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8:24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精神文明办、团省委制定的《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吉林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省文化厅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法制办   省精神文明办   团省委 

  (二○○四年三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结合我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工作任务。

  1.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要落实网吧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确保2004年6月底以前将网吧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对不落实技术管理措施脱离监管的网吧,文化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从严查处。

  2.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通报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国家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取缔。对未经国家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并会同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理。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15日)。3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1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2日至8月31日)。8月10日前,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自查,8月10日至20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虽经整治但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限期解决。各地要就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省里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的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违法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严肃校纪校规,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系统,落实专项整治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地精神文明办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的安排,把抓好专项整治与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与文化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二)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8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82〕第107号报告收悉。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问题,业经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会办公厅〔83〕常办秘字第269号批复,同意我院关于在劳改农场不宜设立专门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意见。
此复。

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3〕常办秘字第269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同意你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意见,并请你院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商办。此复。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否在劳改农场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请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82年2月1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七个省属劳改单位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该院根据《决定》在七个劳改单位筹建“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批准,并要求刻制印章等。鉴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劳改单位设置专门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中的“其他专门法院”的解释问题,特请你会审示。
关于在劳改单位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的问题,我们认为:(1)劳改农场不具备设立专门法院的条件。它管辖的区域和人员都是固定的,不存在跨省区、人员流动性大、发生案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等情况。(2)劳改农场是对罪犯执行劳动改造的机关,不宜设立专门法院或普通人民法院。
对在劳改农场执行劳动改造的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处理,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0年12月26日《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分别由劳改单位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裁决和处理。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大型劳改单位或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的形式可以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适宜的,应当继续执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8年1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藏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隶属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和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自治区的教师工作。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第八条 在本自治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进,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收回教师资格证书。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注销教师资格证书,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自治区教师职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和续聘、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师范生的培养,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培养后备人才。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期限至少为8年(含实习期)。未满服务期限的师范毕业生,不得调离教育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调离教育部门的,必须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 肌?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到县及县以下学校任教;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层次、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每三年至五年安排教师一次进修或其它形式的培训,并把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
在职教师的培训实行分工负责。高等学校教师的培训,由所在学校负责;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的培训,由学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负责;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教师的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按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提取培训专项经费。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提取培训专项经费。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按不少于学校当年教师工资总额的1%由办学者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教师工资应当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截留和拖欠教师的工资及按有关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同类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在中小学和师范院校工作,累计教龄满25年的教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从教师岗位退休的,享受高于同样工龄三个百分点的退休金,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从事特教工作满20年并在其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教津贴计入本人退休金。
第十九条 在县和县以下任教10年以上仍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教师的子女,报考本自治区的师范院校的,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集中一定财力,为教师建设住房,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为农牧区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夫妻一方为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特级教师、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教师,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待遇外,每年加发一个月政府特殊津贴。
被评为国家优秀教师或全国劳动模范的教师、连续两次被评为自治区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教师,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待遇外,给予该称号奖金总额20%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自治区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年满40岁或教龄20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师一般每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师奖励基金,鼓励区内外组织和个人向依法成立的教师奖励基金组织提供捐助。
第二十六条 对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言行或者向学生灌输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思想的教师,由认定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向未成年学生灌输宗教思想或者强迫未成年学生信仰宗教的教师,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由认定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追缴培养费,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