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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4:45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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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津劳办[2003]44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 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 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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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与改革

俞洪庆


基层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包含各种派出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虽然一直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的状态,但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及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仍存在着差距。为此,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 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有的基层检察院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5、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称谓有局、科、处、室、中心等。由于内设机构称谓混乱,不利于确定内设机构的规格和级别。参照我国现行省、市、县,厅、处、科的行政组织纵向结构,作为基层检察院其内设机构相应的等级层次应当统一为科。但是,由于政治处(原政工科)主任、反贪局(原经济检察科)局长的职级可以高配一档。值得注意的是“高配”,其机构并没有升格。虽然,检察系统内部都知道这二个部门和科是同一层次,但是,外界人士会误认为不是同一层次的状况,形成了人们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一些误解。
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思考
1、设置权威、合法、统一的内设机构。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的规定比较原则。如果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按照高检院分别设立相应的科室,那么势必造成内设机构设置过细过多,出现庙多僧少,难于开展工作,以及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内设机构不尽一致的现象。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作出明确规定,使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有法可依,同时实现全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称谓统一,以体现其权威性、合法性、统一性。
2、设置精干、高效的内设机构。根据基层检察院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职能重叠的机构实行合并,对人员臃肿的机构进行精简,充实到一线的检察工作岗位上,使基层检察院每一个岗位的内容充实丰富,充分调动每一个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根据有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与法纪检察科、办公室与行装科、纪检监察与政治处合并的实践证明:使检察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将处理同类业务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组织和调配,较好地解决了机构臃肿、官多兵少、人浮其事、忙闲不均、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律出多门等问题,大大提高了检察工作效率。
3、设置名称与职能相统一的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名称应与其职能相一致。现在,基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虽称“局”,但无“局”的职权;同样,政治处虽称“处”,但没有“处”的权力,只是叫叫而已,是一种事实上的虚假称谓。因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应统一称“科”。这样,才符合我国国家机构层次结构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社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容易贴近人民群众,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设想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也应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基层检察院所担负的任务,按照法定、精简、统一、高效和从基层检察院实际需要的原则,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精简人员和中层职数,精简综合部门,充实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反映检察工作本质特性的机构名称;把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在一起,具体设置七个内设机构,其称谓和职能简述如下:
1、办公室:负责文秘、印章、信息、统计、档案、技术、检察宣传、调查研究、图书资料、编缉年鉴、行政事务、财务装备、局域网、车辆及赃款赃物的管理等项工作。2、政工科: 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培养、选拔、任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组织“争先创优”活动,及时表彰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严肃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对本院干警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法违纪实行监督。受理、查处本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等工作。
3、刑事案件监督科: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提起公诉或不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4、职务犯罪监督科: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
5、民事行政监督科: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 
6、控告申诉监督科:负责受理、接待检举、控告、告诉和申诉;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转递办理,并组织检查、催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7、监管场所监督科: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各地开发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绍政发〔2006〕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绍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入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实现开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努力构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尽快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区内从业人员总数、生产经营性质,配置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名,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地要督促所属开发区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开发区所属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安监站,要求重点乡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1-3名。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生产企业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推动和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使开发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及时建立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络,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并依规操作和实施。要继续抓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确定整改、监控重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和平稳运行。要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类救援预案能适应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委托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有力举措。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独立设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市、县安监部门要委托其行使部分监管执法权。市安监局对市本级开发区委托行使以下监管执法权:1.代表市安监局组织或参与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对违法事实确凿的监管对象,有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可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直至作出责令暂时停业整顿的决定;4.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有关审批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管,执法到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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