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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2:17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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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下文简称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全面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融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60个市级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全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如下:
  市建委负责指导全市项目建设,拟订建设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项目建设计划;指导各区县建立项目库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核定;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建设融资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开展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验收和评估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前期手续的审批工作,指导区县建设项目融资资料的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负责《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60个市级重点镇建设项目融资贷款资本金的筹措;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建委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指导协助区县和小城镇做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指导区县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要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区县的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县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督促协调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区县融资平台作为融资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和偿还贷款工作;并以委托代建的方式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融资项目建设。
  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县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和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工作。
  区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小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能够促进本区域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 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出拟实施的建设项目,确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划定位、投资概算、实施周期、建设成效等,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汇总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小城镇所报项目进行认真分析筛选,编制区县项目实施计划。经区县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建委。
  第九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建委申报的建设项目,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来源;
  (三)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及其他外部条件、现状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市建委组织对区县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全市项目建设计划,并下达区县执行。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小城镇建设项目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审批(备案),都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市建委负责指导区县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市级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有关政策,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并报市建委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履行招标核准、审查、备案等程序。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计划安排以及工程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内容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手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28日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建委。
  第十八条 各区县不得随意调整更改项目及内容,确需调整的要报市建委核准。
  第十九条 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完善施工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建委制定全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各区县执行。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进展不力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对全市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情况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监督解决。
  第二十二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必须要有区县建设工程质量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且工程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区县项目法人要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进度款,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项目都要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稽查、督查、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予以追还,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扰乱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融资实施方案》确定的46个区县发展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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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考核;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八条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办、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1次死亡3人或者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述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办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测绘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测绘宣传工作,为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舆论环境,进一步扩大测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点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一年。2010年,测绘宣传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在服务测绘中心工作、展现测绘重要作用、扩大测绘工作社会影响力上作出新贡献,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测绘精神、繁荣测绘文化上取得新进步,在统筹重大测绘宣传活动、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夯实测绘宣传阵地上开创新局面。


  一、着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新举措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测绘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和成效,推进学习实践活动长效机制的形成。及时报道测绘部门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成效。贯彻落实中办《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深度报道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五型机关”的新举措。大力宣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积极宣传测绘行业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及时报道测绘行业文化建设的举措和成效。


  二、着力宣传数字中国建设新突破


  积极宣传测绘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和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组织开展“数字城市中国行”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深度报道数字城市建设的典型应用和显著成效。宣传报道西部测图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进展和应用成效。跟踪报道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平台建设在促进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方面的成效。及时报道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三号卫星应用系统建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应用、重大测绘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测绘发展战略研究等的进展和成效。


  三、着力宣传测绘统一监管新进展


  加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测绘市场环境的形成。深度报道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措和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大力宣传《地图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创新内容。大力宣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普及地图、国家版图基础知识和互联网地图监管政策,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地图。积极报道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普及测绘法律知识。宣传报道测绘“五五”普法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在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资质资格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测量标志管理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展示测绘依法行政五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


  四、着力宣传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新亮点


  围绕党和国家关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安排,大力宣传地理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国家测绘局在政策制定、项目引导、政府采购、资源共享、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快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新举措、新成效。及时报道测绘“走出去”战略实施举措与成效。宣传若干发展前景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理信息企业,助力地理信息“龙头企业”形成。大力宣传测绘自主创新软硬件产品,推动民族品牌和知名品牌的形成和发展。


  五、着力宣传测绘保障服务新成效


  大力宣传测绘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成就成效,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测绘“离不开、用得上、作用大”。大力宣传测绘 “十一五”成就,推进测绘作用地位的提升。深度报道无人飞行器遥测系统在提高测绘快速获取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中的突出作用。积极宣传测绘在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推动城镇化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促进土地资源调查管理、服务极地科学考察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做好上海世博会测绘保障、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测绘保障、应急测绘服务等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中国测绘科技馆,面向社会大众尤其是中小学生宣传测绘科技基础知识和测绘历史。


  六、着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总体要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全面把握国家测绘局关于2010年测绘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为推动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精心组织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宣传,力求形成规模和声势。加强对测绘相关社会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解疑释惑,形成共识。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着力加强测绘宣传阵地建设


  切实加强对测绘宣传工作的领导,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投入上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测绘宣传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测绘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严格程序,提高宣传工作效率。整合测绘宣传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应。创新宣传方式,办好《中国测绘报》和《中国测绘》杂志,注重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改进版面设计,增强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不断扩大阅读群,提高发行量。办好国家测绘局门户网站和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加强内容建设,优化网页设计,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点击率。加强测绘宣传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充实基层测绘宣传力量,鼓励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采访报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测绘宣传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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