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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25:22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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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民监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对于所请示的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案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认为:
讼争房屋原产权人利士乾及其细婆分别在1930年、1940年与利显乾之父利达平建立的房屋典当关系是有效的,应予承认。
1950年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夫妻已先后死亡,其继承人也未主张回赎权利。当地土改时将讼争房屋确权给承典人的继承人利显乾所有并管业至今,应予维护。
利士乾夫妻死后,由堂弟之妻张养主持将利潮良过嗣给利士乾,显属封建制度的产物双方既不存在收养关系,又非死者生前意愿,应予否定。利潮良、张养均非出典人的继承人,因此,他们在1950年典期届满后,将讼争房屋续典他人是无效的。第一、二审法院承认利潮良的嗣子身份并认定续典有效是不妥的。
至于原属利士乾所有的另一间房屋,土改时,已经利潮良登记,现无争议,应以维持现状为宜。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显乾与利潮良房屋纠纷一案的综合报告 (84)粤法民监字第2号
一、当事人的情况
申诉人:利显乾(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男,64岁,汉族,广东省新会县人,住新会县双水公社加寮大队寮中生产队。
对方当事人:利潮良(一审原告人,二审被上诉人),男,63岁,汉族,广东省新会县人,在新会县葵艺厂工作。
第三人:利琼仙,女,81岁,住新会县崖南区。
二、案情事实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争执的房屋,座落在新会县双水公社加寮大队寮中生产队,是利士乾的遗产。利士乾原有房屋3间,现争议的1间房屋(二眼灶边),于1930年由利士乾以60双毫出典给利显乾之父亲利达平(1954年死亡)居住,典期10年。利士乾于1940年去世后,家还有细婆(妾)和儿子利潮迂、儿媳和女儿利琼仙等四人共同生活。利士乾细婆将原典房屋(即讼争之屋),提高典价为120元毛券,继续典给利达平,典期为10年,1950年典期届满。在此期间,利士乾之子利潮迂因盗卖驳壳枪1支,逃到外洋谋生,至今下落不明;媳妇被雷击毙;利士乾之女利琼仙出嫁。利士乾的细婆于1945年去世,由利琼仙出卖娘家一间房屋作埋葬费,另一间屋当时由张养(寡妇、利士乾堂兄弟之妻)管理。1945年下半年,由张养自行决定利潮良过继给利士乾和自己,作为继承利士乾及自己两家的产业,这样做法当地称为“一盏明灯照两家”,是旧社会当地的习惯,这样的过继当地群众是承认的(见第一审卷宗利显辉、利扬端等证言)。土改时,过继的利潮良将利士乾细婆自住的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取得产权。利达平从利士乾细婆处典来的房屋于1950年典期届满,又由张养和利潮良继续典给利达平的儿子利显乾,典价为300司码斤谷,典期15年。土改时,承典人利显乾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领取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利显乾是怎样将典来的房屋取得所有权的呢?利显乾称土改时,有个别中农亦分了房屋,他是无房户,要求登记承典房屋而获准的。土改干部利显吾证明:“房屋分给贫下中农有剩余的,中农也可以分得房屋。当时有的人借屋居住,原业主不提出申报产权,就由借住人登记所有。当时利潮良妹妹利长庆(原工作组副组长)曾在一次群众大会上表示“不讲继承了,利显乾居住的屋就给他了”(现利长庆否认说过此话)。故该屋就由利显乾登记了产权。利潮良称:1955年,他从茂名工作回家时曾向副乡长说过,该屋典期届满,要将房屋赎回,但乡长没有表态(经查对无法认定)。
1965年,利潮良以自己是利士乾和张养的继承人,该屋典期届满为由,向利显乾提出回赎房屋,利显乾以领有土地房产证为凭拒绝利潮良的要求,引起纠纷。经大队和法庭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1974年1月利潮良向新会县双水公社法庭提出起诉,要求赎回争议之房屋。
三、第一、二审法院处理意见
新会县人民法院处理该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利潮良对利士乾无尽过义务,利士乾死亡在先,死后才由别人为他立嗣,属封建性立嗣,应予否定。利潮良若对张养曾尽了义务,他只能继承张养所有的房屋,不能继承现争执之屋。土改已将该屋确权给利显乾,应予承认。
另一种意见认为,解放前利潮良已继承了利士乾的遗产,群众亦公认,应承认其合法的继承关系;利显乾现亦承认该屋是张养和利潮良续典给他的;土改时,按有关规定,利显乾是佃中农,不分配房屋,故应将该屋处理归利潮良回赎。
1976年8月14日,新会县人民法院以(75)新法民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一)新会县1953年3月16日新基字第0792号土地证撤销,该证填写的房屋产权应归利潮良所有。
(二)原告利潮良收赎房屋时,应交回典金120元毛券(折人民币216元),稻谷300司码斤(折款人民币35.28元,共合人民币251.28元给被告利显乾)。
第一审判决后,利显乾不服提出上诉,经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放前利潮良已过继给利士乾,并继承了他的遗产,解放后亦由他再次续典,按政策规定劳动人民之间的典赎关系应予承认,该屋不属没收、征收对象,其产权不因土改而变化,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第二审判决后,利显乾及其妻子张用琼多次申诉,经佛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1977年10月5日,1978年11月6日,1981年9月4日三次作了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批复。但利显乾与其妻子张用琼不服,多次到法庭和法院纠缠,并将按判决执行了的房屋强行占用。
新会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0月对张用琼进行收容审查64天,释放后,利显乾及其妻张用琼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调卷并派员到当地调查了此案。
四、合议庭讨论意见
开始,合议庭意见认为判归遗产人女儿利琼仙继承,送院长审核时,李副院长认为值得研究,要民庭再作讨论,经再行讨论,意见仍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争执房屋的业主为利士乾,利显乾夫妇只是承典人,土改时登记为自己所有无效,现产权人利士乾已死亡,应由利士乾的女儿利琼仙依法继承。利潮良是属封建性质的立嗣继承,不予承认。第二种意见(多数人)认为:利潮良是在利士乾及其细婆死后,由邻居张养决定的过继,完全是封建性的做法,不能承认。但考虑历史情况,对遗产在处理时可以适当给予一些照顾。从本案具体情况出发,利潮良已登记了利士乾遗产房屋3间中的1间,故不再照顾也是适宜的。另外考虑到利士乾的亲生女利琼仙早已出嫁,但对该房屋的情况是清楚的,解放前后都没有提出继承要求,经过土改作了产权转变之后才提出继承不应予以支持。而且现尚有一些人对利显乾当时登记房屋的情况作证。利显乾并无非法取得产权的事实,故以维护土改确权、判决给利显乾所有较妥。第三种意见是利潮良“过继”发生在解放前,至今已40多年,如以解放后不承认而撤销第一、二审判决不妥。
198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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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系统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结合今年工作安排,经过认真研究,现提出开发银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九五’期间,除新建一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外,能够依托现有企业改造扩建的,就不要铺新摊子。”按照这个要求,开发银行有信贷工作中要注重项目的技术含量,重点
扶持技术水平高、能形成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大中型项目,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经济联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目前煤炭、森工、纺织、化肥、军工等行业面临的困难较大。对这些行业中的政策性项目,开发银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要缩短建设战线,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严格控制小型项目贷款比例,压缩小型项目数量,除
必保性(如农业、援藏)小项目外,对其他小型项目从严控制。贷款的行业也要适当集中,重点支持国家急需发展行业的政策性项目。
二、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要坚持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不予评审。
严格贯彻即将出台的资本金制度。在评审项目时,严格审查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规定的资本金,资本金筹措渠道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对无资本金及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评审。一些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贷款总额中开发银行贷款比例最高的投资项目,

