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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格式和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3:04:34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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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格式和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格式和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指导中药、天然药物研究工作,保证研发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目 录

  一、概述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
  1.申请临床试验
  1.1品种概况
  1.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3综合分析与评价
  2.申请生产
  2.1品种概况
  2.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3综合分析与评价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的申请
  1.品种概况
  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3.综合分析与评价
  三、参考文献
  四、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一、概述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简称指导原则),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而制订。
  本指导原则针对中药、天然药物研发立题目的与依据、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综合分析与评价等方面,对申报资料格式与内容进行规范并做出一般性的要求。该资料是对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综述资料的进一步总结和提炼,强调对各项研究结果及其相互联系的综合分析与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在“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这一药物研究和技术评价共同遵守的原则指导下,对申报品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以期得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不同注册分类的药品资料的撰写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并结合品种的特点,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或取舍。
  本指导原则分为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成药和天然药物制剂的申请两部分。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部分又分为申请临床和申请生产两部分。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
  1.申请临床试验
  1.1.品种概况
  简述基本情况,包括:
  药品名称和注册分类。如有附加申请,需进行说明。
  处方(组成、剂量)、剂型、辅料组成、制成总量及规格。处方中是否含有毒性药材及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毒性药材的主要毒性及日用量是否符合法定用量要求。以新的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制成的制剂,应说明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及其临床拟用剂量确定的依据。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出处。是否有贵细药材、濒危药材,是否对原料来源进行过调研。
处方来源,申报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及折合原料药量〔临床拟用量,按60kg体重计算的g(mg)/kg或g(mg)原药材/kg〕、用药特点,拟定疗程。
  如为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的品种,则需简要说明拟改剂型、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依据,说明原标准出处,比较现标准与原标准的功能主治、日用原料药量是否一致。
  是否有临床应用史,有无不良反应报道,相关的研究进展情况。
  简述研发背景和研发过程,包括知识产权方面内容。
  申报单位、全部试验单位(分别描述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单位)。

1.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2.1 药学
  简述制法及工艺参数、中试研究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若为改剂型的品种,说明现工艺和原工艺的异同及参数的变化情况。
  简述质量标准中列入的鉴别和检查项目、方法和结果。阐述对毒性成分等的控制方法。说明含量测定指标、方法及含量限度。
  简述稳定性考察方法及结果,说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1.2.2 药理毒理
  简述药效学试验结果,重点说明支持功能主治(适应症)的试验结果。
  简述一般药理学的试验结果。
  简述急性毒性试验的主要结果,重点描述毒性反应,提供半数致死量(LD50)、最大耐受量(MTD)或最大给药量。
  简述长期毒性试验的主要结果,包括受试动物,剂量组别,给药途径,给药周期,安全剂量、中毒剂量、毒性作用靶器官以及毒性反应可逆程度等。
  简述致突变、生殖毒性、致癌试验结果。
  简述过敏性、溶血性、刺激性及依赖性试验结果。
  简述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的特征,提供主要的药代动力学参数。

  1.2.3 临床
  简述处方来源、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说明处方合理性的依据。如按中医理论组方,应简述处方中君、臣、佐、使及各自功用,如有相关的临床应用经验,还应简述原临床适应病症、用法、用量、疗程、疗效及特点和安全性情况。
  简述拟选择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疗等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申请注册药物的特点和拟临床定位。
  简述临床试验计划。若有不同期或阶段的临床试验,需要考虑不同试验的联系和区别,可围绕拟选适应病症,结合受试药物的特点,分析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如申请减或免临床研究,需说明理由。

  1.3.综合分析与评价
  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立题依据,对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在完整地了解药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整体把握申报品种对拟选适应病症的有效性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综合分析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权衡临床研究的风险/受益情况,为是否或如何进行临床研究提供支持和依据。

  1.3.1 质量可控性
  根据处方组成、既往的临床应用经验和/或处方各组成药物临床应用背景以及现代研究进展,结合所拟定的适应病症,评价剂型选择、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的合理性,分析工艺研究、质量标准研究与药品安全、有效的相关性,综合评价质量可控性。

  1.3.2 安全性
  根据中医理论、既往的临床应用经验、处方中各组成药物临床应用背景、现代研究进展以及拟选适应病症,结合药效学、毒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等试验结果,对其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根据药效学、毒理学及药代动力学等试验结果,明确安全剂量、中毒剂量、毒性靶器官及毒性反应可逆程度,分析药效学有效剂量与毒理学安全剂量的关系,以及与临床拟用剂量的倍数关系,判断安全范围,提示临床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应关注的监测指标(包括安全性指标和药代动力学参数),综合评价安全性。
  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或毒性成分时,应结合工艺、质量标准研究情况,分析药学研究与毒理学研究的相关性,综合评价安全性。
  当毒理学研究出现了与处方组成药物特点不相符合、难以解释的毒性反应时,应结合药学研究等情况和文献资料,分析其毒性产生的可能原因,综合评价安全性。

