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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8:58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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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商标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在涉及商标事务的接待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商标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办理有关事宜的正确途径。
第五条 在办理有关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的过程中,依据工作程序,需要会见有关当事人的,由主管领导根据需要指定工作人员接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接待情况如实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件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和案件投诉等事宜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时,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办理有关事宜的人员应当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得无故拖延。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有关事宜有时限规定的,有关人员应当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商标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有关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十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从事商标查询业务,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行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商标执法内部监督程序,加强对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行为及其商标管理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和纠正。
第十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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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证委发[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发展,规范B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发行B股(配股发行除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场外资股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次增发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增资或配股,下同)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相符,或其变动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其间隔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但增资发行B股与前一次发行A股之间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五)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六)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九)公司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预期的B股增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不低于该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
(十一)本次B股增资发行后,外资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未超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限定的比例;
(十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股东大会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增资发行B股股份数额;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或限制性条件;
(三)本次增资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增资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应将上述授权事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并保证全体股东有充分行使表决权的机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就增资发行B股授权董事会进行具体发行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决定本次增资发行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行价格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以及筹资使用计划等事宜。
第五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可以制作简要的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简要招股说明材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增资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总额、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筹资额、发行价格确定时公司股票市价;
(二)本次增资发行筹集资金用途说明;
(三)本次增资发行的承销机构及其它有关中介机构名称、发售方案及发售原则;
(四)公司经营状况自最近一次公开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告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的,可以不制作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但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五日内,将本次B股发行、承销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的格式制作,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B股增资发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
B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报材料”字样;
2、申报公司名称;
3、申报日期;
(以下4、5、6三项由中国证监会填写)
4、受理日期;
5、发审会议日期;
6、审批文件签发日期。
(三)份数
1、申报材料初次报送6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2、预审结束后,经修订完善的申报材料报送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增资发行申报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公司增资发行B股申请出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增资发行B股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的文件
第二章 本次增资发行B股的授权文件及附件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2—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复印件)以及对通知情况的说明
2—4 公司增资发行B股的申请报告
2—5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章 关于前一次股票发行(包括配股或增资,下同)的有关情况及其他材料
3—1 前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变更原定用途的批准情况说明
3—2 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
3—3 前一次股发行以来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3—4 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可以用图表形式表述)
3—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章 资金运用可行性说明材料
4—1 本次增资发行B股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4—2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 简要招股说明材料
5—1 B股增资发行信息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招股说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外文文本)
5—2 招股说明材料附件
5—2—1 公司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
5—2—2 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5—2—3 法律意见书
5—2—4 承销商律师关于招股说明书或信息备忘录的验证记录
5—3 招股说明书概要
注:1、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采取向单一特定对象发售,包括由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买断包销的配售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可以不制作简要招股说明材料,但需提供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审计报告(含境内、境外审计)、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发行上市方案等,并在增发股份上市后5日内,由主承销商和公司分别将本次B股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中国证监会另行作出规定之前,招股说明书概要可参照《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2号)进行编制,并应与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章 发行申报材料附件
6—1 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关于本次增资发行B股出具的意见(如有)
6—2 公司章程
6—3 承销协议
6—4 承销团协议(如有)
6—5 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公司增资发行的B股上市的承诺函
6—6 主承销商和国际协调人分别作出的关于公司B股增资发行前景的分析报告及发行方案
第七章 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7—1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资格证书
7—2 其他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人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
4—1—1,4—1—2,4—1—3……4—1—N。


试述民事责任的分类

王海宏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和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全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友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呈人双方都违反 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我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雾茫茫得当事人的约定,共同两答按照特定的份额稳中有各自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稳中有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连带共同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了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奶责任,是指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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