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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6:10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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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8)33号
1988年6月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及直属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市人民政府常委会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族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合法权利;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经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和市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或常务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改革统揽全局,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坚持政企分开,权力下放,充分发挥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

三、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会议分为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委、办、厅、局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全市改革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市政府公布的规章;4、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5、讨论通过市政府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和单位归属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域划分或变更;6、改变或者撤销所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7、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8、听取各地、各部门就某些重大工作问题的汇报;9、就市政府的各项重要工作交换意见、通报情况;10、市长认为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厅、局的主任、局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序列外的其他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传达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命令、讨论部署贯彻落实的措施;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方针和重大决策;3、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市政府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邀请市人大党委会和市政协的负责同志参加,有的会议也可邀请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已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市长。各县区、各部门请示人民政府的事项, 由办公厅和秘书长处理意见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由市长决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先送办公厅,不应直接送市长、副市长。部分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应有主管部门负责人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随便把矛盾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发布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分管秘书长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提高市政府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和透明度。对每个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情况,适时地有针对性地通过新闻发布会、各种座谈会、形势报告会、政府领导成员同人民群众直接对话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知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

(二)建立征集人民群众建议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集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对我市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市政府邻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根据工作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采纳群众的正确建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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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管理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股份有限(内部)公司管理细则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使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公司)真正建立起产权约束,增强公司活力,规范公司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内部公司是指新设立的或由其它企业改组的,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其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认购或同时向本公司内部员工发行,在公司内部职工和企业法人之间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公司分为两种: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5个以上,49个以下的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在法人之间进行;
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一个以上发起人,50个以上的公司内部员工认购,内部员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40%,其股份在公司内部转让。
第三条 内部公司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公司的主要业务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
二、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股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发起人认缴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60%;
四、公司的管理体制、财务制度健全。
第四条 设立内部公司应报送市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募集内部职工股份应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向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申请办理募集手续。属发起设立的公司,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可迳向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办理股份证印制手续。
第五条 内部公司的股份的募集、转让应符合政府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应确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股份的募集、转让和股东名簿登记事务。
第六条 内部公司的股份凭证为股份证,并实行一户一证制。
第七条 内部公司募集个人股时,其募集对象必须严格限于公司内部职工,即本公司董事、经理、职工和拥有其股份额50%以上的子公司上述人员。
第八条 内部公司发起人股份和法人股份的转让应在法人之间进行;内部职工个人股在认购后的两年内不得转让,两年后需要转让者应限于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董事和经理认购股份两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应经董事会批准。
职工调离公司,可以将其持有股份转让,但须符合上款转让范围。
公司法人股份要求转给内部职工者,以职工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40%为限,并应报请批准设立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严禁向公司职工之外的任何个人募集和转让股份。
违反上款规定者,应部分或全部没收其违章股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公司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增资扩股时其发行范围仍须严格限于公司内部,不得增加公司外的非法人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公积金转增资本扩大股份。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50%为限。法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法定资本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以转增后留存公司的公积金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为限。
第十二条 公司增资扩股前应严格按照章程修改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内部公司税后盈余应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公积金:35%……50%;
二、公益金:5%……10%;
三、奖励金:5%……10%;
四、股息、红利:35%……50%。
第十四条 内部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在会前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备置和公布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监督内部公司股份的募集和转让。
第十七条 内部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规。



1991年5月6日

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193号



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8—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 第四篇:闸门、阀门设计》(JTJ264—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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