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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2:19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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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

 (一)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领导及工作机制(30分);面向社会公开(25分);面向内部公开(15分);依申请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15分);监督核议(15分)。

(二)对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领导(30分);市(区)政府信息公开(20分);市(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20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依申请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15分);监督核议(15分)。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的分值由自评分(占30%)和综合评审分(占70%)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

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网上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

(六)考核结果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江门日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 (七)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

 (一)责令改正;

 (二)诫勉谈话;

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细则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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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²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澳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的具体实施步骤修改为:

“(一)提交

1.自2006年1月1日起,澳门的生产企业可向澳门经济局提交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清单。

2.澳门经济局应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将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认定后的货物清单提交商务部。

(二)磋商和公布

商务部对货物清单进行确认后转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与澳门经济局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并对外公布。

(三)实施

内地将分别不迟于当年7月1日和第二年1月1日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第五条内容修改为: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和‘混合标准’。

1.‘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2.‘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3.‘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4.‘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的确认‘实质性加工’的其他方法。

5.‘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二)其他附加条件。当上述第(一)款的‘实质性加工’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可采用附加条件(如品牌要求等)。”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和《〈安排〉补充协议》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建筑、视听、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2。

(二)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2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2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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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2 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附件

  1.2006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一)

  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三年财政收入翻番,五年实现全面进位”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五)省级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职能部门承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者意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完成全过程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知单》,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六条 被确认为“绿色通道”且已领取“绿色通道”通知单的项目,按下列工作要求进行审批: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进度能快则快、环节能省则省、程序能简则简、收费能免则免。
  (二)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通知单,随到随办,及时下达批复文件(两个工作日内);需专家参与进行前期论证、评审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批复和相关文本、附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三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限时催办。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催办督促,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疑难会商。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等召开联审会议。承办部门及窗口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对需投资者提供比较复杂的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要投资者补报有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及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帮助指导。
  第七条 对需要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帮办责任制,相关部门为帮办责任单位,帮办责任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员,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协助企业上报,必要时陪同投资者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项目审批流程按“可取消一律取消,能合并坚决合并,可改事后批准的,积极变事前为事后”的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图,各职能部门坚决按流程图办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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