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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3:18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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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

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由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组成“双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及分组另行确定)。验收小组根据“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验收。

(二)职责分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双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传达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双改”的成果。

市交委: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下,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报市政府审批;会同主城各区政府制定《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市信访办:制订稳定工作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双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对达不到“双改”规范要求的,组织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市工商联:负责对主城区民营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双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达不到“双改”规范的,牵头组织进行重组整合。

市市政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经“双改”达标后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车辆按统一标准减免过路过桥年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双改”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事项,并督促企业优先聘用原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就业。

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负责“双改”后公交客车准载人数的核定;进一步落实公交客运线路始末站和途经站点;指导、安排和督促公交站台公司为进入站点停靠的所有线路按统一标准式样制作公示站牌。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双改”验收未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制订政府收购方案。对“双改”后公交客车营运票价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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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与加重的一般使用

刘建昆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些不动产公物,例如城市道路、广场,都是建立在土地不动产之上的,并且由公物行政机关供给公众使用。这些公物与周边相邻的私物——常见的是私人土地不动产、建筑物等,具有与《物权法》上私物之间类似的相邻关系。公众用公物与公务用公物之间有时候也存在这种关系。

  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亦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物与私物之间的相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又有不同于私物之间相邻关系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由于公物的管理主体是行政机关,管理机关对公物的管理行为,往往成为“行政处分”(相当于大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其次,由于共用公物是供一般民众使用的,相邻关系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公共利益,尽管管理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公众的使用利益,但是相邻关系中公物的另一方具有一般利用之外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用有时候被归入“依赖利用”,有时候则不是。第三,私物之间因相邻关系纠纷仅产生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在公物往往以公物警察权规则排除妨碍、保护公物。这就不可避免的在相邻关系中糅杂了大量的公法的因素。

  公物脱胎于私物,必然有与民法上物权相类似的内容。例如城市道路下燃气管道的敷设,尽管外观上属于行政上的许可,但其内容与物权法上的地役权实相当类似。以城市道路而言,交通,只是公物利用中的一种而决不是全部,那种在城市管理中一切以交通为中心的道路观是十分狭隘的。根据德国学者沃尔夫等的介绍,在德国公物法上,“沿线居民的使用”“内容上超过一般使用权,即使单行法没有规定”。在我看来这种“加重的一般使用”或者“依赖利用”正与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有相当的渊源。
 
  原则上,公物与私物之相邻关系应该首先适用公法特别法之间的规定;我国也存在一些例如城市管理中沿街商户的行为规制、惩处条款。但是,由于城市道路立法即《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严重滞后,这些零散条款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是无从谈起的(例如,限制将沿街商户因为装修而堆放物料、占用道路的规定,就与物权法第八十八条的原则相悖,显得相当不合理)。盖立法上关于公物的一般利用、依赖利用、特殊利用的分类观念尚没有形成,具体规定亦没有体系。其实由于内容上具有相似性,未来公物立法,也可以参考《物权法》的内容,科学的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保障沿线居民的利益,合理设置并谨慎动用公物警察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录: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43号《关于短期对外借款实行余额外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行短期对外借款由总行统一管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除总行同意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部分特区、口岸分行外,其他各分行的短期资金由总行统筹安排,分行不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
二、经总行批准办理短期境外借款的分行,其短期对外借款指标由总行下达,各行的月底借款余额不得突破所核定的控制指标。
附件:(略)



199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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