凡需送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局统一上报市负责审批的部门。项目建议书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报市计委,抄报市外经贸委和主管委;合同(协议)、章程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主管委。
三、计划的编制。吸收外商投资计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好计划的制订工作。
(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行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制订我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确定我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模、重点和实现规划需采取的步骤、政策和
措施。
(二)对外开展工作计划。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根据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从民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中;从经市政府主管委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从市计委和市外经贸委都同意的对外洽谈备选项目中,提出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又叫对外开展工作项目清单)。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属各区、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开展工作项目,也由市外经贸委的名义对外公布。
(三)年度实施计划。市外经贸委根据我市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提出年度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初步计划,送市计委。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给广州市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
目,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后,有关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计划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国内配套资金(人民币贷款和外汇配套)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同时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各专项计划。这项计划的草案需要在当年市计
划会议前确定,经市计划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批,按投资额和能否自行平衡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额虽然在1000万美元以下,但其建设和生产条件(包括信贷资金)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要国家返销或“以产顶进”、外汇要国家偿还的项目(以下简称能否“自行平衡”项目);
3、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和归口审批进口的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市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总投资额虽在200万美元以下,但区、县、局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3、上报国家审批之外的所有要国内配套资金的基建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并外经贸委、市计委联合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联合批文同时抄送主管委、办。
投产后外汇能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包括配套人民币)由外商支付,我方只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价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属区、县、局审批的项目。不属国家和市控制吸收外资发展的、进出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能够自行综合平衡(包括自行解决国内配套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料、市场、运输、能源供应的,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番禺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均由区、县、局自行审批,并抄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和主管委备案。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现行市的规定办理。但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求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的意见,以避免重复布点等问题。
(五)个别临时增加的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也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属市审批的项目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审查同意后,可先与外商谈判,酌情签订意向书。与此同时,主办单位应尽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和有关委、办审查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各审批环节,均以一个委为主,会同有关委、办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外经贸委报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进口原材料、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审批。吸收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少量自用的运输工具(控制现设备投资额的10%之内)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需使用地方留成外汇部分),应将项目有关批文、合同或进口清单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范围发给许可证
或向上级部门申领许可证。
(七)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合同(协议)章程[开发区按现行办法办理,市属区、县、局可审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下项目(番禺县为4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协议)、章程,但须送市外经贸委盖章确认,采购设备器材及对外履约方面的业务,由市外经贸
委负责。这些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主管委归口负责。
五、实行综合咨询制度。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主办单位应组织金融、外汇管理、标准计量、环境保护、专利、科技情报、法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咨询。需要银行贷款的须有相应银行签署意见;牵涉外汇平衡的须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签署意见。未经综合咨询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送市外经贸委审批的合同(协议)章程,必须经具有合法地位的咨询机构综合咨询,市外经贸委才审批。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证书的发放。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委发放。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向经贸部申请发放。
七、健全统计制度。凡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84)外经贸字第611号“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编制吸收外资统计报表,由各级外经部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定期通报吸收外资情况。
八、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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