须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有关银行总行或大中城市的分行。资本金存入这些银行后,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更不得抽回。我行对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对那些资本金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开发银行将不继续发放贷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
处理。
三、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帮助企业优化投资方案
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审中,要充分发挥开发银行技术人才多、信息广、经验较为丰富的优势,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为此,要着手建立信贷管理和项目建设信息软件系统,掌握包括经济运行、宏观政策变化、重要产品在全国的分布、世界同类产品市场动向等
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协助企业做好市场、技术、财务分析,测算还本付息能力,优化投资方案。对一些重大项目要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搞清楚有关建设条件,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贷委会审议次数,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抓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加强资产风险管理
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国家大中型项目的需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调整金融债券的期限结构。在成功发行300亿日元武士债的基础上,继续开发对外发债工作。继续积极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同时对贷款数额巨大的项目,尝试组织国内银团贷款,吸引国内商
业银行资金共同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要把我行建设项目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业务结合起来,作好有关配套、衔接和协调工作。
确保资金按时到位。要按年度借款合同、承诺额度、工程进度及资金来源等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有关协调工作,促使其他资金按时到位;加强资金调度,减少资金头寸,缩短在途时间,保证项目单位用款。
按照《贷款通则》和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同时要加强资金回收工作,搞活资金流量,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
继续抓好定额定向贷款试点。我行已对电力行业的几项新建火电项目试行定额定向贷款管理,即开发银行评审确定的贷款额为该项目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使用范围定向用于确定的设备、材料采购的原价部分和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设备服务费。承贷项目在采购设备、材料和咨询服务时
,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开发银行要积极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在招标时,支持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和材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定额定向贷款试点范围。
五、规范委代业务,促进代理经办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要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以及委托代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不断改进委托业务。
按照资金实力、贷款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经营业绩、贷款回收措施等条件,择优代理行。目前,要抓紧完善代理协议,要求代理经办行在享有代理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义务。要充分发挥代理经办行的资金优势,为国有大中型项目提供储备贷款、临时周转资金和项目建成后的生
产流动资金。加强我行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保证按照代理协议,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措施。
为有效地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步把这类企业的贷款活动适当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开发银行要与代理行总行和分行加强合作,按照先国家重点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的次序,分期分批地把大中型项目集中到代理行的有关分行管理。
六、搞好分支机构试点,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
开发银行现已设置的分支机构,地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担负一批重大项目的贷款管理任务。分支机构要在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协助项目单位加强建设管理,为其提供快捷、实在、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当地树立开发银行
的良好形象。为了搞好金融服务,要在总结分支机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分支机构的布点工作。
七、积极开展咨询工作,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要充分发挥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开展技术、财务、金融、基建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业务。要深入基层,积极帮助项目单位加强成本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尽力协助项目单位解决,能办到的事坚决去办;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情况,帮助解决。项目竣工投产后,要积极协助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大力宣传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意识,针对一些企业对外汇风险认识不足的现状,要积极开展国际金融和利用外资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外汇风险管理意识。积极、稳妥地开拓货币、利率掉期等国际金融业务,帮助企业避免外汇风险。



1996年7月12日

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商检系统检验费免交营业税的函》(国检计函〔1995〕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的,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
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你局督促下属单位认真执行税法规定,我局也将检查有关省税务机关对商检检验费征税是否准确执行税法规定。



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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