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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32:07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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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5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更名为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情况,拟定具体政策、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风景名胜和环卫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四)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开发动迁项目审批;负责指导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并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村容镇貌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省级以上试点镇、市重点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
  (六)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HTH〗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审核机关重要文稿和组织协调重要会议;负责机关文书、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建议提案、财务和信息调研等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理论建设、作风建设和群团统战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正副科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委授权管理的干部的考核和任免报批工作。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调配、考核、培训工作;负责军转干部及家属、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与分配;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管理;负责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系统人才开发、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资统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工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资金计划制定实施计划;负责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和招商引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批;负责国家、省、市用于城市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承包合同测算、签订、监督和兑现;负责行业财务指标汇总统计;负责执行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及行政(经营)性收费管理;负责建委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审计监察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审计法规和会计法规;根据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和到位资金安排工程进度,制定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工程概算、工程决算的审计和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负责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规范建设单位有效利用资金的行为;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负责工程项目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问题、审计案件的监察处理工作。
  (六)政策法规科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发证和年检工作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指导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法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筑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并监督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制品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理施工许可;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参与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负责管理城市建筑、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村镇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建制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市村镇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监察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九)安全技术科负责研究制定建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定行业科技体改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编制技术引进规划计划,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和吸收创新,管理建设系统科技成果和产品投产鉴定;拟定建筑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监督执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转让推广、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负责建设工程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贯彻执行和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参与或组织、检查监督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和安全统计报表工作、劳动保护工作。
  (十)城市建设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市政设施(含排水、污水处理)、风景园林、城区河道、市容环卫和城市路桥收费站管理;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市容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一)公用事业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制定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用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安全、液化石油气储灌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核发使用燃气压力容器和经营液化石油气储存业务单位安全资质证。
  (十二)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贯彻并监督执行省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各类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编制43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纪检书记职数1名,工会主席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2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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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问题

林晓 律师

随着商业流通领域对外国资本的全面开放,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已成为外国企业的投资热点;近一时期更多的国内企业也开始谋求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广泛合作,而筹措拟采用的模式则是国际特许。然而,由于有着中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的限制,那么,国际特许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在现时中国法制环境下是否合法有效呢?区域特许人(中国企业作为再特许人)能否作为再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这是当前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近日某公司在特许经营律师网留下的咨询函:“A是一家在比利时注册的公司,B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公司。A授权B为其在中国的Master Franchisee,让B在中国范围内开发sub-franchisee。请问,在中国开发sub-Franchisee的过程中,B是否有资格作为授权人?”

以上设问触及的就是国际特许的合法、有效性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国际特许的问题,如何对待这种“跨境特许”需要特别立法进一步明确。

其实,如果系统地研究我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就不难得出国际特许在当前中国投资法律规制下不具有合法、有效因素的结论。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商业流通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对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因而,在此之前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订立的国际特许合同将分阶段性地具有无效因素,即在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以及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以后,中国投资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第二,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上述投资法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代理、(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等商业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该《办法》第21条规定)。

第三,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需要特别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事实上已排除了“国际特许”或所谓的“跨境特许”。因此,根据中国投资法以及上述有关外国投资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国际特许合同在目前中国法制条件下不具有有效性(参见韩美燕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特许经营律师网”)。

尽管在以往国际特许是一种普遍的商业运作模式,但是,它毕竟要受制于内国投资法的规制。当在某一国没有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限制时,国际特许商业模式自然可以畅通无阻,但是,一旦内国法设限,外国投资者就必须服从内国法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这就是在《外商投资商业领管理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后,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障碍。

其实,商品流通形式多种多样,外国投资者要想进入中国商业流通领域并非仅有特许经营一途。外国企业之所以紧盯商业特许经营不放,除了谋求在中国市场迅速扩张的正当企图外,意图销售特许权无非是要多多地聚敛特许权费,这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必须警惕;在以往,国际特许失败的事例已经太多。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主持网站:特许经营律师网 http://www.fclaw.com.cn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2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省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省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人防指挥所或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省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五座重点防洪城市、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省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省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省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省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兰州铁路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省民航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民航航空事故应急工作。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民航兰州空管中心、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建设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会同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省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省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
  (二十四)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五)设立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六)设立省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安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七)设立省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旅游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八)设立省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九)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十)设立省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教育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十一)设立省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九条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县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省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省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省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省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省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驻甘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省政府分别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政府。
  (五)省民政厅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省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省、市(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市(州)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省卫生厅、省农牧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四)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将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省14个市(州)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州)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省卫生厅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省卫生厅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省公安厅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省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省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省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1)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预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附件1:甘肃省各专项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一、地震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50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60级地震。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水旱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
  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
  6、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城市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3、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
  7、其他可能导致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8、小型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9、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10、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11、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以上城市城区20—30%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
  5、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6、其他可能导致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
  7、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8、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四、农业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1、重大冻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Ⅱ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5—20%,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Ⅲ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15%,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Ⅳ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特大病虫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Ⅱ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Ⅲ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Ⅳ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五、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六、森林火灾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Ⅱ级: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Ⅲ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Ⅳ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
  七、草原火灾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Ⅱ级: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Ⅲ级: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Ⅳ级:受害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
  八、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
  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Ⅲ级:达不到Ⅱ级标准的。 
  九、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2、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严重后果的。
  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  
  Ⅲ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 
  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十一、民航航空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飞机失事(包括空中爆炸、地面爆炸),飞机被劫持(包括空中劫持、地面劫持)。
  Ⅱ级:飞机空中故障(包括发动机失效或起火、起落架故障、飞机失密、操作系统故障等)。  Ⅲ级:飞机出现空中故障,但可继续飞行。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巨大的。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
  十四、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十五、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Ⅳ级:无人员伤亡,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十六、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十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有人员中毒死亡,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Ⅱ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影响当地社会安定,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Ⅲ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人员出现中毒症状,引起群众与厂方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
  Ⅳ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十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九、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25万株以上,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亩以上,或生态脆弱区草原1000亩以上;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2000亩以上,或其他林地5000亩以上;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
  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
  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重点湿地、重点草原和重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重点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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