 1.3.3 有效性
  从中医理论、既往的临床应用经验、处方各组成药物临床应用背景、现代研究进展,药效学试验结果与临床拟选择适应病症的关系等方面,对申报品种的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根据药效学试验结果说明有效剂量和/或起效剂量,为拟定临床试验剂量提供参考。如有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应结合药效学试验结果,为拟定临床试验剂量与用药间隔提供参考。
  综合评估申报品种对拟选适用人群的可能受益情况,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以及预防措施。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做出其能否进行临床试验的评价。

  2.申请生产
  2.1.品种概况
  简要介绍申报品种的基本情况,包括:
  药品名称和注册分类。如有附加申请,需进行说明。
  处方(组成、剂量)、剂型、辅料组成、制成总量及规格。明确处方中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及毒性药材。毒性药材的主要毒性及日用量是否符合法定用量要求。原药材、辅料的质量标准出处。
  处方来源,功能主治(适应症)。处方中君、臣、佐、使及各自功用(如非按照中医理论组方,可略)。用法用量、用药特点。
  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疗等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简述与国内外已上市同类品种的比较,申请注册药物的特点和临床定位。
  如为改变给药途径、改变剂型的品种,则需简要说明所改剂型、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依据,说明原标准出处,比较现标准与原标准的功能主治、日用原料药量是否一致。
  是否有临床应用史,有无不良反应报道。
  临床批件情况(获批件号和批准时间,批件中“审批结论”具体内容及完成情况)。
  临床试验时间、临床试验病症、病例数。
  临床试验负责单位,临床试验参加单位数目。

  2.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2.1 药学
  简述临床研究期间补充完善的药学研究结果。
  明确临床研究前、后制备工艺的一致性。对于改剂型品种,说明现工艺和原工艺的异同。
  简述质量标准内容及拟定的含量限度。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提供了法定部门的标定结果。
  简述稳定性研究方法及结果。拟定的有效期。

  2.2.2 药理毒理
  简述临床研究期间补充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结果。
根据药效学、毒理学和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简述其药理毒理作用和药代动力学过程。
  简述安全性试验得出的对临床试验安全性观察具有参考价值的结论。

  2.2.3 临床
  简述试验主要目的,随机、对照、盲法的设计与实施,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关键内容,观察指标,疗效标准和评价方法;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评价。影响疗效评价主要因素的组间均衡性分析。
  简述临床试验有效性结果。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受试人群特征,包括人口统计学特征,疾病分级、其他潜在的重要变异,排除人群,特殊人群,讨论受试人群和上市后可能用药人群的区别;病例入选情况,研究观察周期,研究终点的选择是否合理;研究结果的临床价值/意义。
  描述临床试验安全性结果。特别注意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及不能肯定与试验药物无关的不良事件及其程度和转归。
  简述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若有不同期或阶段的临床试验,需要考虑不同试验的联系和区别,可围绕适应症结合受试药物的特点,分析试验设计的合理性与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2.3.综合分析与评价
  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思路、方法、体会更多的体现在综合评价中,以突出申报品种的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立题依据,对其的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在完整地了解药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整体把握对所选适应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综合分析药品研发过程中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在临床试验的合法性、设计的合理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所选适用人群的受益情况及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作出综合评估。

  2.3.1 质量可控性
  从质量可控的角度出发,分析质量标准的质控指标及限度与原料药、工艺及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评价质量标准与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联系。若毒理或临床研究中出现明显的毒性或不良反应,应进一步分析原因,说明相应的解决方法。

  2.3.2 安全性
  以临床试验结果为依据,结合受试人群特征及药理毒理试验结果,综合评价申报品种的安全性,归纳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禁忌、特殊人群以及药物相互作用。分析可能的高风险人群。分析安全性问题对申报品种临床广泛应用的可能影响。
  说明非预期的安全性问题并予以分析,同时还应说明是否对临床试验中出现的非预期不良反应进行了进一步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当临床研究出现不良反应或者出现无法确定与申报品种因果关系的不良事件时,要回溯药理毒理试验结果,并结合中医理论、既往的临床应用经验、处方组成药物临床应用背景、现代研究进展,对其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为临床安全用药提供参考。

  2.3.3 有效性
  以临床试验结果为依据,针对临床试验所选受试人群的特点,分析申报品种的疗效及特点。明确功能主治(适应症)。
  评价整个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综合评估对所选适用人群的受益情况,评估广泛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以及预防措施。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的申请
  1.品种概况
  简要介绍申报品种的基本情况,包括:
  药品名称、国家标准的出处,申报品种的处方(组成、剂量)、剂型、辅料、制成总量及规格。处方中是否含有毒性药材及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毒性药材的主要毒性及日用量是否符合法定用量要求。说明处方、日用原料药量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一致性。是否附加申请非处方药。
  申报单位。

