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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2:20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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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全国性企业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资格和经营范围审批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8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对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的宏观调控,加强和规范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企业的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是指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国发〔1989〕74号)中规定的41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废金属(目录见附件一)。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全国性企业、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先由物资部审查其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经审查同意后,凭物资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向物资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公司的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
二、企业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报告和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四、非国营企业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六、填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物资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
第七条 物资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下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一、物资部所属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
三、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
第九条 物资部所属销售、服务型企业可按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经营。
物资部所属供销型企业和有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所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其他企业,只限于经营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可以经营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第十条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物资部要把审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主管审批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规定,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对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向物资部复议监督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凡经物资部审批允许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物资部要加强业务指导。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物资部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凡被撤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未销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由有经营权的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目录(42种)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钢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沦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工业废金属、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附件二:经营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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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中共运城市委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2001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市民不断增加,农民不断减少,城乡布局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过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是衡量其综合经济实力和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撤地设市,标志着运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加快城市化进程,充分发挥城镇的集聚辐射功能,对于扩大内需,创造就业岗位,促进投资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具有现实意义;对于带动广大农民逐步摒弃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进步,实现我市跨跃式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实现强运富民目标的当务之急,也是建设农业大市、工业大市、教育大市、旅游大市的有效途径,更是建设经济强市和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的长远大计。我们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走出一条符合市情,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具有运城特色的城市化发展道路。
第三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撤地设市为契机,以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为动力,以建设“四个大市”、“经济强市”和“中心城市”为目标,不断优化城乡布局,以城市化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不断培育城市经济增长点,带动市域城镇发展,使我市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市品位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事业显著进步;城乡建设向质量型、环境型、生态型、综合效益型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集镇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管规范化”,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运城建成黄河岸畔的一颗明珠。
第四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应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创新机制,突破重点的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定位和战略步骤

第五条 我市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定位是:建设黄河金三角地区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必须积极推进四个根本转变:由农村经济为主逐步向城市经济为主转变;由小城市逐步向中等城市和大城市转变;由传统城市逐步向现代化城市转变;由一般城市逐步向中心城市转变。最终形成中心城市、县级城市、小城镇三级职能分工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等级规模有序的梯形城镇体系。
第六条 推进城市化进程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一步(2001—2005年)
中心城市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人口规模达到30万,永济、河津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十个县城达到全省卫生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10个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30%。
第二步(2006—2010年)
中心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人口规模力争达到50万,临猗、垣曲、闻喜撤县设市,永济、河津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其余县城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20个园林式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40%。
第三步(2011—2020年)
中心城市实现现代化园林式工贸旅游中心城市目标,人口规模力争达到100万,县级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高标准建设50个园林式中心镇,城市化水平达到50%。最终形成以中心市运城市区为龙头,以大运路、运风路、运三路、运侯路为主线,中心突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城镇体系。

第三章 中心城市建设

第七条 运城市是全市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塑造现代化城市新形象。
第八条 高起点绘制规划蓝图。根据新的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搞好运城市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河东街修建性详细规划,魏豹公园、滨湖公园、池南旅游渡假区详细规划以及新世纪广场(暂定)、体育馆、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成果要达到全国同类城市领先水平。
第九条 高水平搞好基础设施建设。集中精力搞好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电信、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全面开通城市内环路,城市外环路工程要起步并形成规模,形成八纵八横的城市方格网道路系统,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同时,完成城市内环路桥涵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全面完成城区管网改造,基本实现24小时不间断安全供水,自来水供水普及率达到90%;实施姚暹渠、常硝渠及市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新建污水处理厂两座,污水处理率达到60%;取缔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实行分区分片集中供热,初步形成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同时,利用运城日照充足的自然优势,重点推广利用太阳能供热新技术,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40%;新建垃圾处理场一座,处理率达到60%,建成区范围内新建垃圾中转站15处,实现垃圾集中清运,彻底杜绝明点垃圾。改造市区道路两侧所有公共厕所,水冲式厕所比率达到100%;改造“三线”,杜绝“三线”空中架设,实现一次性地下敷设;城市公交要大力建设公交场站,规范公交车辆停靠站点,达到万人公交车辆8标台。
第十条高品位搞好城市绿化工程。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总体目标,以拆墙透绿为突破口,重点抓好沿湖防护林带,沿山防风林带,姚暹渠防护林带,铁路沿线防护林带,公路沿线防护林带等五带工程和新世纪广场、池神庙广场、魏豹公园、圣惠公园等绿化美化工程。到200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第十一条 高质量搞好住宅建设。重点抓好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住房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到2005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启动住房消费市场,开放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同时,积极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市场信息、物业管理等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章 小城镇建设

