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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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4〕2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1月18日起上调美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件),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自2004年11月18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公布美元、欧元、日元、港币2年期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改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项目:美元 欧元 日元 港币
活期0.0750 0.1000 0.0001 0.0625
七天通知0.2500 0.3750 0.0005 0.1875
一个月0.3750 0.7500 0.0100 0.3750
三个月0.6250 1.0000 0.0100 0.5000
六个月0.7500 1.1250 0.0100 0.6250
一年0.8750 1.2500 0.0100 0.8125
注:本表从2004年11月1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附件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 现行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活期存款0.72 0.72
二、定期存款
(一)整存整取
三个月1.71 1.71
半年1.89 2.07
一年1.98 2.25
二年2.25 2.70
三年2.52 3.24
五年2.79 3.60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1.71 1.71
三年1.89 2.07
五年1.98 2.25
(三)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三、协定存款1.44 1.44
四、通知存款
一天1.08 1.08
七天1.62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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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6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四)负责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备案,包括:(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二)淘汰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需要淘汰,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规定的处置权限,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资产。(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七)经批准,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四)更新置换的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七)其他。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一)调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二)借用。经批准,省级临时机构和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省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一)根据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省财政厅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素质的关键措施,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一代新人的必要措施。
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对科普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位变革力量。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的日新月异,促使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人们生活方式不断发生重大变革。科技竞争、特别是人才竞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看成是2
1世纪竞争成功的关键。为适应世界潮流,迎接下一世纪的挑战,普及科学文化教育,将人们导入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是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环节。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国的重要任务,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2.建国45年来,在广大科技、教育、文化工作者,特别是科普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我国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科普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科普组织网络日益健全。全国许多省(市)每年都举办一些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国家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计划及有
关活动也在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普及科技知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农村技术普及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由于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一个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科普事业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工作面临重重困难,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迷信、愚昧活动却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
令人触目惊心。这些与现代文明相悖的现象,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3.科学技术的普及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工作。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更不是社会主义。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就是从根本上动摇和拆除封建迷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提高全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精神生活的水准,使科普工作真正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实现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途径,成为实现决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
成为培养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奠定坚实基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
4.要把提高全民科技素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科普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提高和统一全党、全社会对科普工作认识的基础上,改善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和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普队伍和设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成效地组织开展科普工作;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的政策法律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
道地开展科普工作,传播科技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使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5.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科普工作的领导。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和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宏大社会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工作提到议事日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全国的科
普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负责,制定计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中国科协以及其他各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都要继续发挥主动性,大力开展
日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组织制订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国家“九五”计划,并逐级纳入各部门和地方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总体目标和要求确定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以利监督执行。要特别注意科普工作同其他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衔接,更好地发挥这些计划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6.科普活动涉及全社会,有必要对政府、团体、公众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行为、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国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普及科学技术”的总要求,制定专项法规或实施细则,加快科普工作立法的步伐,使科普工
作尽快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各地可以通过开展“科技(科普)周”等形式,规范本地区的科普活动,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和社会化。
7.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当前科普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科普工作的内容上讲,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在继续做好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普及宣传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科学思想的教育和科学方法的传播,培养公众用科学的思想观察问题,用科学的方法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科普工作的对象上讲,要把重点继续放在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身上。要努力发挥教育在科普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结合中小学教育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为青少年提供科普活动阵地,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科学观、人生
观和世界观。要继续面向亿万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传播和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科普工作。要增强领导干部的科技意识和对科学技术的理解能力,帮助他们不断扩大知识面,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
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
要始终高举科学旗帜,引导教育人民,净化社会环境,用科学战胜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8.以改革促发展,努力开创科普工作的新局面。作为整个科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工作也要深入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结合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流动的新机制,适应科普工作社会化、现代化的要求。“稳住一头”指
的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定和建设一支精干的专业科普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创造环境和气氛,使专业科普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承认;同时要在工作、生活、进修、奖励、职称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以稳定队伍,繁荣创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科普工作者,国家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放开一片”主要是放开放活一大批基层科普组织和机构,引导它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特别是对于从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要鼓励他们按照“自愿组合,自筹
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走自我发展的道路。要把科普组织体系的建设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服务组织的发展。
9.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国家将逐步增加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并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对科普工作的经费投入。
要进一步改革资金使用方式,统一思想,加强集成,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都要对科普设施建设予以优先重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将其纳入有关规划和计划。各地应把科普设施、特别是场馆建设纳入各地的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建
设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当前,主要是把现有场馆设施改造和利用好,充分发挥其效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应该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对现有的科普设施进行改造,使之逐步完善。
10.国家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并将制定有关公益事业的法规和政策。在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公益事业产权,使公益事业法人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捐助科普事业,兴办为社会服务的科普公益设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广泛吸收海外资金支持和兴
办这类公益性机构。
11.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要从提高全民素质和培育下一代的高度认识科普宣传的重要性,重视传媒的科学教育功能,把科普宣传作为整个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中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和数量,通过
政策发动、舆论引导,造成声势,逐步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要鼓励和提倡新闻工作者学习科技知识,加强对科普宣传的鼓励和支持。对科普报刊图书,科普影视声像作品的创作与发行,应给予扶植,充分发挥这些现代化传播手段的作用。各类公益广告要
增加科普宣传的含量,宣传科学、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创造有利于科普工作的全方位的舆论环境。
各级文化、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中科技内容的管理,创造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要明令禁止有关涉及封建迷信或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精神的猎奇报道以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宣传。对某些不易划清界限或暂时不能定论的内容或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
对确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应予以相应处罚;对个别触犯刑律的,要予以制裁。
12.要充分认识破除反科学、伪科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始终不懈地坚持下去。对利用封建迷信搞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反动会道门组织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加强对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学习,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反科学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不准参与、鼓励各种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禁止党政干部参神拜庙、求卦占卜、大办丧事,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起模范带头作用。
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和整顿现有的神怪洞府,取缔求神问卜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人文景观、旅游设施建设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功能。
13.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科普工作,使之逐步走上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的轨道。在继续发挥各级科普专业队伍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教育、宣传、文化、旅游、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要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渠道和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各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要积极投身于科普事业,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放实验室、参观等多种方式进行科普宣传,积极发挥宣传、教育职能。要鼓励从事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院士
、老科学家走向社会,到青少年中去,带头宣讲科技知识。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关系到我国21世纪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的工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和改善科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督促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研究制定贯彻本文件的具体实施
办法,并尽快落实。
19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