  2.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1.药学
  说明生产工艺与原工艺的一致性。简述中试研究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
  说明原料、辅料法定标准出处。
  简述质量标准中列入的鉴别和检查项目、方法和结果,说明含量测定指标、方法及含量限度。对新增或修订的内容应予说明。
  简述稳定性考察方法及结果,说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及拟定的有效期。

  2.2.药理毒理
  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研究结果。

  2.3.临床
  质量标准及说明书中处方、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是否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一致,如有修改之处,需说明理由。简述原药品不良反应报道。【成份】或【主要成份】中药味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顺序排列。如附加申请非处方药,提供的说明书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和内容修订。
  如需要进行临床研究,参考新药的格式和要求。

  3.综合分析与评价
  围绕药学、药理毒理以及临床等方面研究结果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行比较、分析,评价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日用原料药量、工艺等方面的一致性,如有修改,应说明理由。同时,说明质量标准的完善情况。

  三、参考文献
  1.ICHharmonisedtripartiteguideline.OrganizationoftheCommonTechnicalDocumentforthereg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M4.

  四、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目 录

  一、概述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
  1.申请临床试验
  1.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2分析与评价
  2.申请生产
  2.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2分析与评价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的申请
  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分析与评价
  三、参考文献
  四、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一、概述
  中药、天然药物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撰写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而制订。
  本指导原则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对药学研究综述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对药学研究结果及药学与药理毒理、临床等相关研究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分析与评价,关注药品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从而提高药品研究开发的水平。
  药学研究内容包括原料药〔包括药材(含饮片)、提取物(含有效部位、有效成分)、化学药等〕的鉴定与前处理、剂型选择、制备工艺研究、中试研究、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的制订、稳定性研究(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选择)等。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则是申请人对所进行的药学研究结果的总结、分析与评价。
  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新药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的申请;新药申请又包括申请临床研究和申请生产。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
  1.申请临床试验
  1.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1.1 剂型选择及规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试验研究结果和/或文献,简述剂型选择及规格确定的依据。

  1.1.2 制备工艺的研究
  简述制剂处方和制法。若为改变剂型品种,还需简述现工艺和原工艺的异同及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
  简述制备工艺参数及确定依据,如: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成型工艺的试验方法、考察指标、辅料种类和用量等。
  简述中试研究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包括批次、投料量、辅料量、中间体得量(率)、成品量(率)。说明成品中含量测定成分的实际转移率。
评价工艺的合理性,分析工艺的可行性。

1.1.3 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标准:
  说明原料药、辅料法定标准出处。简述原料药新建立的质量控制方法及含量限度。无法定标准的原料药或辅料,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及申报,简述结果。
说明是否建立了中间体的相关质量控制方法,简述检测结果。
  成品质量标准:
  鉴别:简述质量标准中列入的鉴别项目、方法及结果,包括所采用的鉴别方法、鉴别药味、对照药材和/或对照品、阴性对照结果、方法是否具有专属性。对未列入质量标准的药味说明不列入质量标准(草案)正文的原因。说明对照品和/或对照药材的来源。
  检查:说明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及结果。并简述与安全性有关的指标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方法和限度,如: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有机溶剂残留量、农药残留量、黄曲霉毒素、大孔树脂残留物等。
  浸出物测定:说明是否建立了浸出物测定方法,简述检测结果。
  含量测定:说明含测指标的确定依据、方法学研究结果、样品测定的批次、含量限度制定的依据、对照品的来源及纯度等。
  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简述研究结果。
  简述样品的自检结果。
  评价所制订质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1.1.4 稳定性研究
  简述稳定性考察结果,包括考察样品的批次、时间、方法、考察指标与结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需要进行影响因素考察的,还需简述影响因素的考察结果。评价样品的稳定性。

  1.2.分析与评价
对剂型选择、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联系。结合临床应用背景、药理毒理研究结果及相关文献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初步判断稳定性。

  2.申请生产
  2.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2.1.1 临床批件情况
简述临床批件内容,包括:批件号、批准时间、要求完成的内容等。简述针对批件要求所进行的研究结果。

  2.1.2 生产工艺
  明确临床研究前、后制备工艺的一致性。
  若确需改变,说明改变的时间、内容及合理性,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了申报。
简述中试样品的批次、规模、质量检查结果等,说明工艺是否稳定、合理、可行。

