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8:21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含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财务监督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二)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三)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的经济核算;
(四)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正确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报告;
(五)检查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完善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制度;
(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参与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在企业改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确定实行改制的企业。
(二)参与审批企业改建的总体方案。
(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
(四)审批企业改制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
(五)对企业改制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重大的资产债务重组活动和重大的投入项目;
(二)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三)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企业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及被盗财产损失等的处理;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七)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九)费用开支标准(包括会议费、差旅费执行标准);
(十) 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十二)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三)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四)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五)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第十六条亏损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加工资;
(二)不得购买小汽车;
(三)不得新购建、装修住宅和办公楼;
(四)不得公费旅游,一般性出国考察须经市政府批准;
(五)费用开支标准从严、从低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计提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或调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并调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指标;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根据财经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一)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三)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尚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财务专项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财务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违纪金额上交财政,并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信用资金、财政贴息资金、财政专项补贴、财政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财政资金应按法律、法规及合同合理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财务总监派驻的企业须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各项财务监督工作。
(一)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查、审计、检查和核查时,应与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取得联系;
(二)企业凡召开讨论、决定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必须通知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参加;
(三)企业凡涉及企业出借资金、投融资计划、大额资金划拨、大额费用开支、公益性救济捐赠,购建和出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发行债券、股票、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财务会计报表(含月、季、年报表)等重大财务活动,要经财务总监审核联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关于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资发[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过几年的努力,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在改善投资软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联合年检。

  二、各地要加大外商投资联合年检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对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作法要及时纠正,杜绝“搭车年检”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联合年检工作进度和《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联合年检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各部门应以联合年检为契机,切实改变管理方式,注重发挥部门间相互配合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的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年检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地方财政予以支持。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做出具体规范,加大对违规操作的中介组织的处罚力度。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中“外汇收支情况表”仍由注册会计师填写。

  六、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的企业数要做出统计,并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

  七、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八、为提高联合年检办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2003年在安徽、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国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九、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十、为保证联合年检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年检数据上报前应实行分地区预会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会审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十一、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8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领事条约》。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