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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8:57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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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三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时,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工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报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由各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直接辞退,由劳务派遣组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经费承担。
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六、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之前报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本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局核定,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劳务派遣组织。
七、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报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负责汇总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二)统一调配。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岗位用工要求及时传送给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跟踪空岗落实情况,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一)由各用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工单位在每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如实上报增、减、调整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七条进行增、减、调整。
(三)各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五)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连网,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六)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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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9]36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我国彩票市场在平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实物兑奖奖品以次充好,代销商侵吞批零差价;二是采取大奖组集中销售、实物兑奖方式,因组织管理不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彩票销售信息披露不够真实、充分,导致群众对彩票筹集公益金“取之
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产生误解;四是彩票销售过程中存在承包、转包、摊派等违规行为;五是境外彩票在境内非法销售;六是变相彩票和私彩禁而不止。上述问题不仅阻碍了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损害彩票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而且也影响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保护彩票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社会福利、体育等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彩票发行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彩票兑奖方式。1999年7月1日以后,500元以下的奖级兑奖要全部改为现金兑奖方式;500元以上的奖级兑奖由中奖者任选现金兑奖或实物兑奖方式。
二、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游戏规则、统一组织管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电脑彩票,提高电脑彩票市场份额。电脑彩票的发行额度要列入年度彩票发行额度之内。
三、在城镇、彩票发行机构要积极主动与商业银行联系,利用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兼营彩票零售,逐步以分散销售取代大奖组销售方式。
四、各彩票发行机构要从维护整个彩票市场信誉大局出发,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承担促进整个彩票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责任。严禁不同种类彩票在发行过程中进行排它性、抵毁性宣传及其他恶性竞争行为。
五、彩票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了取信于民,提高彩票市场透明度,各彩票发行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从彩票发行到公益金使用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当期彩票之前,要将发行规则、中奖规定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提高开奖、兑奖
过程的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及误导性宣传;要选择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分配、公益金划拨与使用等进行审计,并定期将审计结果在《金融时报》上公告,以加强对彩票发行、公益金使用的监督。
六、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应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各级彩票发行机构额度分配批文;
(二)由彩票发行机构确定的当期彩票发行方案、宣传口号及在新闻媒体上所做的宣传广告、销售网点情况;
(三)当期彩票发行工作结束后,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工作情况报告,具体包括发行额度、实际发行量、发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彩票发行所筹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公益金资助项目情况;
(五)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依法加强对当地彩票市场的监管。对于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发行与销售彩票过程中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可采取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批评、扣减彩票发行额度、暂停彩票发行资格等处罚措施:
(一)无额度或超额度发行彩票;
(二)在彩票销售过程中存在承包、转包、摊派行为;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误导群众;
(四)组织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进行排它性、抵毁性宣传及其他恶性竞争的。
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及时进行查处,其结果需公布于众的,应及时会同当地彩票发行机构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告上级人民银行和上级彩票发行机构。
对有下列情形,人民银行分支行可参照取缔非法集资办法进行查处:
(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
(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
(三)在境内发行境内彩票的;
(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请各级福利、体育彩票管理发行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认真贯彻本通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1月2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领导相互交叉兼职的工作体制。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由原4个调整为5个,即:综合处、安全生产监督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宣传教育培训处。
  三、行政编制由原核定的18名调整为23名(含中编办下达给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15名),机关工勤人员(司机、通讯员、打字员)事业编制由原核定的3名调整为4名。
  四、厅级领导职数由原核定的1名调整为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仍为7名。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体制调整后其主要职责仍按“青办发〔2004〕1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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