  2.1.3 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简述质量标准较临床前是否有完善和/或提高,并说明其内容及依据。
  简述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说明含量测定的批次、拟定的含量限度及确定依据。说明对照品的来源及纯度等。
  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提供了法定部门的标定结果。

  2.1.4 稳定性研究
  简述稳定性研究结果,包括考察样品的批次、时间、方法、考察指标与结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评价样品的稳定性,拟定有效期及贮藏条件。

  2.1.5 说明书、包装、标签
  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说明是否提供了其注册证和质量标准。简述说明书、包装、标签中【成分】、【性状】、【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等内容。

  2.2.分析与评价
  对制备工艺、质量控制、稳定性研究的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联系。结合临床研究结果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可行性、质量可控性和药品稳定性。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的申请
  1.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1 生产工艺
  简述生产工艺与原工艺的一致性。说明其工艺参数及确定依据。
  简述中试生产样品的批次、规模、中间体得量(率)、成品量(率)等。

  1.2.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参照新药申请要求。
  简述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说明质量标准较原标准是否有完善和/或提高,对新增或修订的内容予以说明。

  1.3.稳定性研究
  简述稳定性研究结果,包括考察样品的批次、时间、方法、考察指标与结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评价药品的稳定性,拟定有效期及贮藏条件。

  1.4.说明书、包装、标签
  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说明是否提供了其注册证和质量标准。简述说明书、包装、标签中【成分】、【性状】、【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等内容。

  2.分析与评价
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比较,说明日用原料药量、工艺的一致性,说明质量标准的完善情况。评价质量可控性和药品稳定性。

  三、参考文献
  1.药品审评中心.2004年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和修订工作方案
  2.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

  四、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课题研究组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目 录

  一、概述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研发背景
  2.主要药效学试验
  3.一般药理学试验
  4.急性毒性试验
  5.长期毒性试验
  6.过敏性、溶血性、局部刺激性和依赖性试验
  7.致突变试验
  8.生殖毒性试验
  9.致癌试验
  10.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
  (二)分析与评价
  1.有效性分析及评价
  2.安全性分析及评价
  3.药代动力学特征分析及评价
  4.药理毒理综合分析及评价
  5.药理毒理与其它专业间的相关性分析
  三、参考文献
  四、著者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一、概述
  《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简称指导原则),是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国中药、天然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中药、天然药物药理毒理综述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引导和提高药品注册申请人对新药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自我评价意识。
  本指导原则根据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不同类别及药理毒理申报资料的要求,对申报临床的药理毒理综述资料统一进行规范。撰写时可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申报项目的不同要求撰写相应的内容。
  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结果的综述以及分析与评价两大部分。

  二、撰写格式和内容
  (一)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建议按以下内容进行全面、简要的描述,建议对药效学和毒理学研究结果以列表的形式进行归纳总结,不宜对试验结果进行简单罗列,不必列出具体试验数据等。

1.研发背景
  简要说明文献情况。如果有临床应用史,需描述有无不良反应报道及相关的研究进展情况。
  简要说明前期是否进行过基础研究或筛选研究(主要指药效学筛选研究,如配伍或配比筛选等)。若有相关研究,简述主要研究结果。
  简要说明是否有相关研究成果(奖项、论文、专利等)。

  2.主要药效学试验
  2.1.试验方法和结果总结
  简要说明所选择的实验模型及其用于评价受试物功能主治的依据,重点描述主要药效学试验结果。可按照先主要、后次要,先体内、后体外的顺序描述,主要包括:动物、剂量组别(给药途径、剂量、频次、时间,与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等)、对照组设立及主要试验结果等。建议将试验结果以列表方式表示(参见表1),也可自行设计表格。

              表1 主要药效学试验总结
────────────────────────────────────────────
试验项目 模型/方法 途径    给药情况    起效剂量 与临床拟    主要试验结果
             剂量/浓度 频次/时间      用量的关系 (有明确作用的结果)
────────────────────────────────────────────
  1
  2
  3
......
────────────────────────────────────────────
  2.2 作用机制的研究
  若对受试物进行了有关作用机制的研究,简述其主要研究结果。
  若有相应的国内、外文献报道,简要描述主要文献结果。

  3.一般药理学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给药途径、剂量、频次、时间,相当于药效学剂量或临床拟用量的关系)及主要试验结果等。建议将试验结果以列表方式表示(参见表2),也可自行设计表格。

                 表2 一般药理学试验总结
────────────────────────────────────────────
试验项目 动物    给药情况     与药效学起效剂量/       主要试验结果
     选择 途径 剂量 频次/时间  临床拟用量的关系
────────────────────────────────────────────
精神神经系统:
 一般行为
 自主活动
 机能协调
 催眠协同
  其它
────────────────────────────────────────────
心血管系统
 呼吸系统
  其它
────────────────────────────────────────────

