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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50:10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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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58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近,市政府办公室对于上半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来,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位,进展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重视不够,项目进度不快,有的甚至尚未启动。为此,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狠抓项目进度,尚未启动的项目要抓紧启动,资金要抓紧到位,确保年内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确保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今年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7号)中确定的44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8号)中确定的1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共54项。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具体部门单位有:
  市府办、市计委、市开发区、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劳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局、市规划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花园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市贸粮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教育集团、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体改办、市物改办、市二轻改办、市电信公司、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国税局、市商改办、市供销社、市人行、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基础奖、贡献奖、嘉奖和记功。
  1、基础奖。部门单位基础奖的基数为1.5万元。各部门单位的基础奖与54项工作挂钩,即按照54项工作目标完成的百分比计发,低于60%的则不能获得基础奖。
  2、贡献奖。按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的考核得分计奖,每分300元。各部门单位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的考核分为10分。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是其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得分之和。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量化指标和可量化指标的项目,采用量化计分法,每一项完成任务60%以上的,按百分比得分,60%以下的不得分。
  (2)不可量化的项目,采用非量化计分法,根据每一项的完成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其中前3个档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较差"的不得分。
  每个部门单位班子获得基础奖和贡献奖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单位正职领导奖金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副职(指实职副职领导)的奖金按正职领导的80%确定。
  3、嘉奖。对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考核结果在前3位的牵头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嘉奖。
  4、记功。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绩特别优秀的实施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并发给奖金。
  (二)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不负责任,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下,或配合不力而影响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进度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奖金。
  四、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责任部门单位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分析并打出分数,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每季度末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半年进行一次讲评。年底对54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完成情况计算每个部门单位的基础奖。同时根据平时督查、了解的情况和各责任部门单位自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并提出每个部门单位考核得分及贡献奖意见。
  (三)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考核意见,确定每个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和通报表彰嘉奖及记功对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考核兑现
  在下年度第一次政府全体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上,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考核奖金。
  六、经费来源
  市财政原安排市本级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本考核的奖励,财政不重新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机关年终考核,要作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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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等;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5、实践性环节。

  第六条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高学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工专):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2、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一)。

  3、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 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巳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大学语文课程,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可以免考。

  第十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有关规定。

  ①.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年龄暂不作限制。

  ②.免考英语(一)可用自学考试的课程(7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③.免考英语(二)可用自学考试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的课程(14学分及以上)合格成绩顶替。

  第十一条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十二条 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第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4、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段的加考课程,除另有规定外,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免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者可免考:

  ①获得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 课程;获得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

  ②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2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获得PETS一3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获得全国

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或(6957)“计算机基础与语言”课程。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获得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4.获得商务英语证书(BEC)初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BEC中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

  5.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一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课程;获得LCCIEB商务英语二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0796)商务英语和(7342)商务英语(二)课程;获得LCCIEB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职业三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考(5001)市场营销(一)课程。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七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十八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九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免考的课程,考生可不再报考,但应在首次报名后,即向市、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2、“课程免考申请表”(向县自考办领取)。

  3、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个别考生如有困难,也可提供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中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明显标记),复印件上要有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不完整、更改和无验证的无效。

  4、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申请免考时应提供“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准考证号和报考专业),申请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的考生要填写免考申请表。

  5、凡在我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NCRE)(不含一级B)、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NCRE三级PC技术合格证书、NIT中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技术应用模块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PETS)(二级以上含二级)、全国公共英语(PETS)笔试单项合格证书(二级以上含二级)、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笔试成绩426分以上者(含426分)、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A级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计算机基础与语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 “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含实践)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课程。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英语(一)”、“英语(二)”的。一律在福建自考网“()”考籍系统中申请。具体操作请查看网站的“免考申请演示” 。

  网上免考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免考审核结果”,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将“免考审核结果”单连同所有合格证书上交当地自考办。

  “网上申请免考”时间为:上半年2月1日至5月底,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底。在外省考点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可向当地自考办办理免考手续。

  6、考生在报名时,同时可向县(市、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应对考生提供的免考证明材料进行认真验证,验证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的验证工作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考办将验证完毕的免考材料按规定时间汇总到各设区市自考办,由设区市自考办将免考材料按专业、准考证号汇总并复审后,在《考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具体操作详见软件帮助项),并生成免考名册,最后将软盘、名册、材料按专业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省自考办。

  第二十二条 省自考办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免考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免考审批手续由省自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共同进行。主考学校负责审核各自主考专业的有关课程的免考材料,并在免考申请表上签名。经省自考办审批确认后盖章。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的免考材料退回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考办应将课程免考申请表扫描进计算机,原表退还给考生留存。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 月1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11修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协工作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科协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与成长、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类、部分交叉学科类社会组织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县以上科协对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工作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的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设立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第五条 科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科协依法履行职责,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并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科协建立科技创新和科普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普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科普设施的投入,保障其发挥社会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委托科协管理,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不得改变其用途。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经费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

政府对科技类、科普知识类的媒体、出版物给予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人员、经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普、科技创新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关注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科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园区建设以及重要合作发展事项,开展项目合作、专题论坛、成果示范、科技咨询、人才举荐等活动,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科协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科学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关系,推动科技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决策者之间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广学术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十二条 科协应当履行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职责,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面向城乡不同群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三条 科协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科普组织等开展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基层科技普及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基层组织的科普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科协引导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农村,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科技培训以及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普及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动建立现代农业科普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科协加强与企业的科技协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科协组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科协配合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在中小学及青少年中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科技素养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政府委托,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建议。

科协所属学会根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损失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等事务。

第十八条 科协积极开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学评价,举荐创新人才,推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科协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会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等开展科技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科协建立和完善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服务机制,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贯彻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传播、成果转化及应用提供支持和帮助,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科协所属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科协建立和完善与所属学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对学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推动学会工作发展。各类学会的依托单位应当支持学会开展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学会在本系统、本行业科技活动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科协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反对、抵制和谴责伪科学、反科学以及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事业所得收入和服务性收入;

(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金增值等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协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科普等事业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协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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