第十二条 小城镇是农村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流、物流、商流、信息流的相对集散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小城镇是一个牵动力强的结合部,一个时机成熟的突破口。我市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发展小城镇对于调整农村人口布局和生产力布局,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民生活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 小城镇是地域特色的综合反映,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各种功能的有机结合。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面向大市场,面向新世纪,面向现代化,高标准搞好小城镇规划;把发展小城镇作为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意义的战略选择,把发展小城镇同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闯出一条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第十四条 建立适合小城镇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
省级中心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按副县级配备;各县(市、区)设在省级中心镇的土地所、水利所、财政所由所驻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环保所、工商所、地税所、电管站、公安派出所实行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所驻镇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其领导班子调整要征求所驻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建立独立的镇级财政金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水资源管理费、电力附加费、教育附加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等9种税费全额留给镇级财政。
第十五条 突出重点,着力实施“251工程”,即重点抓好永济、临猗2个县,5个省级中心镇,10个市级中心镇建设。“十五”期间,省、市中心镇要高标准完成“五通六有”,即通油路、通电、通自来水、通程控电话、通闭路电视,有商业、文化、科教、娱乐、社保、福利六大设施。同时,高标准建设一个配套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建设一个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区;建设一个规模适度的广场或公园;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集贸市场。

第五章 户籍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居民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运城市城市常住户口:1、在运城市区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配偶及其子女;4、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5、愿意来运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在城镇(区)落户的人员,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具有同等权利,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对其歧视。
第十八条 办理城镇户口,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公安机关根据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范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给予办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城镇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

第六章土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第二十二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原有责任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并允许其依法有偿转让;需要在城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应予以优先安排;愿意在城镇自筹资金联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允许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凡在城镇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统征、储备的土地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用于耕地开发和市政建设的部分外,其余经批准可全额返还给企业。
对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土地部门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绝不能因手续问题而延误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统征、储备的土地(包括收回、收购的城市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应(划拨用地除外),其所得的净收入,全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建设(如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等)需要使用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或在城市兴办企业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采取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统一规划,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一级市场的前提下,放开搞活二、三级土地市场,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入市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法交易。

第七章 经营城市

第二十七条 打破单一由政府建设城市的旧体制,面向市场,依靠社会,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规划、市场运作”的全方位、宽领域、多元化城市投资、建设新体制,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来经营,把城市建设作为最大的产业来开发。
第二十八条 经营城市,就是政府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市场经济手段,将城市中可以用来经营的各种生产要素和存量、增量资产推向市场,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并将这笔收益投入到城市建设的新领域,通过产业化运作使城市增值,如此循环往复,循序渐进,不断积累,实现城市滚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营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争、引、盘、卖、贷、改、创”等形式经营城市。
——“争”:即抓住国家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机遇,通过各种渠道向上争项目、争资金。
——“引”:即敞开城门,大力招商引资,通过外引内联、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形式,吸引市内外、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城市基础设施。
——“盘”:即运用市场机制,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限制,放心大胆让非国有资本嫁接改造国有资本,盘活存量资产。大力推行股份制,实行国有资本人格化,企业资本股份化。政府用置换出来的资金再投入城市建设新项目。
——“卖”:即运用市场机制,公开公平竞价,拍卖扭亏无望企业,拍卖道路、桥梁、园林、广场等公用设施经营权、冠名权,拍卖出租车牌照、公交车线路,拍卖重要路段、重要建筑、公交站棚广告经营权,拍卖停车场、游乐场经营权,拍卖重要地段土地、商业门店的使用权,变死宝为活宝,变死钱为现钱,将拍卖收益用于城市建设。
——“贷”:即积极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境外政府贷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改”:即运用改革的办法,创新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变以往政府大包大揽的旧格局,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新氛围。按照“直接受益,合理负担,间接受益,自愿分担”的原则,街区、厂区、院区、住宅小区的绿化、美化、亮化,采取统一规划,各自负担的办法进行建设;适宜于专人养护的树木、草坪等,采取自愿认管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合适区位,设置长寿林、名人林、青春林、鸳鸯林等,引导名人、老人、儿童、新婚夫妇出资植树,赋予其冠名权、所有权。
——“创”:即通过弘扬城市文化,突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知名度,增强城市辐射力,创造城市无形资产,实现整个城市资产增效增值。
第三十条 积极探索城市公用事业经营和管理新模式。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公益性掩盖了经营性,垄断性掩盖了竞争性的旧体制,转换城建机制,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变政府操作为主为实体操作为主,实现建设项目业主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市、区)、镇三级党委、政府都要把城市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城市化建设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城市化建设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是户籍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土地部门是土地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城建部门是城市经营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镇三级要层层建立城市化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城市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有关优惠政策层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
第三十二条 创新环境,优质服务。环境就是生产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优化政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牵头,计划、城建、土地、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参加,组建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加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下大力气治理脏、乱、差。通过“绿化、美化、净化、效能化”,增强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聚集力。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环保法和环保责任制,重点抓好大气和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同时,要注重提高市民素质,努力把我市建成干净、整洁、文明、有序、舒适的生活乐园。
第三十三条 督查到位,严格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市建设局要对城市化建设工作进行一月一汇总,一季一汇报。每年上半年和年底,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城建、计划、土地、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城市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人大、政协每半年要组织常委对城市化工作进行一次视察。通过严格督查,奖优罚劣,保证城市化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城市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部门掀起宣传加快城市化建设的热潮。《运城日报》、市电视台要开辟专栏或专题,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报道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新举措、新动向。要把加快城市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责任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大力宣传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范人物事迹。通过广泛宣传,使我市加快城市化的战略举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城市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运城市区,也原则适用于本市13个县(市、区)。市公安、土地、计划、财政、税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及时有效清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又将演变为三角债,连环债等。这不仅使交易方利益难以实现,而且破坏市场经济稳步发展。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大多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也正因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代位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主张。文章就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意义,代位权的基本理论,代位权行使及结果归属,以及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现在及对其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浅析,并结合相关理论,提出自己的初步认识。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规则;优先受偿;举证责任