  4.急性毒性试验
  简要描述不同种属动物及不同给药途径的急性毒性试验,包括动物、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与临床拟用剂量的倍数关系)。对试验结果的描述应包括: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类型及程度,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及恢复时间,出现毒性的最低剂量及剂量-毒性关系);死亡情况(濒死动物症状,死亡时间,解剖及病理检查);观察期结束时的肉眼或病理(肉眼观察有变化时)检查情况;半数致死量(LD50)或最大耐受量(MTD)等。尽量描述性别差异及毒性靶器官,并分析可能的致死原因。

  5.长期毒性试验
  简要描述不同种属动物(如啮齿类及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包括动物种属、给药途径、剂量组别(与药效学剂量及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给药周期及恢复期长短、主要观察指标及主要试验结果,如一般表现,体重,进食量,心电图,血液学,尿常规,血生化,骨髓象,脏器重量或系数,组织病理学检查;动物死亡情况,包括濒死症状、死亡动物检测结果;及其他检查结果等。
明确无毒剂量、中毒剂量及毒性靶器官,剂量-毒性及时间-毒性关系。
如果进行了毒代动力学研究,则应描述相应的试验方法和结果。

  6.过敏性、溶血性、局部刺激性和依赖性试验
  6.1.过敏性试验(全身主动/被动皮肤过敏试验)
简要描述试验方法,包括动物、剂量组别及对照组(包括阴性及阳性对照)、致敏方式(途径、剂量/浓度、频次、抗血清制备等)、激发方式(途径、剂量/浓度)。简要描述试验结果,包括全身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持续及恢复时间、死亡率等,以及被动皮肤过敏反应的抗体稀释度等。

6.2.溶血性试验
  简要描述体外和/或体内试验方法、受试物(是否为临床拟用制剂,批次)、对照组的设立、试验结果(如溶血发生的时间及试管号)。

  6.3.局部刺激性试验

  6.3.1 血管及肌肉刺激性试验
  简要描述试验动物、剂量组别、给药方式(途径、浓度、速度、频次)、观察时间及试验结果(如给药局部的肉眼观察、评分情况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等)。

  6.3.2 皮肤刺激性试验
  简要描述完整及破损皮肤的制备方法、剂量组别及对照组别、给药方式(部位、面积、固定方法、剂量或浓度、给药频次)及试验结果(肉眼观察、评分、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是否有全身毒性表现,毒性发生时间及消退时间等)。

  6.4.依赖性试验
  简要描述身体依赖性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包括自然戒断试验、替代试验、催促试验、诱导试验等。
简要描述精神依赖性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包括自身给药试验等。

  7.致突变试验
  7.1.微生物回复突变试验
  简要描述菌株、剂量组别(包括空白对照、溶媒对照、阳性对照、加S9或不加S9及受试物组)、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等。

  7.2.染色体畸变试验
  简要描述细胞、剂量组别(包括空白对照、溶媒对照、阳性对照、加S9或不加S9及受试物组)、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等。

  7.3.微核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包括空白对照、溶媒对照、阳性对照)、给药途径、试验方法(如骨髓采样等)及试验结果等。

  8.生殖毒性试验
  8.1.一般生殖毒性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与药效学剂量及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如雌雄交配前连续给药时间及交配后继续给药时间)、观察指标及试验结果等。

  8.2.致畸敏感期毒性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与药效学剂量及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给药途径及时期、观察指标及试验结果等。

  8.3.围产期毒性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与药效学剂量及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给药途径及时期、观察指标及试验结果等。

  9.致癌试验
  9.1.短期致癌试验
  简要描述不同的试验项目(如哺乳动物培养细胞恶性转化试验、小鼠肺肿瘤诱发短期试验)的细胞或动物、剂量组别、对照组(包括空白对照、溶媒对照、阳性对照)、给药方式(与细胞接触时间及培养时间,给药途径及时间)及试验结果等。

  9.2.长期致癌试验
  简要描述动物、剂量组别、对照组(包括溶媒或赋形剂对照,空白对照)、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及试验结果等。
  对上述毒理学研究结果,建议将试验结果以列表形式表示(参见表3),也可自行设计表格。

                  表3 毒理学研究总结
────────────────────────────────────────────
试验项目 动物    给药情况     与药效学起效剂量/       主要研究结果
     选择 剂量 途径 频次/时间  临床拟用量的关系
────────────────────────────────────────────
 急性毒性试验
 长期毒性试验
特殊安全性试验
  刺激性
  血管刺激性
  肌肉刺激性
  皮肤刺激性
  .......
   溶血性
   过敏性
  全身主动
  皮肤被动
 依赖性试验
────────────────────────────────────────────
  致突变试验
   回复突变
  染色体畸变
   微核试验
   致畸试验
  一般生殖毒
  致畸敏感期
   围产期
   致癌试验
   短期致癌
   长期致癌
────────────────────────────────────────────
注:根据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对表中内容进行填写,未进行的试验不必列出。

