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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5:14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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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法/最高检



失效原因:不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
的规定。

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了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1990年7月9日



199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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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 “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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