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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5:48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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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关于发布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经国务院法制办确认的、由我局发布以及由我局为主与有关部委(局)联合发布的27件档案工作规章进行了系统清理。经审定,其中7件档案工作规章因适用期已过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实际已失效,决定予以废止。现将废止规章目录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规章目录
     2、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1 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1987年8月29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规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1989年10月20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规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2年5月6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被《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代替
4 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档案局1996年5月15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规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1996年5月15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规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农业部1998年1月13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被《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取代
7 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2月6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 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无法落实

附件2: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1 档案馆工作通则 国家档案局1983年4月26日发布
2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1986年2月7日发布
3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1988年10月26日发布
4 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89年5月26日发布
5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1990年2月14日发布
6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1991年9月27日发布
7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1年12月26日发布
8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1年12月26日发布
9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1992年3月30日发布
10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1994年8月17日发布
11 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科委1995年6月30日发布
12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7年7月28日发布
13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97年8月19日发布
14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1997年10月29日发布
15 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1998年1月5日发布
16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年3月5日发布
17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0年5月10日发布
18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2003年7月28日发布
19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5年5月17日发布
20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12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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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举报违法采矿奖励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举报违法采矿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举报违法采矿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河源市举报违法采矿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举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包括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毁林开采等。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材料或者上门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第四条 设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受理、处理、督办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均设立“12336”举报服务中心,为举报违法采矿行为的受理机构,受理时间参照机关单位作息时间,保障举报通讯畅通。
第五条 “12336”举报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填写《矿产资源违法开采举报案件交办单》移交查处机构。对一般性矿产资源违法开采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人现场举报违法开采正在进行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办查处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条 矿产资源违法开采举报案件应限时查处、结案。对一般性矿产资源违法开采举报案件,查处机构在接到 “12336”转交的举报案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现场举报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填写《矿产资源违法开采案件事实认定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至“12336”举报服务中心,举报属实的由“12336”工作人员通知举报人办理《举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奖励通知书》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举报违法采矿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1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每年预拨付50万元到市国土资源部门专项资金账户中,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举报人举报违法采矿每宗奖励4000元至4万元。举报人凭《举报矿产资源违法开采奖励通知书》到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举报奖金。
第八条 举报违法采矿的奖励确认标准为:经查实确属违法采矿的奖励金额每宗不低于4000元,违法采矿已出矿的每宗不低于1万元。其中奖励金额1万元以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认定,1万元及以上的需由查处机构认定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确认。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的,原则上对第一顺序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自受理单位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没有办理举报奖励手续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查处机构确认举报违法采矿属实或处于前期开采准备阶段的,在2个工作日内函告当地镇政府并报告县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违法开采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查处结案,并形成结案报告报送受理机构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案情重大、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查处结案,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转办查处机构,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查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并回复受理机构并报告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分析,及时反馈各个项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管理和核算相分离原则。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和市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基建工程项目仍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市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做出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三)合同履约原则。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四)进度付款原则。工程用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当工程用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付清。
(五)审批原则。工程用款的拨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六)专户专账核算原则。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基建小组,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基建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决算等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草拟合同文本,监督检查合同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及时将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合同文本、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正本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按规定严格控制支出。
(七)建立和健全工程物资、材料的购进、领用及库存保管制度。材料物资的进仓及领用必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各种物料的出入仓及库存情况,每季或年末要进行实物盘点,并及时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核对工作。
(八)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账,对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账核算。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设置专职会计、出纳,会计和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账目核算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台帐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要、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合,避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确认,作为增减工程用款的依据。
第十条 每月月末结帐一次,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各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财务人员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内的款项支付,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用款每月10日和20日各审批一次。工程建设中出现超出预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款项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必须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要与签署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符,作为划拨工程用款专用账户使用。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申请工程用款时,凡与所提供的专用账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工程款项的拨付,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请款。经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三)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办理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的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事中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职权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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