10.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
  简要描述在不同种属动物(如啮齿类及非啮齿类)所进行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包括动物、剂量组别、给药途径、动物受试状态(麻醉或清醒)、生物样本测定方法、方法学确证(特异性、灵敏度、精密度、准确度、稳定性等,标准曲线,方法学质控情况等)。简要描述受试物和/或活性代谢物的药代动力学主要结果:吸收(生物利用度)、分布(血浆蛋白结合率、主要分布的组织或脏器)、代谢(主要代谢产物,原形药排泄率<50%的受试物的代谢研究情况)、排泄(主要途径、排泄率、排泄量及各排泄途径的总排泄量)及是否为线性动力学过程,并提供以下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消除半衰期(T1/2)、表观分布容积(Vd)、血药峰浓度(Cmax)、血药达峰时间(Tmax)、血药浓度曲线下面积(AUC)、清除率(CL)等。
  简要描述缓、控释制剂中主要活性成分的药代动力学的缓、控释特性。
  对需要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复方制剂,应简要描述其药物代谢动力学的相互作用结果。

  (二)分析与评价
  1.有效性分析及评价
重点分析主要药效学试验的量效关系(如起效剂量、有效剂量范围等)及时效关系(如起效时间、药效持续时间或最佳作用时间等),并对药理作用特点及其与功能主治的相关性进行综合评价。

  2.安全性分析及评价
  结合一般药理学试验结果,重点分析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试验中的毒性剂量反应关系(中毒及/或致死剂量、安全剂量或安全范围)、时间反应关系(毒性反应出现时间、持续时间、恢复时间)、中毒靶器官及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或最大耐受量等。
  受试物在试验浓度和/或剂量下是否具有溶血性、过敏性、局部刺激性及依赖性。
分析致突变、生殖毒性及致癌试验中出现的阳性结果的剂量反应关系,明确其毒性作用特点。
  综合分析及评价各项安全性试验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种属和性别的差异性。如急性毒性试验之间、长期毒性试验之间、以及急性与长期毒性试验之间的毒性反应和靶器官的相关性;静脉注射的长期毒性试验与过敏性、溶血性及局部刺激性试验结果的相关性;体外试验与体内试验结果的相关性;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毒性反应的差异性等。

  3.药代动力学特征分析及评价
  重点分析受试物和/或活性代谢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如吸收速率和程度、药物分布的主要脏器、消除的主要途径、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程度等。评价受试物剂量与药代动力学参数的关系(是否为线性动力学过程)。
  分析与评价缓、控释制剂中主要活性成分的药代动力学的缓、控释特性,以及复方制剂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特性。

  4.药理毒理综合分析及评价
  分析主要药效学起效剂量与毒理学安全剂量的倍数关系,与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初步判断其安全范围。
  分析药效学、毒理学与药代动力学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如药效作用部位、毒性靶器官及受试物分布和/或消除途径之间的关系,吸收速率与起效时间的关系,作用维持时间与药物消除速率的关系。
  若试验结果之间、试验结果与文献报道之间相互矛盾,应分析其可能原因。

  5.药理毒理与其他专业间的相关性分析
  5.1.与药学研究的相关性分析
  综合分析有效性和安全性与处方、工艺及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当毒理学研究出现了与处方中药材特点不相符合、而又难以解释的毒性反应时,应结合制备工艺,分析其毒性产生的可能原因,并阐明工艺的合理性。
  总之,应结合药效学和毒理学研究结果,对所有可能影响有效性或引起安全性方面担忧的药学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和分析。

  5.2.与临床研究的相关性分析
  分析药效学试验结果与拟定的功能主治的关系,主要药效学有效剂量或起效剂量与拟定的临床试验剂量的关系。
  分析毒理学安全剂量与I期临床初始剂量的关系,提示供临床参考的毒性反应、毒性靶器官、中毒剂量和临床研究期间需监测的指标等。
  分析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对临床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参考意义。