  一、代位权制度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对我国的市场秩序及商业道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确保市场交易能有序进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更具体的阐释,正式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制度的意义是在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二、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代位权制度的起源

  对于代位权制度的起源,存在不同的观点。我国一些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不容忽视的是,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讼,但权利和诉讼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这一立法才真正对许多国家的立法都造成了影响,因此,笔者赞同,代位权制度应该正式确立于《法国民法典》。

  (二)代位权制度的性质

  在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如下:

  1.形成权说

  张俊浩先生为代表,认为代位权应该属于形成权。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务人的统一为基础,而且一旦债权人提起代位权就会引起代位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但笔者认为,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但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债权人原本并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代位权诉讼改变的仅是代位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1]。因此,笔者不赞成采用形成权说。

  2.管理权说

  管理权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是为债务人行使权利。但笔者更赞同王利民教授的观点,即代位权不是管理权。在管理权中,很明显的一点是必须有被管理人的授权。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在代位权诉讼中,并不存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授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诉讼。而且,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本身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为了替债务人管理财产[2]。

  3.其他观点

  除此之外还存在救济权说,代理权说,请求权说。代理权说。代理权说认为代位权并不是一种债权,而是属于广义的代理权。但不难发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而与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的特征不相符合。因此,笔者认为代理权说不恰当;救济权说。救济权说认为,债权与代位权之间的关系是原权与救济权的关系。请求权说;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的权利,因此是代位权应属于请求权。

  综上所述,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笔者赞同取请求权之说。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从《合同法解释(一)》中规定来看,债权人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清偿。从这一点来看,代位权应具有请求权的功能。而且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本身的固有权利,是基于代位权债权人本身的债权所固有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效力上的扩张运用,亦即债权的效力由对债务人扩及次债务人,属于“债权相对性的例外”,但无论如何,都是基于代位权债权人本身的债权产生,是原债权的延伸。因此,笔者认为请求权之说更为妥当[3]。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是代位权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行使代位权。但同时,也必须明确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严格把关,不得任意行使代位权,以确保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二)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并对债权人产生侵害。(三)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四)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对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学者们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以史尚宽为代表的三要件说,王利明为代表的四要件说,崔建远为代表的五要件说。结合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虽然《合同法解释(一)》中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但仍应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及其现实性进行审查。

  理由如下: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或不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就不存在,则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依据。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应该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这里的“合法” 不是指经过严格审判程序的最终定性,而是法院受理起诉时所作出的判断。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这里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主要指债务人应行使其到期债权,否则将有消灭或者丧失的可能。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外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由此可知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的标准是,债务人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如果有些债务人碍于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没有采取诉讼与仲裁的形式,只是向此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这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这规定既给“怠于行使”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客观标准,又可避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形同虚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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