  三、参考文献
  1.药品审评中心.2004年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和修订工作方案
  2.2003年度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相关的指导原则(包括一般药理、急性毒性、长期毒性、溶血性刺激性、免疫毒性、药代动力学等)
  3.中药、天然药物药理毒理专业审评意见撰写规范
  4.中药、天然药物药代动力学会议纪要
  5.新药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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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1999年6月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间距设立,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公共消火栓被损坏时,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和重要消防装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装备的配置和维护纳入财政预算。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维护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资助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第七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工程,在选址时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参加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已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建筑物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更换。
第十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以及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营业性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的四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举办。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销售、储存或者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或者准运证。
第十四条 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根据物品火灾危险程度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分类、分库、分垛储存,在醒目处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五条 重点防火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爆破、烧窑等明火作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按照规定配备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其他多家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成立防火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管理。所在单位或者铺面、摊位经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和机动车辆、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队组成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
(四)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
有关部门对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应当在国家公安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组成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属于《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和器材,由建立单位负责解决。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随意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各类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加强技术和战术训练,保持消防装备和器材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调遣,协助灭火和救助伤员。
扑救特大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及时调集有关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第二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和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和火灾损失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最高
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举办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有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消防法》规定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营业性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6月4日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使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规范化,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原则
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收境内外社会游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组建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结合实际,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公司组织规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公司的组建
三、公司是指其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股东所持有,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足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足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五、国营、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
各方集资新建公司,必须有3个以上发起人提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现有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改为公司,原企业即为发起人。
六、公司必须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商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设立。
七、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八、申请设立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
6、现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新组建公司的,应提交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
7、市体改委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九、试点企业应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由资产所有者和本企业职工及领导人为主组成,尽量吸收准备参股的个人和企业代表参加。
筹备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招股说明书。
十、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地;
2、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发起人名称、住所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5、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
6、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
7、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
8、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10、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1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12、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13、公司的公告方式;
14、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15、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
16、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试点办法相抵触。
十一、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及法人代表;
2、经营范围;
3、发起人或公司董事、经理的简历;
4、发行股份的目的和效益预测;
5、发行股份总额及种类、数量、每股票面额和售价;
6、发行方式;
7、股票发行对象;
8、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9、发行股票的附带条件;
10、公司沿革及未来发展情况;
11、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金额及方式;
12、股票认购者的权利和义务;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向市人民银行提出招股申请,经批准后,发起人方可开始招股,公司增资扩股时,应重新进行审批。
十三、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报送下列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书;
2、市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建公司的批准文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4、公司章程;
5、招股说明书;
6、与股票承销机构签订的代理发行合同(草案);
7、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新成立的公司,应提交发起人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35%股份的验资证明;
9、国有企业改建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
10、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应提供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最近3个年度和最近1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会计报表;
11、公司效益预测的可行性报告;
12、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简历;
13、市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有关事项和市人民银行批准招股的文号和日期。
十五、认股人应按认股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纳股款时,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所认股份另行募集。
十六、股东的认股资金,应由代理发行股票的机构或其他指定的机构代为保管,对股东开具认股收据,待公司正式成立后,再将股金转交公司。
公司成立后,应在3个月内凭认股收据对股东换发股票,国家股东保留的原有股本,不须代保管,但应同时发给股票。
公司股份发售不得逾期,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十七、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4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并通知全部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其决议应由占有股份总额2/3以上的认股人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十八、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通过或修改公司章程;
3、选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4、决定其他有关公司设立事项。
十九、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发行股份未被全部认缴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
2、现有企业改建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对有关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3、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金,承担退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十、公司经批准后,凭批准书及其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意向登记,招股完成以后再办理核准登记,宣告公司成立。

股 权 设 置
二十一、公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国家股,是指原国有企业净资产所折股份或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权。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团,以法律允许经营的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本公司职工和社会(国内外)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二十二、现有企业改建公司时,原企业留利结余按以下方法处理:生产发展基金,国营企业划为国家股,用于发展生产;集体企业划为法人股;中外合资、内联企业则划归为资产所有者的股份。福利基金转入新的股份制企业作为公益金。奖励基金可以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基金,也可
以将其一部分结合职工购买股票,经批准合理分配给职工持股,但不得发现金给职工个人。原企业债权债务,经清理后,应移交给股份制企业。

资 产 评 估
二十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商誉等。
二十四、国有资产清理重估办法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公司的股东、股份和股票
二十五、公司股票的持有者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其持有股份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十六、股东有以下主要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依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其股份领取股息或公司红利;
5、依其原有公司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6、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七、股东有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国家、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境外自然人购买股票,应通过基金组织进行。在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前,在职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不准购买股票,防止以权谋私。
国家股东的代表机构为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十九、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入股。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折价所作股份,其价值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企业股东不得以银行贷款购买股票。
三十、股东向现有企业加入新股,可以采取转债为股的办法。即由股东分担原企业的部分银行债务,使企业减少债务、增加资本。转债为股应由银行和有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合同。借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可以股票作抵押。个人股东以转债为股的方式参股时,每一股东转债为
股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参股总额的50%。
三十一、公司对各类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和每一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及限制的比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中外合资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外资股份不得少于25%;公司内部职工购买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0%;
每一个自然人购买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
三十二、公司的股份,每股的面值金额均应相同,以外汇购买人民币股的,应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三十三、公司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理,每股享有同等表决权。普通股红利随公司利润变动。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排在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
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可参加股东大会,但没有表决权。实行约定股息,发行范围和数额及息率应在公司章程规定,但只有企业盈利时方可支付股息。优先股分配股息和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先于普通股,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就下列事项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1、优先股分派股息的顺序、定额或变率;
2、优先股分派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
3、优先股权利义务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司的公积金权益。
三十四、所有股东均以购买股票的方式参股。股东参股后不退股。
三十五、公司的股票为记名式股票,可以是单股股票,可以是两股以上的复股股票。
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股票为政府或法人所有的,应记载政府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记载代表人姓名。
个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政府或法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出具有效证件。
三十六、公司股票应委托有权发行股票的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可以分期发行,但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发行完毕。发行的股票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其面值,但不得低于其面值。公司增发新股不得超过原有股份的一倍。
三十七、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住所地;
2、公司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后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3、市人民银行批准招股的文号及日期;
4、股票种类;
5、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股票面额;
6、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7、股东名称或姓名;
8、股票号码;
9、发行日期。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三十八、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亦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登记设立一年后进行。
三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应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向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1、股票上市申请书;
2、股票上市报告;
3、至少一家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帮助交易的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证的5个年度以上连续盈利的财务报告。
四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是股票发行和买卖的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四十一、公司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各种会计报表,包括营业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收益分配方案等。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股东的监督。
四十二、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签证,并提交股东大会认可,方能进行利润分配。
四十三、公司的利润分配:
1、缴纳所得税;
2、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发展生产)、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公司应当提取纯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但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公司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生产发展或技术改造。任意公积金、公益金和奖励金的具体比例由董事
会决定;
3、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利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普通股股东进行分红。
四十四、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由过去提留的企业公积金弥补;在股东大会同意下,可以延期支付优先股股息。
四十五、股息红利每年支付一次,在决算后进行。优先股股息不分红,股息率最高不得超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资金利润率。普通股分红不取息,红利随公司经营水平而浮动。以外汇购买人民币股的股息,可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为外币支付。
公司派息与分红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股利;
2、股票股利;
3、财产股利,即以公司所持有的各种证券派发股利。
四十六、公司的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股东以股息收入、现金分红对公司再投入和采取债券分红、股票分红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四十七、市财政局应制定适用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组织管理体制
四十八、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常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在会前15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股东。
四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有占股份总额(指普通股)1/3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3、董事缺额达1/3时;
4、公司亏损达实收注册资本总额1/3时。
五十、股东大会有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决定公司股息、红利分配方案,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3、对公司的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4、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式;
5、修改公司章程;
6、公司结算时,任免清算委员会成员,确定清算人的报酬。
7、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一、股东人数众多的公司,可采取股东代表大会的形式,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等同于股东大会。
五十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国家股东的代表人由其代表机构派出。
五十三、股东大会在选举和罢免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注:累积投票制举例:股东大会需选出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他可以用500票去投给某一名候选人,而对其余候选人不投一票)。
五十四、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出席股东持有和代表的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一半以上,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拥有的票数的一半以上。
五十五、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出席股东持有和代表的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3以上,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拥有的总票数的一半以上。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的事项如下:
1、五十款3、4、5项规定的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特别决议的其他事项。
五十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达不到五十四款、五十五款规定的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五十四款、五十五款规定的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五十七、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五十八、董事会董事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罢免。
五十九、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
5、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7、任免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项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六十、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董事长为兼职时,董事会应授权副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罢免时亦同。
六十一、公司应在法定地址设立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或经理)一人,副总经理(或副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经董事会聘请,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六十二、董事长、总经理的具体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
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六十三、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营私舞弊或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果不称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六十四、公司应设立监事会,作为常设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六十五、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的1/3由职工代表担任,其产生和罢免由公司职工民主决定。
监事会成员的2/3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六十六、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会议,监督执行公司业务的经理和董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3、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4、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流或对董事起诉。
六十七、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十八、公司的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其组织形式、职能和活动办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招收职工,招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对职工的工作安排不受现行干部、工人区别的约束。
七十、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七十一、职工违反合同和劳动管理法规,经教育无效,公司有权自行辞退职工,职工也有辞职的自由,但都应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
七十二、公司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政府对公司的管理
七十三、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作为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分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组织人事部门向有国家股的企业推荐董事候选人,具体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政府其他经济部门作为管理者,对公司实行间接管理。
七十四、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改建的公司,国家股必须是普通股,且要达到控股额。
七十五、公司不得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财务情况,不得从事非法经营。财政、人事、劳动、统计、税务、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物价等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对公司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七十六、公司终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七、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申请登记。
七十八、本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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